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内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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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朝健康方向发展,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效,确保民主管理、民主治校,学校制订内审工作制度如下:
一、内部审计小组是在学校法人代表直接领导下的工作班子。内部审计小组对学校一切进行经济活动的部门的收支有权进行内审监督,内审的工作成果必须全面、公正、及时向学校法人代表报告。审计小组成员由校长室选拔、聘用。
二、内部审计小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 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 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 各项津贴、奖金发放的标准执行情况;
4、 基建项目和重大采购项目的预(概算)、决算及工作程序;
5、 学校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6、 人民来信反映的经济问题;
7、 其它审计事项。
三、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必要的专业知识,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对作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学校给予奖励。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校法人代表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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