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简历谷 >

热点 >签约违约 >

劳动合同订立签署常识

劳动合同订立签署常识

问:我所在企业是一家商业企业,为了逃避责任,最近企业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补充协议里规定了“工作人员在外销售商品时要注意安全,否则发生伤亡事故企业不予负责”的条款。请问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由哪个部分认定?

劳动合同订立签署常识

答:就你所反映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答复。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的情形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的情形自订立之日起,部分条款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定。从你所反映的情况看,你所在企业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补充条款的内容违反了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所以你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部分应为无效,不受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保护。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jianligu.com/redian/qianyue/n2qen.html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