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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领抚恤金谁就该还债

谁领抚恤金谁就该还债

谁领抚恤金谁就该还债
军队离休干部李盾去世了,他生前为了治病向朋友借的2万元钱却没有人替他偿还。为此,朋友将李盾的儿子和妻子告上了法庭。
  2004年12月25日,李盾从朋友刘杨处借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借刘杨20000元整,现无力偿还,待我故去用抚恤金一次还清。”2005年5月22日,李盾去世后,他的老伴儿张华天来到军队离休干部休养所想领取李盾的抚恤金26840元,但因为李盾的儿子李旗也想领取这笔抚恤金,所以离休所并没有将这笔抚恤金发放下去。而此时,刘杨也拿着李盾生前所写的欠条来到离休所,想按照欠条上所写的“用抚恤金一次还清”,来领走2万元钱,但遭到离休所的拒绝,刘杨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盾的妻子和儿子偿还借款2万元。
  据法院查明,李盾和老伴儿张华天是在2002年6月28日登记结婚的,婚后无子女,而李旗是李盾与前妻的儿子。在法庭上,李盾的妻子张华天辩称,李盾生前借款的事情自己不知情,李盾生前也未嘱托此事。但抚恤金是配偶依法应得的费用,李盾在欠条上声明以抚恤金偿还原告的借款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李盾的儿子则认为谁领抚恤金谁应该还钱。
  最后法院判令被告张华天偿还原告刘杨借款人民币2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辽宁丰华律师事务所的徐国仲律师指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案的借款虽是借款人李盾以个人名义所借,但也是在与被告张华天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而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张华天不能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证据及《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原告刘杨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对待。
标签: 抚恤金 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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