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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

1、凡参加全国成人高校统一入学考试并经审查合格录取的学生,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学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2、在册学生每学期须凭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须按规定办理交费手续,学生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上述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3、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毕业鉴定等。学生毕业和中途退学时,其中有关档案由学校寄交学生所在单位归入本人档案。

4、新生学生证需盖学期注册章方才生效学生证只证明本人的学生身份,不作它用。学生证若有遗失需要申述理由,并经任职单位证明属实,经学校审核后办理补发手续,补发时需缴交手续费。毕业或退学时须按规定将学生证交回,方能领取毕业、结业或肄业证书。

二、考核与成绩评定

5、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载入学习成绩登记表,作为升级和毕业的依据。

6、课程学期总成绩的评定在期末考试及格的前提下,平时成绩占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80~7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以及测验成绩。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计分,总分满60分为及格。

7、考核前应对学生完成作业、实验和缺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

①一门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②一门课的作业缺交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③实验课缺做实验次数达三分之一者。

8、因帮不能参加考试,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于考前向辅导站办理请假手续。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准而缺考者,该课程按旷考处理。

9、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规定》,凡考试作弊(不论是主动或协作作弊也不论其作弊程度如何)者,其该门课程的成绩作零分计,并注里“作弊”字校,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10、学生每学期不及格或请假缺考的课程可向班主任申请参加相同课程相关年级的考试。

三、休学、复学、退学及转专业

1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①因健康原因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

②因工作原因,一学期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

③其他原因必须申请休学者。

12、学生申请休学必须持有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办理休学手续。

13、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

14、因病休学期要求复学者,要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能坚持学习;因工作原因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所在单位证明能恢复学习,方可复学。复学申请一般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办理。

1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学或令其退学:

①一学年有四门或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②留级一次仍不能升级者;

③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本人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④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培养者;

⑤因犯有严重错误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培养者。

16、学生退字时,按规定办理退字手续,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费不退。

17、在籍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如因工作单位调动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仅限于同种类、同层次、同形式之间进行。

学生应持单位证明向中国药科大学成教育学院申请,经同意后再与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转入学校应报省教委备案,如发现不合规格者,省教委有权纠正。

四、课程的免修、缓修

18、免修:

①学生已经取得高等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的课程,若其课程内容和教学学时符合现教学计划的要求,可以申请免修,经学院审查同意,可直接承认其成绩。

②主要课程、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不得免修。

③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五分之一。

19、缓修:学生如遇特殊原因学习确有困难经单位及成教院同意可申请缓修不影响后继课程学习的某些课程,缓修课程可随后继班级修读。

五、考勤与纪律

20、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与辅导站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1、每次面授学生必须按时到辅导站参加教学活动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或超假不补办手续者以旷课论处。

22、对旷课学生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乃至行政处分,旷课时数一学期累计超过三十学时以上,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令其退学。

六、奖励与处分

23、经学校全面考核和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后,凡思想品德好,成绩优秀者(各门成绩在90分以上或有创造性成果)或班级工作表现突出,各课程成绩均在85分以上的学生干部,可授予“优秀学生”称号并给予奖励。

24、凡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25、凡受到奖励或校经处分的学生,学校将及时通报学生所在单位,并归入学生档案。

26、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七、结业、结业及肄业

27、学生毕业时,由学校对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作出全面鉴定。

28、学生在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本专业学制的3年)内,经考核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全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9、学生修业达到最高年限,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不得再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只发给结业证书。

30、凡在校学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及格,但未能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时,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八、附则

本条例依据《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结合我校校情研究制订条例的解释权在学校成人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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