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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生态公益林管护细则(征求意见稿)

格尔木市生态公益林管护细则(征求意见稿)

格尔木市生态公益林管护细则征求意见稿

格尔木市生态公益林管护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保障生态公益林安全,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青海省生态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  生态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生态公益林管护

第四条  市林草主管部门与林权权利人,林权权利人与管护人员应当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单位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农垦集团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可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第五条  市林草主管部门和管护单位、管护单位和管护员要层层签订委托管护协议。管护单位与管护员确定为劳务关系。

第六条  公益林管护单位负责生态公益林管护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管护实施方案要根据管护任务和森林资源变化情况由市林草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县级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

第八条  生态公益林管护单位要划定责任区,落实管护人员。管护单位要按照生态公益林分布位置、交通、人畜情况以及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管护人员数量。国有林管护原则上按照天然灌木林6000亩至7000/人、人工林地500/人、封山育林地3000/人确定管护人员。管护责任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地块分散、管护难度大的区域予以调整。集体和个人林地管护按实际情况确定。家庭合同制管护按照各乡镇实际情况确定管护人员

第九条  管护人员实行聘任制,一年一聘,并签订委托管护协议,实行动态管理。管护报酬实行基础管护报酬+绩效管护报酬方式,按照基础管护报酬70%,绩效管护报酬30%的比例进行发放。基础管护报酬原则上按月发放,绩效管护报酬由林草主管部门或管护单位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兑现。管护单位应与管护员签订委托管护协议,明确管护区域、管护责任、报酬支付以及奖惩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第十一条  市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管护单位要开展公益林管护情况年度自查和不定期检查。

第三章  管护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市林草主管部门或管护单位负责组织管护人员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安排公益林管护专项资金用于选聘护林员开展公益林管护工作。护林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2、热爱公益林管护事业,自愿从事护林员工作;

3、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416周岁以上,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具有劳动能力,并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5、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能够填写管护日志等。

第十四条  护林员选聘程序:

1、推荐。因公益林管护工作需要,可由村、乡镇、城区、各管护单位、林草系统干部职工(含护林员)按照选聘条件推荐至市林草部门,推荐单位或个人对推荐人信息真实性负责。护林员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补聘。

2、复核。根据推荐资料和选聘条件,市林草部门结合管护需求组织对推荐人员资料进行复核。通过后,纳入护林员队伍。

第十五条  加强对护林员选聘的管理,对弄虚作假、有严重问题的人员,市林草部门可取消其护林员资格。

第十六条  建档立卡生态护林员的选聘条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个人自愿申请、村、乡镇、城区、扶贫办逐级审核后,推荐至市林草部门。

第十七条  管护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巡护期间禁止饮酒,如发现立即解除委托管护协议,因个人违规违法行为(酗酒滋事、无证驾驶以及其他应负主要责任的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等不良后果的,市林草部门或管护单位有权解除管护协议,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追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无故不履行职责连续3日或月无故不履行职责15视为自动终止委托管护协议。

第十九条  护林员因个人原因单方面解除委托管护协议的,应提前15日书面告知管护单位,完成工作交接、已领管护物资归还等工作,如若发现领取的物资尚未归还或损坏的应照价从个人管护报酬中扣除。

第四章  管护人员责任和任务

第二十条  管护人员应对管护责任区进行巡护,每月巡护不少于22天,并对巡护情况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

第二十一条  管护人员要热爱公益林管护工作,认真学习重点公益林管护的相关政策、条例、办法等,管护时认真落实管护要求及措施

第二十二条  管护人员应准确掌握管护责任区的四至界线,了解民情、林情认真填写考勤表、管护日志

第二十三条   管护人员工作职责:

1及时制止盗伐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违规用火、乱捕滥猎等违法行为;

2、对发生在责任区内的森林火情、火灾,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

3、及时对森林病、虫、鼠害、有害植物等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监测预报和防治;

4、发现病、残珍稀野生动物,及时采取措施救援并上报;

5、有效落实管护责任避免公益林资源遭受损失,配合管护单位监督检查、技术指导;

6、因工作需要,配合、参与森林抚育、资源调查和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植树造林、档案管理等管护工作;

7、配合对公益林区发生的非法占用征收林地、滥砍盗伐、开垦林地等案件查处工作;

8对发生在相邻责任区内破坏重点公益林的行为,必须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管护单位。无条件接受、服从管护单位及林草主管部门对重点公益林管护的安排指导、监督、检查及其他管护工作。

9、维护巡护道路,保护林业管护、生产建筑物、网围栏、标示(宣传)牌等设施设备;对破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上报。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

1、积极管护生态公益林,森林资源数量、质量明显提高的;

2、严格保护生态公益林,在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3、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检查,成绩突出的;

4、市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认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经月考评不合格的给予批评,并扣发当月绩效管护报酬。

二十六条  对生态公益林区内发生的非法占用征收林地、滥砍盗伐、开垦林地等案件制止、查处不力,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管护责任不到位,致使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失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管护人员未按委托管护协议履行职责,工作失职,造成森林资源破坏、森林质量下降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扣减管护报酬、解除委托管护协议,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格尔木市国家重点公益林

  管护员上岗巡护与绩效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格尔木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员(以下简称护林员)管理,实现护林员规范化管理,落实工作责任,维护管护区森林、野生动物等资源安全,根据《青海省生态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护林员是由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护林员与管护单位确定为劳务关系。

第二条  严格按照程序选聘的护林员,由格尔木市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国有林场等管护单位与本区域内护林员签订委托管护协议,负责护林员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委托管护协议中明确管护范围、职责、劳务报酬标准及发放方式、违约责任等。护林员一年一聘,委托管护协议一年一签,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管护期满,委托管护协议自动终止。

第三条  护林员因健康及年龄原因、违反协议、绩效考核不合格、主动要求退出、触犯法律等,应当予以解聘,同时,按照选聘程序及时补聘,杜绝轮流坐庄”“吃空饷”“冒名顶替的行为。护林员单方提出解除委托管护协议的,须提前15日向协议签订单位提出申请。如未提前通知,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委托管护协议,扣减当月绩效管护报酬。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护单位安排的,市林草主管部门或管护单位可电话、口头告知管护人员解除委托管护协议。

第四条  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县级护林员绩效考核细则,由市林草主管部门或管护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护林员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护林员应严格遵守《格尔木市生态公益林管护细则(试行)》中的职责,做好巡护记录或工作记录。护林员每月巡护不少于22,做好考勤和巡护记录。

第六条  绩效考核作为护林员的日常管理、管护成效、管护劳务报酬兑现、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绩效考核对象与原则

第七条  绩效考核对象为管护单位管理的护林员。

第八条  护林员的考核实行日常工作考评与年终绩效考核、重点防火时段考核与月考核相结合、管护劳务报酬发放与工作实效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第九条  对护林员实行百分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85分以上,含85分),合格(60分以上,84分以下,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三个档次。

(一)日常巡护(35分)

每月巡护不少于规定的天数,有详细准确巡护记录的,得35分;迟到、早退的,每次5分;无故联系中断、通信失联的,1次扣20分;每月无故不履行管护职责少于规定的天数,每少一天扣3分。无故不履行管护职责连续3天或月无故不履行管护职责15天的,解除委托管护协议。应当加强巡护,遇事必须向林草管护单位有关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予准假,无故不参加培训、集体会议或集体巡护,每缺席1次扣3分。

(二)资源管护(65分)

1、做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10分)。发现乱砍滥伐林木现象及时制止并报告得10分,未及时发现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生态管护员监守自盗的,立即解除委托管护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10分)。严格制止违规用火,及时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全年无违规野外用火、无森林草原火灾得10分。未及时上报的,每发生一起森林火情扣10分。每发生一起违规野外用火扣5分。未及时上报,过火面积超过15亩的,当月考核视为不合格。

3、做好森林草原病虫害监测(10分)。监测森林资源动态变化,发现森林病虫害及时报告。未及时发现的,每发生1次扣10分。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不作为的,解除委托管护协议。

4、做好林地、草原、湿地、沙化土地保护工作(10分)。发现非法侵占或毁坏林地、草原、湿地、沙化土地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得10分;未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不作为的,直接解除委托管护协议。发现在林地、草原内挖沙取土、倾倒垃圾等造成林地、草原破坏、林地草地环境卫生差等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不作为的,直接解除委托管护协议。

5、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工作(10分)。发现乱捕滥猎、乱采乱挖野生植物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得10分。发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植物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解除委托管护协议

6、维护好各种管护设施(15分)。每发现损坏一处扣2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护单位可解除委托管护协议、扣发当月绩效报酬:

1、散布诋毁党和政府言论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3、在网络和公共场所散布诋毁单位、林草部门形象言论的;

4、在危难险重任务中不服从工作安排,畏难退缩的,消极应付的;

5、恶意控告、举报他人或单位,内容不实的;

6、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7、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8、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恶意越级报告有关事项的;

10、工作期间饮酒、斗殴的;

11、从事邪教活动、黄、赌、毒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管护单位负责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月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分别作为月基础管护劳务报酬和绩效管护劳务报酬发放的依据。

(一)月考核作为月绩效管护劳务报酬发放的依据。每月月底前由管护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辖区内护林员进行月考核,并填写考核评分表,由考核组成员共同签字,并经管护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市林业和草原局。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当月管护报酬或扣发当月绩效管护报酬。

(二)请假8天(含8天)的,从当月轮休中扣除,不再安排当月轮休,不作为请假时间计算。连续请事假超过15天的,解除管护协议。

(三)年度综合考核综合成绩按照月平均考核结果计算。年度综合考核综合成绩作为绩效管护劳务报酬发放的依据。考核时间为每年12月底以前。

第五章  管护劳务报酬兑现及奖惩

第十三条  管护劳务报酬标准。护林员劳务报酬按照每人每年规定的标准发放。管护劳务报酬以基础劳务报酬70%+绩效劳务报酬30%,基础劳务报酬按月发放,绩效劳务报酬在年底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兑现,均以一卡通形式发放。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管护单位要做好护林员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包括文件资料、选聘档案、名册、护林员日常管理、管护协议、劳务报酬发放、培训等资料收集和归档,重视和加强电子档案的管理,做到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做好档案资料移交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格尔木市国家重点公益林

管护专业技术人员选聘办法

 

为加强全市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实施方案,需选聘部分公益林管护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公益林管护队伍全面提升公益林保护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巩固公益林建设成果,根据格尔木市公益林管护实际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一、目的意义

    切实加强全市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选聘一批具有一定专业技术、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护林员充实公益林管护队伍全面提升公益林保护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巩固公益林建设成果

二、选聘条件

   (一)从事公益林管护专业技术工作,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中专及以上学历;

2、森林资源管理类、园林、动物保护、计算机类、会计、档案管理、文秘类、测绘类等相关专业。

(二)已获得林业、草业、园林类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受专业和学历限制。

(三)确有特殊技能具备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能够胜任林草部门安排的专业技术工作,可不受专业和学历限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为专业技术人员:

1、从事其他工作(村三委成员、其他单位临时工等),并领取报酬的;

2、退休,并领取社会保障金的(含正常退休、病退人员);

3、散布诋毁党和政府言论的;

4、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5、在网路和公共场所散布诋毁单位、林草部门形象言论的;

6、在危难险重任务中不服从工作安排,畏难退缩的,消极应付的;

7、恶意控告、举报他人或单位,内容不实的;

8、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9、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10、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11、恶意越级报告有关事项的;

12、工作期间饮酒、斗殴、赌博的;

13、从事邪教活动、黄、赌、毒的。

14、不适宜聘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选聘程序

(一)公告。因工作需要,市林业和草原局通过网络、宣传栏等渠道发布选聘公告,明确岗位需求、专业、学历、工作经验等要求,规定试用期、报名截止日期、报名方式等信息。

(二)报名。申请者需根据公告要求及时提供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佐证资料。

(三)面试。市林草部门组织对报名者进行筛查。

(四)体检。面试合格后,到正规医院体检,合格后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五)聘用。技术员一年一聘,实行动态管理。聘用时,签订委托管护协议,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不合格,发放当月管护报酬的70%,扣除管护报酬的30%,并解除委托管护协议。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格尔木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选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解决选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严肃工作纪律。在选聘工作中,要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厉查处选聘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为选聘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三)强化监督考核。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力度,对考核不合格,无法胜任专业技术岗位的,经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公益林管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附件4

 

格尔木市国家重点公益林

  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格尔木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专业技术人以下筒称技术员管理实现技术员规范化管理,落实工作责任根据《青海省生态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技术员由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技术员名额根据格尔木市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实施方案确定

第二条  林草系统各用人单位负责技术员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技术员一年一聘选聘续聘管护劳务协议一年一签实施实名制、动态管理。技术员与管理单位确定为劳务关系。

第三条  技术员因健康及年龄原因、违反协议、绩效考核不合格、主动要求退出、触犯法律等应当予以解聘同时按照选聘程序及时补聘。技术员自愿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须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第五条  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安排专门机构负责对技术员绩效考核进行监督

第六条  技术员应严格遵守《格尔木市生态公益林管护细则(试行)》中的职责,认真圆满完成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绩效考核作为技术员的日常管理、劳务报酬兑现及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技术员管理责任,加强对林草系统技术员的管理和监督。借用技术员的部门应对所借人员履行管理责。

第二章   绩效考核对象与原则

  绩效考核对象为格尔木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技术员。

  技术员的考核实行日常工作考评与年终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试用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正式用的依据。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用。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第十  技术员实行百分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85分以上,含85,合格60分以上,84分以下,含60),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三个档次。

日常管理(40

不参加单位安排的培训、会议或活动,每缺席1次扣3;未及时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每延误1天扣3分;迟到早退的,1次扣1分;因工作失误,被上级部门通报的,1次扣30分。

(二)业务能力(60

    工作完成质量不高,1次扣5分;工作时出现差错,每发现1次扣5分;工作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中途撒手不管的,扣10分;工作推诿扯皮的,1次扣30分。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  技术员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工作。

第十  考核分为月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分别作为月管护劳务报酬和绩效管护劳务报酬发放的依据。

月考核作为管护劳务报酬发放的依据。

年度综合考核综合成绩按照月平均考核结果计算。年度综合考核综合成绩作为绩效管护劳务报酬发放的依据。考核时间为每年12月底以前。

第五章  管护劳务报酬兑现及奖惩

第十  管护劳务报酬标准。技术员劳务报酬按照毎人每年规定的标准发放。管护劳务报酬以基础劳务报酬70%+绩效劳务报酬30%基础劳务报酬按月发放绩效劳务报酬在年底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兑现均以一卡通形式发放。

第十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成绩为优秀、合格的一次性发放本人全额绩效劳务报酬;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不再核发绩效劳务报酬并解除聘用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扣减管护报酬或解除委托管护协议: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管护单位有权解除管护协议

2)年度考核结果末位的,管护单位有权解除管护协议

3)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所属部门认为不适合从事技术员工作的;

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所属部门规章制度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

7)以篡改、欺诈、隐瞒等手段,提供不真实的个人有关材料的;

8)违反规定私自工作的;

9)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0)违抗上级命令的;

11)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骗领导的;

12)泄露国家秘密或务秘密的;

13)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14)参与吸毒、赌博、色情等活动的;

15)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车的;

16)参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经营活动或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的;

17)受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18)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9)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0)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21)因法律、政策调整或上级机关要求需要解除劳务关系的;

22无故连续不履行职责3日,无故超过15不在岗工作的; 

23)其他不适合从事技术员工作的;

   24)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5)不能胜任工作的;

26管护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管护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管护协议达成协议的。

27)在网络、微信等传播负能量信息、散步谣言、污蔑诋毁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28)违反公益林管理的其他情形的。

十八  管护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的或提前解除委托管护协议,委托管护协议终止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技术员应对配电脑桌椅以及其他设施等资产合理规范使用,因个人原因损毁的,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1年度考核作为当年绩效管护费发放的依据。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管护协议

3年度考核结果末位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管护协议

4)月考评作为当月管护费发放的依据。

第六章  档案管理

二十二  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管护单位要做好技术员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包括文件资料、选聘档案、名册、技术员日常管理、管护协议、劳务报酬发放、培训等资料收集和归档重视和加强电子档案的管理做到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做好档案资料移交工作。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三  本办法由格尔木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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