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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清流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清流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清流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提高住房保障效率,建立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住房保障方式,支持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住房,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17〕10号)、《三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清流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一、保障范围

  清流县城区居住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未取得实物配租的轮候家庭列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二、保障资金

  租赁补贴资金从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住房保障资金、县财政公共预算等筹集。按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先后顺序发放补贴,在专项资金无法满足同一序列保障对象足额发放时,按该序列保障对象人数平均发放。

  三、申请条件

(一)低保、低收入家庭

 1.以家庭为单位。成员构成包括: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

  2.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城镇(含乡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至申请之日已满3周年。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县当年城镇低保标准3倍。

  5.家庭人均财产4万元以下。

  6.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二代型低于15平方米(含)。

  7.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

  8.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房产交易行为;家庭成员名下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

(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以家庭为单位。成员构成包括: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

  2.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城镇(含乡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至申请之日已满3周年。

  4.申请人已在城区就业(含龙津镇),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实际履行中。

5.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县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倍。

  6.家庭人均财产8万元以下,单身申请人12万元以下。

  7.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二代型家庭低于20平方米(含)

  8.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

  9.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房产交易行为;家庭成员名下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

  四、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一)面积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人,且家庭保障总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二)补贴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按2013年市政府发布的租赁补贴标准为基数,以2013-2020年清流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幅为上调系数。对低保、低收入(含贫困、特困、拥军优抚、残疾、重大疾病);中等偏下收入两类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差别化租赁补贴,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分别为:8元、6元。

  (三)补贴金额。月租赁补贴金额=(面积标准×保障家庭人口数-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五、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一)申请

  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尚未获得实物配租的轮候保障对象,可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屋租赁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二)受理

  龙津镇居委会核对保障对象提供的材料,将申请材料交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材料,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直接受理。

  (三)审核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   

(四)租赁补贴发放

  公示无异议后租赁补贴发放,发放时间从申请家庭保障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次月起算。县住房保障部门于每年6月末发放半年的租赁补贴至保障对象账户,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下半年租赁补贴的发放。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将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向市住建局报备。

  六、动态监管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和住房困难等保障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结合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水平、住房价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和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二)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家庭情况变化后30日内主动如实向原申报部门申报,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保障对象享受实物配租后,租赁补贴发放至办理入住手续当月止。

  (四)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会同龙津镇居委会对保障对象实际居住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租赁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责令其限期退还租赁补贴,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对拒不退还的,通过司法途径追缴。

  七、部门职责

  (一)县财政部门:按需拨付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的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指导和监督住房租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二)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租赁补贴申请材料有效性;根据租赁补贴申请发放情况,编制辖区内租赁补贴年度需求计划,并报上级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组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组织核查和处置违反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有关事项。结合实际情况,向县财政部门申请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并合理分配使用。

(三)龙津镇居委会:负责受理、上报租赁补贴申请材料,并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做好核查、抽检等工作。

  八、相关要求

  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规范、有序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对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

  九、本实施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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