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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计划管理规定

采购计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采购计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采购计划管理,增强采购计划性,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采购计划,是指采购依据批复的采购预算,按采购品目汇编的反映各采购需求及实施要求,并经总经理核准批复的采购计划。  

第三条采购应当落实好采购计划填报工作,明确采购计划填报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采购计划实行按季度填报,分月实施的办法。 


第二章 采购计划的填报

第五条采购计划填报原则  

(一)完整反映采购预算原则。采购计划应当根据批复的采购预算(或投资计划)填报,并完整反映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来源应与采购预算(或投资计划)中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填报资金尚未落实的采购计划。  

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采购预算、年度追加及调整预算中用于采购项目的预算。  

(二)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填报采购计划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珠海市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采用规范的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按照规范的采购程序运作。  

公开招标应作为采购的主要方式。  

(三)规模效益性原则。填报采购计划应注重采购的规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以上。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品目,同一品目的采购,每季度内不得超过两次(含两次)。  

(四)分类填报原则。采购计划应按采购品目类别和采购组织形式分类填报,包括集中采购计划(含协议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同类的采购项目应归并在一个采购计划填报。

第六条采购计划的填报范围

(一)填报范围。采购计划的填报范围包括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和团体组织,以及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企事业(简称采购)。

(二)填报资金范围。采购计划的填报资金范围包括财政拨款,非税收入拨款,中央、省拨专款和财政专户拨款等财政性资金以及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

(三)填报项目范围。纳入珠海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填报采购计划。  

第七条采购计划的填报程序  

各采购应独立填报本采购计划,于每季度的前15日报送采购部。

采购货物、工程的使用与资金支出不同的,应由采购资金支出按上述程序填报采购计划。

八条采购计划的类型  

采购计划分为集中采购计划、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三类。采购人在填报采购计划时,应依据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申请与采购计划类型相对应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九条采购计划的内容  

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预算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资金来源构成、采购项目简介、采购品目名称、单价、采购数量、建议采购方式、组织形式、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建议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或因特殊需求建议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应在填报的采购计划中填写“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理由”报总经理核准。

第十一条 属于自主创新及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计划中标示。


第三章 采购计划的审批

第十二条市总经理在15个工作日内,对各部门填报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并将核准的采购计划同时转交采购部。  

第十三条采购计划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采购计划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  

(二)采购需求是否合理、采购预算是否安排,采购形式(组织形式及结算方式)是否合法。  

(三)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四)采购项目的品目填报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 对预算金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报技术部核定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计划的调整和实施

第十五条采购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追加或减少调整计划的,应当提出计划变更申请,经核准后按计划填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采购应按照市批复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采购活动。

(一)属于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应当采购部组织招标。

(二)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应当集中采购。

(三) 属于分散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组织实施。

(四)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应按采购有关协议供货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采购应当将项目的详细用户需求书送采购部。

需求书的内容应当符合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第十八条采购计划实施应当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部门采购时间需求组织实施采购。

第二十条采购部应当对同类采购项目进行打包,组织规模采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采购部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不按本规定填报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


附件:采购计划填报说明



附件:

采购计划填报说明


(一)采购计划填报包括部门预算的,以及使用部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单位(简称采购)。

(二)采购计划由各部门独立填写上报。

(三)部门填报采购计划时,应根据本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采购规程的规定,将采购项目按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进行分类填报。属于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采购项目,应填报集中采购计划(含协议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类的采购项目,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填报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属于情况特殊、采购申请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应填报分散采购计划。

(四)“采购预算”资金来源包括:预算安排资金、财政专户拨款和自筹资金。其中:

“预算安排资金”是指部门预算安排用于采购项目的资金,包括年度预算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自筹资金”是指采购按照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  

(五)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经公司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建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以及采购申请自行组织采购或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填写“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原因”一栏,否则不予受理。

(七)除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外的采购项目,采购可依法直接选择或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若选择“随机”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则在采购计划保存送办时由系统随机产生,并在批复的采购计划中显示。

标签: 采购计划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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