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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集体财产的核查与出借、赔偿制度

学校集体财产的核查与出借、赔偿制度

学校集体财产的核查与出借、赔偿制度
核查制度:
1、 学校财产由分管校长负责下的财产保管员全面负责;
2、 专用设备与专用室设施设备由专管员负责管理与使用;
3、 财产保管员应负责每学期相关设施设备的清点核查与分发、收管;期初、期末各一次;
4、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及时更新添置设备仪器,保证教学需要,凡个人原因造成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或遗失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5、 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的分发收管及移交等手续应当面验收。
6、 财产保管员、专用室专管员应按照规定进行账册统计、管理。
出借制度:
7、 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专攻本校教育教学使用,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遵照相关规定手续方可出借。
8、 贵重仪器、设备及器材原则上不出借;
9、 出借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必须填写借用单,经分管校长批准,由专管员负责经办;
10、 出借的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要按时收回;
11、 归还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要当面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按赔偿制度执行。
赔偿制度:
1、 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因本身质量原因损坏,免于赔偿;
2、 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因使用不慎损坏,可酌情赔偿;
3、 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因违反操作规范损坏,要照价赔偿;
4、 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引外借导致损坏、遗失,一律照价赔偿;
5、 赔偿办法,由设备专员核填赔偿单,保财产保管员,经分管校长批准,由财产保管员落实到财务部门缴款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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