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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饭店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饭店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固定资产及其相关规定... 1
  第二章
   固定资产预算制度... 3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建及形成... 3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4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 5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修理、维护及日常保养... 7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理及报废... 7
  第八章
   附则... 8
  
  
  
  
  
  第一章
   固定资产及其相关规定第一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及相关财会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3、单位价值较高。
  第二条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接合xx饭店(以下简称“饭店”)的具体情况,本制度将由丽江大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级公司”)投资建设、购置或以其他方式形成的,交由饭店经营管理的以下资产作为固定资产:
  1、饭店房屋、建筑物、构筑物;
  2、中央空调、监控系统、消防系统、通讯及播音系统、**电视接收系统、供配电系统、供排水系统、洗涤设备、电梯、锅炉、冰柜及制冷设备(设施)、保龄球系统及设施、桑拿设备设施;
  3、复印机、相片冲印设备、运输车辆、游乐场设备、健身房设备等。
  第三条 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实物,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饭店存货管理办法执行。低值易耗品,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项目:
  1、
   各种用具、家具、工具、玻璃器皿、瓷器等;
  2、
   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会议桌椅、传真机、电话机、移动电话、幻灯机、饮水机、微机、打印机、装订机、验钞机等;
  3、
   电视机、影碟机、音箱、显示器等;
  4、
   地毯、灯饰、灯具、饰品挂件等;
  5、
   擦鞋机器、货架、行李车及其他搬运工具等;
  6、
   餐桌、餐椅、餐具、食品架、食品容器、不锈钢用具等;
  7、
   饭店厨房中除冷柜以外的如灶具等所有工器具;
  8、
   洗衣房中除洗涤设备、成型机以外的所有工器具;
  9、
   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10、 固定资产的维修维护用品、用具及备用零部件等;
  1
  1、 制服、床上用品、麻棉制品等。
  
  
  第四条
   饭店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均属丽江大港贸易有限公司所有,任何个人或其他组织无权擅自处置、变卖、毁损、报废饭店资产,无权以饭店资产对外进行担保、抵押、质押等民事行为。
  第五条
   饭店管理委员会受饭店所有者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饭店所有者的权利;根据《xx饭店管理合同》的规定,饭店管理人员行使资产的经营、管理、使用和维护的职权。
  
  第二章
   固定资产预算制度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初期,饭店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经营情况,将本部门的现有资产利用情况、资产维修计划、资产报废计划、拟新增资产购建计划及其他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支出计划,报工程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
  第七条 工程技术部门根据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对上述计划从技术角度提出意见。
  第八条 财务部门会同上级公司财务部根据饭店下年的资金情况,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第九条 饭店总经理召集相关部门,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出固定资产的增减、维修计划后报饭店管理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 饭店管理委员会将上述计划讨论通过后形成饭店的年度固定资产预算。
  第十一条 饭店采购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及上级公司财务部门,各自遵照固定资产预算执行相应责权,记录、监督、管理、使用好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建及形成
  第十二条 在年度预算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按预算执行购建任务。
  第十三条 未列入预算范围而急需使用的资产,按照预算形成程序,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相关部门(含上级公司财务部)出具意见后,由饭店总经理决定是否确需购建资产。
  第十四条 对于确需购建的资产,由饭店总经理将购建计划提请饭店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按审批意见执行购建任务。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第十六条 根据饭店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饭店固定资产按账务和实物分别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饭店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1、饭店固定资产账务统一由上级公司财务部门核算,固定资产的核算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2、上级公司财务部负责饭店固定资产的增加、报废、折旧、资产减值等的账务处理、记录、核算工作。
  3、上级公司财务部应会同饭店财务部组织相关部门,每半年和不定期地清点、盘查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维修、服役状态、报废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进行核实,并对各责任人的资产管理执行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4、对于已提完折旧,尚在服役的固定资产,应登记造册,与其他资产同等管理。
  第十八条 饭店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1、饭店总经理对饭店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负有全面责任,饭店工程技术部门协助总经理做好固定资产的管护工作。
  2、饭店财务部虽不对饭店固定资产进行账务核算,但应按固定资产原始入账价值设置固定资产清单、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固定资产卡片,将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归类,对固定资产的实物形态作详细记录,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负全面监督责任。
  4、在由财务部统一记录的基础上,将饭店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分解到各部门。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责任内的资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5、各部门应对本部门所管理的资产建立资产档案,对本部门的资产位置、功能、工作状况、操作方法、使用注意事项、能源耗用情况、修理维护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各种信息作详细记录,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以保证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6、对于专业性较强,需要特殊技能、须持证人员操作的设备,应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严格执行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国家的相关规定。
  7、各部门应对管辖内的资产形成定期检修制度,以确保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建筑物的功能完好。
  8、各部门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对资产的清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由上级公司统一核算。除以下情况外,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2、音响设备 5年
  3、电冰箱(柜) 5年
  4、空调器 柜式5年 窗式3年
  5、电影放映机 5年
  6、其他电器设备 5年
  (五)文体娱乐设备类
  1、高级乐器 10年
  2、游乐场设备 5年
  3、健身房设备 5年
  (六)消防设备 6年
  第二十一条 饭店固定资产净残值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减值,按《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修理、维护及日常保养
  第二十三条 饭店固定资产应定期维护和保养,以确保资产正常、经济、有效地运行。资产的维修按年度固定资产预算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责任部门应时时掌握本部门的资产运转情况。若发现急需修理而又未纳入预算的情形,应作出报告经饭店工程技术部门鉴定并出具意见,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饭店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五条 资产维修部门和物资采购部门,根据总经理的批示意见执行维修任务。
  第二十六条 零部件等维修费用,按饭店费用报销办法执行,相关费用计入饭店当期损益(第二十七条情况除外)。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不得以预提或待摊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七条 若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金额较大(通常按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0%为准),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相应的支出,应由饭店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饭店正常经营期间,若需对建筑物进行装修。装修方案和相应支出应由饭店管理委员会批准。
  若装修支出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标准,则上级公司财务应将此项支出在固定资产账下单独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理及报废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不定期地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盘亏、盘盈、报废、毁损、转出、转入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与饭店财务部和上级公司财务取得联系。
  对于盘亏、报废、毁损的资产,应查明原因。若系人为因素造成,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饭店资产的转出和转入应征得饭店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第三十条 饭店财务部和上级公司财务,应按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和本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及时对固定资产的盘亏、盘盈、报废、毁损、转出、转入事项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超过服役期或尚在服役期内的设备,如存在下列现象则按程序进行清理或报废处理:
  1、无法正常运行,且无法修复;
  2、修理费用过高,不如购买新设备;
  3、由于国家新法规、新标准颁布,现有设备的使用已违反了这些新规定;
  4、能耗等使用成本过高,购置新设备比使用现有设备更经济;
  5、继续使用将对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6、原有设备的工艺、技术已被新工艺、新技术淘汰,继续使用已经不经济;
  7、由于意想不到的因素,资产受到不可抗力损坏,已无法继续服役;
  8、其他需要对设备进行报废的原因。
  第三十二条 对于需要清理、报废的资产,由各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工程技术部门鉴定、财务部门(含上级公司财务)论证后,由饭店总经理确认,按程序纳入年度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各相关部门根据预算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未来得及纳入预算的资产报废,应按预算形成程序,最终由饭店管理委员会立项审批。各相关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含上级公司财务)应配合并监督好各相关部门的清理工作,做到资产清理费用按规定开支、资产残值收入及时入账。
  对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资产报废,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做到财产赔偿及时、足额入账。
  第三十五条
   对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资产,相应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好报废资产的销户、转出转入资产的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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