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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延长职工工作时间计发加班工资有关问题的通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延长职工工作时间计发加班工资有关问题的通

陕人薪发〔1995〕52号 来源:陕西省人事人才信息网


各地、市人事局、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延长职工工作时间计发加班工资有关问题的通

陕西省劳动厅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三日《电话通知》(陕劳综函[1995]003号)下发后,一些部门和单位来人或电话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延长职工工作时间计发加班工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陕劳综函[1995]003号文件只适用于企业,不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现行工资福利政策和企业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及其待遇按人薪发[1995]32号文件第六、七条之规定执行。即机关、事业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1、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2、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上述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三、今后,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延长职工工作时间计发加班工资问题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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