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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医务室用药费用的规定

关于教职工医务室用药费用的规定

根据常熟市公费医疗改革精神,结合我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对单位内部医务室用药管理的通知精神,经学校研究,对我校教职工到医务室就诊用药费用处理规定如下:
一、从二00二年一月开始,本校教职工包括教职工子女,在编退离休(保养)人员,在校医室就诊配药所需费用一律由就诊人员自理。
二、教职工在校医室就诊的费用不纳入“医保”范畴,故就诊自理的费用也与“医保”中个人自理的部分无关。
三、校医室对本校教职员工就诊除医药费和有关材料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四、药费、材料费结算一律按校医室药品进价向就诊人员结算。医务室实行先配药后结算的方法。按季度在教职工工资中扣除。
五、如上级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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