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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管理7篇 "办公室精细管理-提升效率,创造卓越"

办事处管理7篇 "办公室精细管理-提升效率,创造卓越"

办事处管理是指通过合理的规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等手段,对办事处内部的运营、人力、财务和信息资源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它旨在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工作流程、增强协同合作能力,从而实现组织目标的有效实施。在日常工作中,办事处管理不仅注重人员的管理,还需要关注各种资源的整合和协调,以提升整体竞争力。

办事处管理7篇

第1篇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办事处管理7篇

第2篇

我们怀着激动的心情走过了不平凡的20xx年,全年以六型的要求为目标,推进和谐建设,围绕这一目标,我们克服了许多困难,在党工委办事处带领下,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今年也是社会创新管理重要的一年,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曾说过: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包括法治环境、政府效率及商业友好,而我所理解的法治环境即规范管理;政府效率即为民办事;商业友好即共驻共建。一个国家如此,一个城市可以如此,一个社区亦如此,下面我将从这三个方面做全年的工作总结

今年,我们开展了北京市规范化社区创建工作。结合细则,我们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使工作有章可循,初步形成以制度促管理,以管理促规范的长效机制。基本做到: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制度完善等要求。在硬件设施到达标准的同时,我们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上升业务水平,为推动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各项服务,是做好管理的抓手。公共服务方面,建立了ab角制度,做到工作“无缝隙”,进一步提升了为民服务水平。在便利服务方面,利用“一刻钟服务圈”与辖区医疗、餐饮、教育、超市、美容美发等10多家商户签订了便民服务协议。志愿服务上水平,通过队伍的不断扩大,提升了志愿服务水平,并开展了以“爱在身边”为主题的志愿者活动日。志愿者队伍的建立健全让社会管理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各项服务活动,将机构、组织、服务网点整合为一体,成为服务规范体系。

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中,我们把强规范、办实事、共建设作为创新中的.工作重点。当然,仅仅xx多字的总结,不能把全年的工作一一囊括其中,“行百里者半九十”,我们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足,比如: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够细致;辖区单位为民服务内容单一;活动开展形式过于陈旧等。针对不足,20xx年我们将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在今年网格化管理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区管理机制。将工作做细做全。

2、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在完成政府服务内容的基础上,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动员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充分利用辖区单位完善一刻钟服务圈。

第3篇

办事处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上班时应提前到达办公室做好准备,下班时应在下班时间到后再开始作下班准备;外出办事要告知办公室和分管领导。

(一)上班时间专心工作,文明办公,不随意串岗、扎堆闲聊,不大声喧哗,不讲粗话、脏话,接待群众要文明礼貌;

(二)按时参加上级党委、政府和工委、办事处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各项活动。工作日除星期五下午外,其他上班时间不得安排文体活动,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安排的,必须报办事处主要领导同意;

(三)不在上班时间打电子游戏、上网聊天、看电影、炒股、买卖基金;

(一)请假要求。因事不能参加办事处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和办事处重要会议的,与会人员必须通过党政办公室主任向办事处主要领导请假。特殊情况需另安排人代替开会的,需通过党政办公室向办事处主要领导请示同意。其他会议必须向召集会议的有关办事处领导请假。请假得到批准后,应及时向会议组织部门反馈。

1.与会人员一般应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就座,不得迟到早退。凡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后进入会场的人员,一律视为迟到。1

2.与会人员因特殊情况需在会议中途请假的,必须经会议主持人或会议组织者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按早退处理。

3.与会人员必须关闭所有通讯工具(或调整到无声状态),禁止在会场接听或拨打电话(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对外联系的`,必须离开会场)。

4.与会人员不得在会场内随意走动,不得打瞌睡,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大声喧哗以及有其他扰乱会场秩序的行为。

办事处工作人员凡是离开市区(包括到本市12县)出差、开会的,必须向办事处主要领导报告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一)上班时间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时,部门必须留人值班,不得出现人去室空的现象;

(二)节假日期间值班,不得出现带班领导不到岗、值班人员空岗、通讯联系不畅通等现象。

办事处工作人员通讯工具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如有违反该规定对工作造成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墙上不乱张贴,办公桌、窗台、柜顶、沙发、茶几要整洁;

第4篇

一、目前,国内大多数的公司对驻外办事处都采取的是办事处负责人负责制。

即办事处负责人直接对公司负责,同时负责本办事处的人员招聘、工资发放、日常考核等,对驻外办事处招聘人员总公司拥有监管权,被聘人的个人资料及办事处对他的考核方案必须报总公司人事部门备案,财务监督执行。总公司对办事处的主要考核在于业绩考核,根据业绩决定办事外日常的费用开销。而对于其它方面的管理,如福利、社会保险等,若对公司利益和对外形象没有影响的话,总公司一般不过多参与。但对于售后则一般由总公司来做,这样有利于客户资料及市场资料的收集,不会产生走了一个办事处负责人而丢失一片市场的情况。

二、另一种方法就是由总公司派人员到驻外办事处工作,派出去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均由总公司负责,同时给予外派人员一定的业务提成。

这样,外派办事处人员直接由总公司管理,即人事管理和业绩考核由总公司负责考核管理,而对于日常的考勤等管理由办事处自行考核。

1、由于办事处负责人有绝对的领导权,因此,在日常的管理上总公司就不需要再投入过多的精力,总公司要做的就是找到一个优秀的办事处负责人。

2、由于办事处负责人对当地情况比较熟悉,能够较好的结合当地的情况对办事处进行管理,特别是人员招聘、工资评定及考核。

3、因公司主要根据业绩决定日常的开销,在费用上更容易控制。方法二:

1、由于办事处人员均为公司外派出去的',因此相对于在外招聘的来讲,稳定性较好,客户资料及市场也就相对来说比较稳定。

2、此种方法的办事处人员由于各项福利、社会保险待遇都由总公司负责,各项费用比较好控制弊端:方法一:

1、同样,由于办事处负责人拥有绝对的领导权,因此,如果办事处负责人挑选的不好或办事处负责人离职,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损失。

2、由于采用此方法的话由业绩__决定日常的开销,因此业绩提成的核算就比较重要,若核算不好的话容易影响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方法二:

1、因各地情况不一样,同样外派出去的员工可能会因为所派地区的业务开展难易程度不同而产生调换工作区域的想法。

2、因各地情况不一样,给外派出去的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就不会相同,因此,公司就需要针对不同地区的情况来制定不同的工资、福利考核办法。这样在管理方法公司所付出的精力就比较大。

3、另外公司对各地的工资水平、日常消费水平都要做一番了解才能对业务员的日常费用报销做到心中有数,这也是有一定难度的。

4、劳动保险的统筹比较困难,转移及接受容易对员工利益造成损失。

总之,两种方法是各有利弊,但无论使用哪种方法目的都是要开展业务,发展客户,开拓市场,因此,无论实行哪种方法,都需要办事处定期利用各种途径向公司汇总客户资料,定期向公司汇报业务开展进度。

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办事处机关、事业单位财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办事处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事处实际,特制定如下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办事处财政所统一核算本处机关单位和各站所的经济业务。

第四条办事处的各项收入一律纳入财政统一核算,做到一个漏斗向下,一个银行开户,一个账户管理。需要开据发票的,由财政部门开具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往来结算收据”或“非税收入收据”,总会计建立专用的票据领用、结报手册,在使用票据时,必须加盖办事处财务专用章。

第五条处值各部门收取的各类款项(包括上级各部门拨款、专项活动补助款等,发给个人的.奖金除外)应及时解缴银行对应帐户,不得截留,不得坐支,不得以报销条据充抵现金,严格实行收支二条线。

第六条根据省、市、区纪委《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办事处各项支出按照主任审核,分管领导签批,书记审定的办法执行。单次支出不超过**(含**)元的,由主任审核,分管领导签批后支出;单次支出金额超过**元不超过**0(含**0)元的,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讨论同意后,主任审核,分管领导签批,书记审定后支出;单次支出金额超过**0元不超过50000(含50000)元的,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按上述流决定后方可正式签订。

八、街道办事处将结合年度考核对各社区进行财务抽审。社区主任(书记)调动或离任,必须坚持“先审计,后调动”的原则,加强离任审计工作。

九、各社区要从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意义。社区主任(书记)要确实负起责任,强化纪律观念,做到令行禁止,对违反规定的社区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6篇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人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制定xx街道办事处机关人事管理制度。

(二)培训形式及内容:由上级部门举办的专门业务、知识更新、岗前培训等和社会机构举办的技能、学历学位培训。

(三)目的: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激励自我增值,从而提高工作效能。

1.由上级部门举办的各类型专门业务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等的学习及生活费用开支,由政府全额报销。

2.公务员参加社会机构举办的与自身工作有关的`各项技能培训或学历学位教育培训,必须征得办公室主任、主管领导同意,并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的,可报销80%的学费

(二)主旨与原则:坚持凡进必考、公开招聘的原则。除极个别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由街道办事处班子研究决定外,政府空缺的岗位必须由组监办统一公开招考,经街道办事处领导研究决定后择优录用。

1.各办公室因工作需要增加工作人员的,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组监办。

2.组监办根据各办公室工作人员配置的比例,核定确需增加人员的,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统一公开招考。

1各办公室要根据办公室工作及人员配置的情况,做好规划上报,以便安排好年度招聘计划。

2.新录用的员工必须经体检合格后才能上岗,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予以办理转正手续并套入相应的工资级别。

3.政府聘用的人员由组监办以政府的名义签订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法规定,我单位执行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

1.必须准时上下班,不准无故迟到、早退,不准无故旷工,如有事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上班期间必须佩戴统一的工作证,自觉接受监督。

3.上班时间不准串岗、溜岗、聊天、做私事,禁止酒后上班。

4.下班后,不准参与、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利用职权收取下级单位和个人的钱物,不得以接待之名大吃大喝、醉酒闹事。

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星期六、日休息,法定假日由党政办按上级要求统一安排休假时间。

3.计发手续:如节假日确需加班的,必须写明加班原因,提前报主管领导同意后送组监办备案。

(一)适用范围: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因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1.年假(只适用于公务员):工龄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2.病假:凡因病需要治疗和休养的工作人员,可以请病假。

3.事假: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

4.婚假:5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奖励10天。

5.探亲假(只适用于公务员,在同一年中与年假只能选其一):

(1)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6.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或配偶的父母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为5天。

(1)妇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属晚育者(24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可增加15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5天,难产多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胎儿增加15天。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方10天看护假。

(2)其他计划生育假按计划生育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假期时间自离岗之日算起。病假、探亲假和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年假、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1.工作人员请假,应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请病假超过两天以上的须提供医保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领导方可准假。

3.凡请假均须填写请假申请表,说明请假理由,并附上有关材料,经领导签批方可准假。

一般不得越级请假,即科员以下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股级的由分管领导审批,班子副职由班子正职审批,班子正职交叉审批。

第7篇

1、按照票据管理办法使用票据,及时办理票据的领用和核销,严格票据的使用范围,不乱用、窜用票据。

2、各科室使用票据,收入原则上必须在当月月底前上交,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和坐支。所有收入缴入街道财政专项资金专户。

1、办事处财政支出必须严格执行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对金额大的开支,必须经过街道办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街道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必须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上年度专项结余,应当用于上年度结转项目的支出,上年度净结余,应当用于下年度需要安排的支出。

3、各科室的支出凭证必须及时到办事处财政统计科办理,支出凭证必须依据充分,对办公费、招待费、修缮费、会议费等,要在单据上据实反映明细,并要求凭证合法,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对复印件、白条及其他不符规定的单据,办事处财政科不予受理。

4、资金使用必须提前口头或书面报告主管领导,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财产添置等必须报街道党政办,经领导讨论决定,报财政局,实行政府采购。

(3)有经办人签字,分管领导核实,街道办主任审批签字。

6、办事处财政资金必须严格划分界限,分别记账和核算,严禁资金挤占。

7、对支出包干的科室、站必须按计划、按财政纪律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8、财政收支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制度办理,兼顾需要与可能,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无计划、超预算办理支出,确保办事处财政的收支平衡。

1、加强现金核算与管理,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严禁坐支,公款私存和白条抵库。

2、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对固定资产实行财物分管,对新增或报废的资产及时登记和核销。并定期进行清查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账实相符。

3、对于建设性项目,经基建决算,有关单位审计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财产转交手续。

4、加强暂存、暂付和债权、债务的清理。对当年发生的暂存、暂付,原则上必须在当年处理完毕。

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做好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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