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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环保协会行政管理制度

爱心环保协会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爱心环保协会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爱心环保协会(以下称爱心环保协会)行政事务管理,理顺内部关系,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行政事务包括档案管理、印章管理、公文管理等。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三条 归档范围:发展规划、学期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议、决定、项目策划、通告、通知、海报、传单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财务方面、档案管理由人事部负责,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完整。

第五条 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一)会长、副会长及部长借阅档案应通过秘书处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提档;

(二) 协会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要经会长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三)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转借、遗失。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六条协会印章一般由副会长负责保管。未经会长批准,印章不能交给他人管理使用。

第七条 协会印章的使用一律由会长签字许可后副会长方可盖章,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1) 协会印章的使用应谨慎、规范并按规定程序经申请报批后由印章管理人统一加盖,任何人不能擅自使用印章;

2) 印章管理人在使用印章前必须认真检查审批程序,对于不合法或不合审批手续的用印,有权提出异议或拒用。如遇特殊情况,印章管理人应经请示批准后方可加盖印章;

3) 对于擅自使用印章或以欺骗手段使用印章,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八条 协会所有需要盖章的说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第九条 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经会长签字批条方可开出。

第十条 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第四章 公文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所有打印、复印公文或文件必须至少一式两份,交秘书处留底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或随着协会发展有些条款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各部门可提出修改意见交秘书处研究并提请理事会批复。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爱心环保协会常委会。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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