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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是“剥削期”

试用期不是“剥削期”

试用期不是“剥削期”
记者在一场招聘会上通过对50家用人单位调查后发现,有74%的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当前人才市场总体上供大于求,用人单位与求职者之间一强一弱的关系比较明显,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往往是强弱双方初步博弈形成的一个结果。在求职者那里,“我也想过要签,但是怕用人单位对此会不满,所以没敢要求”是一种普遍的顾虑;而在一些用人单位看来,现在满大街都是找工作的,是个人随便贴张招聘广告,就能引无数硕士博士MBA海归竞折腰,我给你一个试用的机会就不错了,还费什么劲签什么合同,烦不烦啊?

  求职者的要求很简单,就是想找到一个合适的工作,再有就是别让人给骗了。而有些用人单位的真实目的就没这么简单了,他们为了最大限度降低用工成本,利用求职者急切上岗的心理,在“试用”上玩花活,不与求职者签合同,不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并想办法延长试用期限,在试用期快结束时找个借口把求职者一脚踢开。试用期顺理成章地成了“剥削期”。

  鉴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强弱对比,有关法律规定,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权益就要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是重要的但并非惟一的劳动关系证明,即便没有签订合同,只要有其他证据能证明人家给你干了活,你就不能回头不认账,翻脸不认人。所以用人单位也要提高认识,别以为只要没签合同,就可以把“以试用之名,行剥削之实”的生意进行到底。

  更关键的是,合同是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权利、责任和义务的约定,签订合同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尽量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降低不确定性中存在的风险。与所谓“正式上岗”相比,试用期其实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也存在着更多的风险,因此更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这既是为了降低求职者的风险,同时也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风险。据昨天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节目报道,一家单位的老板到劳务市场上招搬运工,有人给介绍了20名工人,收取了一笔介绍费。老板特实诚,给这20人又是置办毛巾被褥等用品,又是安排他们住宿,就是没签用工合同,第二天发现他们全部不辞而别,明摆着这位老板是上当受骗了。

  用工不规范对劳动关系造成负面影响,受害的首先是劳动者,其次用人单位有时也不能幸免,而且长此以往,后者受害的现象恐怕会日见其多。

  一板一眼地签订劳动合同,麻烦是麻烦了点儿,但对大家都有好处。
发布日期:2005-04-14  作者/转载:   来源:法制晚报
标签: 试用期 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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