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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年740号第三次修改)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第三条  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收购粮食的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

实施粮食收购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持续提升为农为企服务水平。

第二章  粮食收购备案

第五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在粮食收购前或收购活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粮食收购备案;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仓储设施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在粮食收购活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六条  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通过现场或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方式备案,提供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信息表(一式三份)。

第七条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接收备案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接收,接收即为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备案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方式接收备案材料的,应于0.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或者一次性告知备案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备案信息表应加盖公章,一份送达备案企业,一份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存档,一份按季度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留档。

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府部门网站公示粮食收购备案的法律依据、所需的全部备案材料、备案流程等信息,提供有关备案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第九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粮食收购企业提供与收购备案无关的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粮食收购备案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粮食收购数量定期报告

第十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自收购活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收购地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的粮食收购企业还应同时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通过现场或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方式报告情况,提交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企业收购数量统计表。

第十三条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季度末将汇总后的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企业收购数量统计表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粮食收购备案企业报告的收购数量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辖区内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收购企业信用档案,将对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定期报告等情况的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粮食收购者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有权向收购活动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管理办法中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批量购买粮食的经营者。

管理办法中“以上”、“…内”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管理办法由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北京市粮食收购资格告知承诺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信息表

2.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企业收购数量统计表

 

 

 

附件1

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信息表

基本

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公司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仓储业务
类型

粮(油)库□    加工企业        销售企业□    

物流企业□      进出口企业□      其它

粮食仓储能力

仓储设施所有权人

 仓储设施所在地:

占地面积()

 

有效仓容(吨)

 

仓储设施获取方式

自有    无偿    租借      其他

租借仓储设施期限

 

租借有效仓容(吨)

 

仓储设施备案的行政管理部门

 

联系电话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能力

粮食检化验方式

自行检测    仓储单位检测      委托三方检测

专业保管员

人数

 

专业检化验员

 

是否实现单仓储备能力

是□ 否□

是否有专用检化验室

是□  否□

注:该信息表中★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变更备案信息。

 

 

备案企业(盖章):                     备案机关(盖章):

                                         

 


附件2

 

 

 

 

 

 

 

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企业收购数量统计表(企业版)

 

  填报企业(签章):

 

单位:吨

 

 

序号

备案(变更备案)时间

小   麦

玉  米

稻   谷

其他(杂粮杂豆等)

合计

 

 

 

 

 

 

 

 

 

合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企业收购数量统计表(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单位(签章):

 

单位:吨

 

 

序号

企业名称

备案(变更备案)时间

小   麦

玉  米

稻   谷

其他(杂粮杂豆等)

合计

 

 

 

 

 

 

 

 

 

 

 

 

 

 

 

 

合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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