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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型化妆大赛其他规定及评分办法

发型化妆大赛其他规定及评分办法

发型化妆大赛其他规定及评分办法
全国发型化妆大赛其他规定及评分办法


  全国大赛奖项设置
  1、各个项目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优秀奖名额按该项选手总数减去获金、银、铜奖选手数的40%设置(第十五届全国化妆大赛前三名获奖选手还将获得“高丽露香化妆箱及配套产品一套”)。
  2、增设团体奖项。

  全国大赛其他规定
  1、选手在比赛中所需要的各种用具、用品一律自备;
  2、选手及模特必须准时报到,服从大会工作人员指挥,未按时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比赛资格;
  3、不允许模特帮助参赛选手做发型(例如吹风、接触头发等);
  4、在打分期间模特应坐在镜子前,不能随意走动,否则将被扣分;
  5、比赛用教习模特、支架、桌椅、电源插座由组委会统一提供;
  6、在规定发型比赛中,教习模特的胸部以下不得做装饰,不得另用三角架摆放;
  7、模特需通过赛前检查方可参赛;
  8、选手必须独立完成赛前准备工作,违规扣除5分;
  9、比赛中选手之间不准谈话,不准借用工具和用品,如有问题应举手示意;
  10、比赛结束后,选手不得与模特或台上的任何用具、用品接触,违规扣5分;
  11、在未宣布比赛结束前,模特不准做表演动作;
  12、男、女士剪吹项目,不得为模特做夸张、花哨的化妆,服装要简洁,随意;
  13、不得添加与作品无关的内容;
  14、各项目模特不得穿三点式,裙、裤不得短于膝上2寸;
  15、私自更换选手、模特和镜子号码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全国大赛评分办法
  本次大赛聘请国家级评委。根据下列准则进行评分,务求公正,不出偏差。
  1、各比赛项目均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基础分为70分;
  2、现场打分与赛前检查扣分相结合;
  3、选手如在赛前违规,则按比赛规定予以扣分;
  4、扣分起点为0.5分,扣分幅度在满分和基础分之间;
  5、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比赛者,只得基础分;提前完成不扣分。
  6、个人赛和团体同时同场进行,一次记分,经计算评分系统计算出个人赛的金奖、银奖、铜奖和优秀奖。
  7、三名以上(含3名)选手参赛的单位可参加团体赛,名次产生以该单位选手的基础分与获得前三名的分数之和作为评定团体赛名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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