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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考勤制度

学校教师考勤制度

教师考勤。(基础分100分,占考核10%

学校教师考勤制度

1、事假每天扣5分。逢学校举行会议、举办活动、迎接检查期间原则不准事假。

2、病假每天扣2分,病假须有请假条医生诊断或注射用药票据或住院通知单或住院结算单等材料佐证(看原件、交复印件)。请病假但不出具佐证材料、或材料不合格不能认定为病假,按事假记载并加倍扣分。

3、因重大疾病确实住院治疗的(有住院手续佐证)病假天数不限,但按病假扣考核分。

4、病事假在2小时内,经主管领导允许自行安排代课且未影响学校其它工作(如会议或活动)的不记假(限每月一次)

5、学期内病、事假累计15天,考核不合格。

6、病、事假0.5天以内考勤负责人批准,1-4天校长批准,5天以上教育局批准。

未向有权限批准人请假的,视作未请假。

教师依据有关法律应享受的带薪休假,应有申请手续,并向校长提出,由校长批准。假期时长规定不明确或教师、学校双方对假期时长有分歧的,由学校领导办公会讨论明确。

7、零散病事假时间累加,从实际发生到销假截止;8小时为1天。记法为:1—30分钟为0.5小时,31—60分钟为1小时,依此类推。

8、请假应及时、准确,原则上不得迟请或补请(能证明确实因为特殊情况无法事前请假的除外);

不得实际假期长于所请假期;

可预知的病事假应在预知时或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提出,便于学校安排工作。

违反上述规定加倍扣分。

因迟请、假期延长形成空岗、空课,扣20分,造成学生课堂安全事故的每次扣40分。

9、他人代请事假的不准假(能证明确实因为特殊情况无法亲自请假的除外),采用短信息等不能直接交流的通讯方式请假不准假。

未请假和未被准假而自行休假(包括病、事假和各种带薪假)均视作旷职。

10、迟到(半小时以内)每次扣2分,10分钟以内且和教学主任打招呼、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不记迟到(限每学期内2次)。

因非主观、不可抗原因(如天气、灾害、避险)迟到不记。

因抢险、救灾或见义勇为等原因迟到不记。

11、早退(10分钟以内)每次扣5分。

12、工作时间私自外出(10分钟以内)视为脱岗,每次扣5分。

13、学期内迟到、早退、脱岗累计达3次,取消评优,骨干教师、教学能手等参评资格;累计达5次,且经学校领导教育、提醒、批评不改的,考核不合格。

14、迟到超半小时的,早退和脱岗超10分钟的,记为旷职。旷职1次扣40分,学期内旷职2次考核不合格。

15、因有关部门规定或要求必须在工作时间办理的私人事务,不应当记为公出或事假,此种情况暂定义为“公假”,不享受公出待遇,不记缺勤。但超出相应事务办理时间和学校要求的时间则记为事假;如有故意延时的现象则本次公假全部按照事假计算并加倍扣分。

16、每月满勤加10分,实际工作天数不足10天的月份加5分,学期满勤另加10分。

17、发生在学期考核结束后的考勤情况记入下一学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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