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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切实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实现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植树绿化“三清一绿”的目标,根据区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方法。

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全区各乡镇及其所属集镇、村居,淮城镇城乡结合部村居,挂钩帮扶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部门和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合格乡镇考核细则(见附件1)

(二)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合格集镇考核细则(见附件2)

(三)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合格村居考核细则(见附件3)

(四)挂钩帮扶部门和单位考核内容(见附件4)

三、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考核;坚持突出重点,分类考核;坚持以考核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坚持管理标准,逐步提升管理工作水平;坚持奖惩分明,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管理竞争机制。

四、考核组织

成立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区城管办负责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定期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代表参与考核。

五、考核分值设定

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六、考核奖惩保证金

实行乡镇环境卫生管理保证金制度。每年初,各乡镇乡镇长和分管负责人分别向区政府缴纳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保证金3000元。

七、考核奖惩办法

(一)乡镇、集镇和村居

1、区考核组采取不间断巡查(含随机暗访)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督办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并实行直接扣分,扣分分值纳入责任乡镇、集镇、村居当月考评计分。

2、区考核组每月对各乡镇的集镇和村居进行一次考核评比,每年对乡镇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比,分别评出合格乡镇、合格集镇和合格村居。各乡镇和集镇由区考核组直接考核,各乡镇村居由各乡镇进行考核。各乡镇经过自评认为合格的村居,每月统一上报区考核组,区考核组每月组织乡镇交叉检查,然后确定合格村。上月验收合格的集镇和村居,下月不再上报。

3、经考核,集镇、村居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为合格集镇和合格村居,低于85分的为不合格集镇、不合格村居。5、6、7三个月各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合格村,必须分别按乡镇所辖村居总数的60%、70%、80%的比例递增,其中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和村居,以及国道、省道、县(区)道路沿线两侧村居,5月份必须达到合格标准。未达到递增比例的乡镇,不得评为合格乡镇。

4、按月兑现奖惩。凡当月被评为合格乡镇的,奖励该乡镇书记、乡镇长和分管人每人200元;凡被评为合格村居的,按月兑现保洁费补助(区、乡两级补助部分);凡当月没有被评为合格乡镇的,处罚该乡镇乡镇长和分管人每人100元;没有被评为合格村的,区、乡两级不予补助保洁费;全年根据被评为合格乡镇的月数,乘以月均保证金额,在年度考核结束后返还保证金。

5、经区考核组考核验收合格的集镇、村居和乡镇,予以通报命名。

6、每年区考核组对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合格集镇、村居和乡镇组织一次复检,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保留合格称号,低于85分的取消合格称号。集镇合格称号被取消的,对该乡镇的乡镇长和分管负责人不予奖励,并扣除保证金各1500元;有一个村居被取消称号的,扣除该乡镇乡镇长和分管负责人保证金各1000元,有两个村的扣各元,有三个村以上或乡镇合格称号被取消的,扣除全额保证金。

7、对已经命名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合格集镇、村居和乡镇,区考核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对出现问题未及时整改,或整改后出现反弹的,第一次分别扣除乡镇长和分管负责人保证金200元;第二次扣除500元;第三次扣除1000元;三次以上的,扣除所缴纳保证金的全部余额并予以通报批评。

8、对当月巡查直接扣分或检查扣分累计超过16分的集镇和村居,已被命名的,第一次分别扣除乡镇长和分管负责人保证金300元,第二次扣除600元,第三次扣1200元,三次以上的,扣除所缴纳保证金全部余额。对未命名的集镇和村居出现上述情况的不得评为合格单位。

9、保证金被扣除后,由乡镇长和分管负责人及时补交。

10、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区级卫生示范村的村居,区政府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元奖励,奖金主要用于村、组保洁人员工资补助。

11、各乡镇必须按区政府规定的时间要求和标准,完成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突击性整治任务,并确保通过验收(验收标准同考核细则)。在月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乡镇,该乡镇乡镇长和分管负责人主动向区 政府分管领导说明情况;次月仍未达标的,区政府予以提醒警告,并在区新闻媒体上通报,该乡镇乡镇长向全区作出达标承诺,连续三月还未达标的,乡镇长和分管负责人主动引咎辞职

(二)区四套班子成员和挂钩帮扶部门[见《区四套班子和区直部门挂钩帮扶农业农村三项重点工作的通知附表》]

对区四套班子成员和挂钩帮扶部门,实行与所挂钩帮扶的乡镇领导同奖同罚。挂钩帮扶的乡镇年终达到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合格乡镇的,对区四套班子成员,给予其以该乡镇乡镇长的同等奖励,对挂钩帮扶部门或单位奖励元。对不合格的,对四套班子成员,给予其以该乡镇乡镇长的同等处罚;挂钩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区城管办缴纳罚金元、挂钩帮扶联系人缴纳1000元。挂钩帮扶单位是城市长效管理职能部门的,年度城市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奖不得高于年度保证金的60%。

八、本办法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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