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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计划2篇

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计划2篇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计划,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计划2篇

  篇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精神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靖安县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靖食安办字〔2016〕2号),切实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针对当前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农村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总体要求为指导,深入贯彻李克强总理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批示精神,综合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清源”、“净流”、“扫雷”、“利剑”整治行动,着力治理和解决农村食品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进一步净化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大力发展名特优新农产品,促进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产业转型升级和食品消费方式及习惯转变,不断改变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小、散、乱状况,构建农村食品安全统一、综合、协调监管工作机制,消除监管盲区,提升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整治重点

(一)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行动。镇农业和畜牧水产部门要以整治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和违规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饲料非法添加为重点内容,以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基地、畜禽屠宰厂、农资、兽药销售单位等为重点场所,采取随机抽查等突击检查方式,深入排查、严肃查处违规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高剧毒农药、滥用抗生素、非法使用“瘦肉精”、非法收购屠宰病死畜禽和制售假劣农资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严查私屠滥宰窝点,严打畜禽肉类注水行为。

(二)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净流”行动。镇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及镇食品药品监管站要以打击制售“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为重点内容,以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及加工小作坊为重点场所,深入开展食品生产和加工环节安全隐患排查,严厉打击使用病死禽畜、提炼地沟油、回收过期、劣质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一非两超”违法行为;加大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重点取缔违法“黑工厂”、“黑窝点”和不符合卫生规范、生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

(三)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扫雷”行动。镇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及镇食品药品监管站要以与农村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安全隐患大、消费者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社会反映突出的食品为重点内容,以农村集贸市场、庙会和集市、食杂店、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及周边食品经营者、红白喜事集体聚餐地、旅游景区、农家乐、小饭店等为重点场所,组织开展重点治理行动,严格实施农村餐饮行业、中小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处置和查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食品,严厉整治农村市场的商标假冒、侵权,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虚假表示等类型食品。

(四)深入开展打击食品违法犯罪“利剑”行动。镇农业、畜牧水产、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镇食品药品监管站及派出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切实形成打击合力,深挖食品违法犯罪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立案查处,要确保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断打压违法经营者和假冒伪劣食品的生存空间,让违法犯罪者无处藏身。

 四、组织机构

为切实有效的加强领导,组织和开展好我镇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我镇食品安全监管到位,特成立仁首镇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钟旭斌;副组长:张国庆、张卫东、姚文国;成员:郑焕辉、赵龙斌、张小威、龚淼红及各村食品信息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镇食品药品监管站,由张小威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五、相关要求

(一)落实监管责任。各村要严格落实农村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辖区内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加强镇、村协管员和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稳定的镇、村协管员和信息队伍,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信息员的协管作用,建立健全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管理台账,有效掌控食品安全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各村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相互沟通、协调,畅通与监管部门间的信息报送渠道,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二)强化工作措施。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围绕整治工作重点,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扎实开展相关工作。要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并重原则,标本兼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强化食品安全源头治理。

各村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仁府发〔2016〕1号)文件要求,落实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制度,指导各行政村在集中办理集体聚餐的村组食堂设立“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公示栏”,严密管控农村红白喜事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及时报送安全信息,严防食源性食品安全事故。

镇农业和畜牧水产部门要积极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大力推行种养殖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严格落实农兽药登记使用制度,完善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标准,制定农兽药合理使用准则和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等良好农业操作行为规范,严格管控化肥、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要加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力度,建立健全覆盖食用农产品从种养殖到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去向可查、来源可溯、责任可追的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要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管理制度,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杜绝病死畜禽流向市场。

镇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分局作用,科学划定食品安全监管网格,积极探索网格化监管方式;要加强农村集市、庙会等农民群众临时性集中消费场所监管,规范对农村集贸市场、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管理,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准入标准落实;要加大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核实,及时、主动回应群众食品安全问题的诉求和关切。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通过举办从业人员培训、设置宣传栏、发送食品安全维权电子信息、曝光查处的农村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等宣传培训教育方式,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和政策引导,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从业道德,恪守法度,引导农村消费者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积极参与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提升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四)开展督查指导。镇政府将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与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指导,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和专项督查活动,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违法不查处等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五)落实信息报送。各村及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并于每月30日前向镇食品药品监管站上报阶段性统计数据(详见附件1),每年5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将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数据和书面总结报镇食品药品监管站,书面总结要重点总结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的措施、做法和经验、典型案例,分析主要问题,提出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

 篇二: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我镇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农村消费者尤其是青少年儿童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和《惠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十一届四次会议建议(含议案)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惠东县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以及食品安全“政府负总责、部门具体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紧紧围绕我镇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将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督促经营者自律与强化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强整改与健全长效机制相结合,集中力量,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制售假冒伪劣农(兽)药、使用违禁农(兽)药、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私屠滥宰及食品非法添加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综合整治,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有效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农村食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综合整治(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体实施)

1、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与整治力度。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和农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产品品种以及主要销售流向,并建立小作坊质量安全信用档案。严格监督检查,督促小作坊自觉落实原料进货查验记录、产品执行标准、出厂检验记录等主体责任制度。实行强制抽验,定期对小作坊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加强小作坊食品标识标注管理,对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必须附加食品标识,严禁含有虚假、扩大内容。对于生产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高仿”等标识标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对于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标识标注以及不具备与其生产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2、加强对面向农村销售的中小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完善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生产、不再符合或不能持续保持取证条件的,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大对面向农村销售、尤其是针对青少年儿童销售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检频次和覆盖面,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主体责任不落实、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加大监督抽检和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查验、记录及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制度。对于制度不落实、内容不真实以及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二)加强农村食品市场重点部位的综合整治(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体实施)

1、集中开展对重点部位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与整治。以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及农村中小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周边的食杂店、食品商贩和流动摊贩为重点,全面梳理排查农村食品市场监管薄弱环节,摸清监管底数,集中力量开展综合整治行动。加大对农村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假冒伪劣食品的监督检查力度,食品市场重点部位“三无”食品、劣质食品、商标侵权、仿冒知名食逐户逐品牌进行排查。依法加大对假冒伪劣食品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对来源不清、渠道不明、标签不规范以及涉嫌侵权仿(假)冒等问题食品,全部下架,停止销售,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市场食品、乳制品、儿童(学生)食品以及其他涉嫌问题食品的监督抽检,加大风险预警和对假冒伪劣食品的追溯力度,坚决查清假冒伪劣食品的源头和流向,及时向镇食安委、辖区村(居)委和有关部门通报。建立假冒伪劣食品、供货商黑名单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2、严格食品经营市场准入管理。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对食品经营者、现场制售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

3、认真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农村食品经营主体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督促食品经营者、现场制售经营者严格落实以索证索票为核心的食品经营自律条线标准,严格执行食品、食品原料进货检查验收、购销货台账及索证索票制度,自觉抵制购进、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督促食品市场开办者、经营柜台出租者及食品展销会举办者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资格审查等制度。

(三)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的综合整治(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中学、各小学、幼儿园具体实施)

1、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综合整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要以农村学校及学校周边区域、旅游景区、农家乐、乡村小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和农村家宴食品安全为重点,进行综合整治。要对农村学校食堂进行全面检查,对照餐饮服务许可标准,逐一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督促农村学校食堂和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严把原料进货关,做好原料采购台账记录,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落实餐饮安全公开承诺制度,要求农村学校负责人签订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并在食堂醒目位置张贴。建立农村学校食堂餐饮安全信用档案。实施农村学校食堂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对不符合餐饮安全基本条件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向教育监管部门通报。严格规范旅游景区餐饮单位经营行为,联合县旅游部门、交通部门对各旅游景区和车站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农家乐餐馆等餐饮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开展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无证经营、采购和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类及其制品,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

2、落实对学校食堂的管理责任。农村学校要制定完善学校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分管校长(园长)、食堂负责人、食堂餐饮安全管理员四级责任体系,落实校长(园长)是学校餐饮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加大对食堂硬件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落实食堂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堂的检查指导,着力改善学校食堂软硬件条件,坚决杜绝假冒伪劣、过期或“三无”食品进入学校,全面提高农村学校餐饮安全保障水平。

3、加强农村餐饮服务单位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要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指导农村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规范餐饮经营行为。加大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力度,开展农村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和农村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集中培训,提高农村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安全知识和规范操作能力。加大农村餐饮服务单位基本卫生状况整治力度,做到场所环境干燥卫生,上下水通畅,加工设施设备与用具保持清洁、存放整齐。加大无证经营和违法添加行为打击力度,对故意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及食品原料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整治(由农业、海洋渔业、畜牧、生猪、农残检测等部门具体实施)

1、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深入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种植养殖全过程监管,加大对以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为重点的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扎实开展农资打假综合整治,以规范农(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为重点,严厉打击经营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在农产品种植养殖、饲料生产加工环节添加非法添加物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农(兽)药经营档案制度,全面推行农(兽)药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

2、规范农(兽)药和饲料使用行为。加大种植养殖过程中农(兽)药和饲料使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农(兽)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的规定。大力推进疫病专业化防治、农作物统防统治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鼓励使用优质、安全、高效的农(兽)药。强化农(兽)药安全使用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广大生产者科学用药水平。

3、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加强农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兽药残留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等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工作;深入开展畜禽“瘦肉精”专项抽检;在水产品主产区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抽查和海水贝类卫生监控与养殖区域划型,不断加大水产苗种监测力度,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五)加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由畜牧、生猪、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具体实施)

1、深入开展私屠滥宰、注水肉整治。加强私屠滥宰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严密监控城乡结合部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发现私屠滥宰、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严惩不法分子。依法严厉查处对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场所等违法行为。

2、加强生猪养殖环节监管。加强对养殖环节的监管,规范畜牧业投入品使用行为,严肃查处经营、运输无检疫证明和检疫不合格生猪的非法行为。严格开展屠宰检疫,对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无检疫证明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监管。强化对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入厂(场)检查验收、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强化台账管理,完善内部可追溯系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督检查,对出厂(场)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产品的,依法对屠宰厂(场)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严从重处罚。

4、加强猪肉产品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监管。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猪肉产品加工销售和餐饮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确保所购买肉品来自定点屠宰厂(场),且检验检疫合格。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以猪肉为重点的牛羊鸡等肉品检验检疫证章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防私宰肉、含瘦肉精肉、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严厉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肉和注水肉等行为。

(六)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由公安派出所及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平海派出所、边防派出所要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以及农产品监管等部门,依法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制售假冒伪劣农(兽)药、非法添加“瘦肉精”以及群众举报投诉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线索,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要突出源头打假和重点打假,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农(兽)药等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市场”,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七)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与评估(由卫生部门具体实施)

制定农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批发市场、面向农村销售的中小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农村中小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风险监测力度,逐步了解并掌握农村食品市场经营的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其危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及时发现农村食品安全隐患,及时进行评估预警,为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引导农村消费者科学饮食提供依据。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0日-4月30日)

镇政府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村(居)委、各、职能部门召开关于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各村(居)委、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传达会议精神,立足职能,制定综合整治工作具体方案,落实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步骤、工作责任,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全面展开、有序推进。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10月31日)

1、自查自纠(5月1日—5月31日)。各村(居)委、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宣传教育,督促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向镇食安委提交自查报告。

2、集中整治(6月1日-10月31日)。集中力量,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底数并建立监管档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进行整改;针对问题食品集中区域、环节和品种以及媒体报道的问题食品,制定并组织落实农村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对监督检查或食品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着力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探索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村(居)委、农办、畜牧兽医站、食品药品监管所等成员单位要针对本监管环节食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及媒体报道的问题产品,结合整治行动进展,组织开展跟踪性监督抽检,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同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迎接市人大对整治工作的督查验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把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镇政府决定成立平海镇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以镇委副书记、镇长方洪军为组长,镇委委员、副镇长温雄辉为副组长,安监办(食安办)、农办、城建办、生猪办、派出所、边防派出所、食品药品监督所、工商所、卫生院、农技站、水产站、兽医站、中学、中心小学、幼儿园等单位负责人和各村(居)委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食安办,办公室主任由食安办主任兼任,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督查检查,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各村(居)委、职能部门要按照“全镇统一领导、政府负总责、部门具体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成立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逐层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整治任务落到实处。镇政府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人力、物力支持,加大经费投入,充分发挥村居(社区)监督员的监管作用,广泛引导和动员群众积极支持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提升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水平。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村(居)委、职能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与协作配合,创新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发挥整体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力争集中查处和曝光一批违法食品典型案件,移送一批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对移交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线索,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村(居)委、职能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交流整治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每月24日向镇食安办(联系电话8501038,电子邮箱)定期报送整治工作信息和整治进展情况,以便总结推广整治工作先进经验,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重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处及事故处置信息的上报和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督查指导。镇食安委将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监管环节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积极帮助基层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敷衍塞责、工作进展缓慢、措施不力的村(社区)、部门进行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将本次专项整治的抽查结果纳入对村(社区)、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之中。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村(居)委、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经验,为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农民群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引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诚信经营,守法自律。

各村(居)委、职能部门食品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工作方案及阶段工作小结、工作总结按时报镇食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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