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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管理岗位职责5篇 拓展港口业务的关键——港口经营管理岗位职责

港口经营管理岗位职责5篇 拓展港口业务的关键——港口经营管理岗位职责

港口经营管理岗位是指负责港口的规划、管理、运营、监督、评估等工作,是港口经营管理的核心岗位。这一岗位需要具备全面的港口管理知识和经验,熟悉行业相关法规政策,掌握先进的港口管理理念和技术,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各项工作,保障港口的安全高效运营。

港口经营管理岗位职责5篇 拓展港口业务的关键——港口经营管理岗位职责

第1篇

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为减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中人员、财产、设施突遭重大损失,防止事故灾害扩大而造成恶劣影响,在公司所处港口、码头突发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和避免对人民生命、港口基础设施、公司财产造成的危害和损失,针对公司港口、码头突发事件的事前防范、事中应急处置、事后紧急救助等工作制定本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事故发生时,针对事故不同类型,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

1、人员伤亡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1)伤亡事故发生,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汇报。(2)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3)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往现场组织抢救,事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

2、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进行自救,并及时拨打119消防救助热线求救。事故发生在码头前沿区域的,应及时停止

作业,通知船方做好封舱,指挥船舶驶离危险区域,必要时实施砍缆,使用应急拖缆,立即拖离码头。

3、机械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措施:(1)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到医院进行救治,要将人员的生命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2)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设备进行检查,待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同时要将本次发生故障的原因以书面的形式写成报告交给生产部负责人。

4、台风来临时的应急处置措施:(1)当台风来临时,立即通知公司码头吊车作业人员马上停止装卸作业,将吊车吊臂放下,同时告知停靠在码头的船只做好进港避风准备。(2)灾情发生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抢险,将受伤人员迅速转移到安全地方进行救治,同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寻求支援。

第11篇:品牌经营岗位职责1整体运作x公司品牌,最佳程度地发挥x公司品牌的形象。2 维护x公司品牌,提升x公司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3 x公司品牌相关费用的管理。4 处理与品牌相关的其他工作。5 处理x公司其他品牌的策划、设计、注册、使用等工作。6 制定和实施公司广告宣传计划。7协调和管理公司广告宣传业务。8调查x公司品牌的知名度,并设法提升。9论证x公司品牌的使用,防止品牌价值受损。

港口经营管理岗位职责5篇 拓展港口业务的关键——港口经营管理岗位职责 第2张

第2篇

一、贯彻执行《合同法》、《统计法》及巨能集团和公司机关等有关的法规、政策、制度、文件,严格执行公司与各方签订的合同。

三、根据合同管理要求,定期、不定期地对有关各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

六、负责合同修订和评审工作,以及各项目部资质审核,外包工程合同管理。

七、协助项目部领导及相关部门做好设计变更,调价等工作。

八、负责收集、整理、统计等方面资料,及时准确的为项目部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十、负责相关工程资料和合同的收集,归类、存档以及备份等工作。

一、贯彻执行《《合同法》、《统计法》及巨能集团和公司机关等有关的法规、政策、制度、文件。

二、负责有关计量支付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四、负责收集、整理、统计等方面资料并负责计划、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及时准确的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负责合同修订和评审工作,以及对各项目部资质审核,外包工程合同管理。

六、做好成本核算、成本控制及成本分析,及时准确的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七、协助项目部领导及相关部门做好变更、调价等工作。

一、贯彻执行《《合同法》、《统计法》及巨能集团和公司机关等有关的法规、政策、制度、文件。

二、负责有关计量支付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四、负责收集、整理、统计等方面资料并负责计划、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及时准确的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负责协助部长对相关合同修订和评审工作,以及对各项目部资质审核,外包工程合同管理。

六、配合部长和项目部领导做好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工作。

七、配合部长和项目部领导及相关部门做好变更、调价等工作。

八、做好工程相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归类以及备份等工作。

第3篇

?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11年11月1日第2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上海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五)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六)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七)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第三条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负责上海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其下属的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对外开放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市管内河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县)航务所的区(县)港口管理具体工作给予指导。

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河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上海港口范围内从事第二条规定的各项港口经营业务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其中申请从事港口理货的,应当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规定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备和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处置能力以及相应污染的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5、应当配置有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通信设施、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按本办法附表(附件1-16)的具体要求,提交与拟申请业务相对应的有关材料。

同时申请多项经营业务的,各单项业务要求提交的材料中有相同的,申请人可以只提交一份材料。

军用码头申请从事临时港口经营的,除按第六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军队主管部门核发的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且有偿服务许可项目应与申请的港口经营项目相符。

公务码头申请从事临时港口经营的,除按第六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除按第六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填报《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附件17)。

租赁港口设施从事港口经营的,除按第六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与权属人签订规范的港口设施(码头)租赁合同(附件18)。

在对外开放港区和市区内河港区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港口局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在区(县)内河港区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但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浦东新区除外)和客运(乡镇渡口除外)港口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港口局提出申请。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并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新建、改扩建码头通过试运行备案,并准予港口经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标明仅适用于试运行期间。码头试运行结束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按规定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租赁港口设施从事港口经营活动,且租赁期限不足三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按租赁期限确定。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三十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未按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

(二)原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所具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符合经营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和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原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所具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符合经营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项目开展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合理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做好港口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记录,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核定的靠泊能力范围内为船舶提供靠泊,并按码头靠泊能力配置相应的现场调度员和系解缆人员。

第十八条 为货物提供堆存的港口经营人,在所经营的区域内货物积压达到、超过核定的堆存量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疏运措施。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许可经营的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环境保护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建设改造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经营人改造码头设施期间,不得从事港口经营行为。如码头设施条件允许,需要从事部分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供应,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人在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组织疏港等紧急情况下,应当服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指挥。

第二十二条 为船舶提供港口设施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发现停泊在码头的运载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包括虽已卸货但未作清舱处理的)动用明火进行改装、修理的,以及停泊在危险货物码头的船舶动用明火进行改装、修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港口装卸作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危险品水上过驳作业。

港口经营人从事砂石料、水泥、煤炭、渣土(泥浆)等散杂货物装卸、储存的,应当制定合理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采取防止货物散落水体、防止扬尘扩散等必要的防护措施,有效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从事渣土(泥浆)装卸、储存的,还应当在作业现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图像必须保存三十日。

第二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在港区作业时,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港口安全或者有碍航行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附件19),并负责清除。

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对堆存的货物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应当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用场所实施,并在处理的二十四小时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被处理货物的名称、数量和处理原因、时间、地点、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等事项(附件20)。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港口经营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在对外开放港区从事港口货物装卸、港内驳运、储存、船舶港口服务的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作业完工后,如实际装卸情况与预填报装卸情况有差异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正。

从事港口货物装卸的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的规定,使用下列相关的港口经营单证、票据:

(二)作业委托人已办理的港口、海关、检验、检疫、公安以及其他货物运输和作业所需的各项手续的单证;

(七)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港口经营人应当规范使用、据实填写前款的经营单证、票据,并作为港口统计的原始凭证,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港口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

港口经营人应当指定机构或人员负责港口统计,保持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台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办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上海港口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依法给予相关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1月30日止。原《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沪港港〔2008〕119号)同时废止。

第4篇

一、按照公司总体要求,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广泛收集各种工程信息资料,掌握建筑行业市场动态,为领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三、负责工程投标,做好资质预审,工程预算,投标文件等编制工作。

四、对中标项目负责起草工程合同,洽谈对外、对内的有关合同条款,完善有关合同内容。

五、负责编制工程预算,提高预算编制水平,使工程预算作为投标和成本核算的主要依据。

六、负责工程决算编制工作。对竣工的项目,积极搜集各种资料,配合项目部,做好工程决算工作。

七、协助领导和其他部门做好成本核算。分析工程定额中的人、材、机含量,对工程的前、中、后期实际投入做好了解,控制工作。

八、做好投标文件、图纸、合同等有关工程前期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

九、与有关部门进行及时沟通,做好中标工程的信息传递,以及后期检查工作。

二、按照公司经营发展思路,负责组织制定公司中长期经营规划和经营承揽目标计划。

三、负责信息的选定:对工程信息的收集、分析、筛选、和跟踪。

五、负责收集和分析行业竞争对手经营动态和内业信息。

六、履行预决算工作职责,准确预算、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

八、熟悉各项定额的标准、计算规则、定额的套用及编制方法。

九、参加施工预算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和报价内审以及竣工结算工作。

一、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保守公司机密。

三、负责公司合同的管理工作。及时编制、更新公司各类合同文本,完成合同的编号、发放、整理、借阅工作。

四、完成招投标文件编制、打印、装订、密封等工作,及时提供投标所需的各种资质证件。

五、在科长的带领下完成公司下达的经营考核目标任务。

第5篇

1、负责组织公司各单位、部门的年度经营承包方案起草和绩效考核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年(季、月)度生产计划,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专项工程计划,安全费用计划。

3、负责收集、整理、分析、研究煤炭市场信息,为公司领导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公司煤炭产品销售价格的分析与制定,物资采购价格的分析与研究,审核供应部门的采购价格、销售部门的产品销售价格。

5、负责公司统计管理工作。填报、编制月、季、年度统计报告,包括相关的统计台帐、报表、文字分析等。

6、负责各类合同文件的编制、管理、招标评审、合同评审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及归档。

1、负责编制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煤炭安全费用、专项维修工程等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年度经营目标的分解工作;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2、依据年度综合生产经营销售及采购计划,组织落实资金,并监控各项计划的实施过程。

3、组织汇总公司各单位、部门工作统计、工作总结(计划完成情况),并进行审核分析。

4、组织制定各单位、部门关键绩效指标并分解下达年度考核指标,组织开展各部门、单位绩效考评。

5、收集、整理、分析、研究煤炭市场信息;负责公司煤炭产品价格分析与监督,物资采购价格的分析与研究、监督,审核供应部门的采购价格、销售部门的产品售价;负责公司内部市场管理工作。

6、负责各类合同文件的编制、管理、招标评审、合同及相关资料评审。

1、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煤炭生产安全费用计划以及专项工程计划。

2、依据年度计划,组织落实资金,监督和控制计划项目实施,确保公司年度计划的顺利实现。

3、负责提供公司经营方案和考核工作的有关数据,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制定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等管理办法。

4、参与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矿井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项目设计方案审查、项目概预算审查。有效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1、贯彻执行《统计法》,掌握统计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及时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条例。

2、布置实施完成上级统计报表制度,实事求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3、落实公司统计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统计数据关系。

4、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综合、生产、销售及固定资产投资等统计报表的月、季、年报工作。

5、负责做好统计基础工作和历史资料积累、做好统计台帐。

1、参与组织编制、调整公司年度销售、工程、资金、设备采购合同。

2、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及管理要求,拟定公司各类合同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

3、负责公司销售、材料、工程及设备等物资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并对物资采购、运销、煤质等经营领域进行监管。

4、负责工程项目现场核定、验工月报、核定工作,参与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合同审查、施工、竣工验收及工程招标工作。

5、负责工程项目投资分析,核定工程建设各类费用,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6、负责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为合理计价提供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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