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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核暂行规定

干部考核暂行规定

干部考核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对xxx所辖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的考核,激励干部改进工作作风、恪尽职守、开拓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并为干部的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调整、交流提供依据,根据中央《xxxxxxxxxxxx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考核的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考核人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对工作的评价应注意分清主客观因素,既要看现实成果,也要看以往的客观条件和为以后的发展打下的基础。
  2、注重工作实绩原则。在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以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工作实绩为主。
  3、**公开的原则。考核的范围、时间、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要公布于众,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
  
  4、全面考核,综合评定的原则。采用个人自评,干部互评、群众测评和领导评定相结合,以定性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为辅。
  二、考核范围
  xxxx各部、中心都要建立和实行干部考核制度。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项目经理(含副职)以上干部。主管以下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三、考核的基本内容
  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四项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中把德、能、勤、绩四项内容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德、能、勤、绩分解的各种具体要素如下:
   德
  (25%):是指政治立场、观点、思想品德、工作作风等。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团结协作、全局观念;**作风、群众观念;个人修养、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
  能
  (20%):是指工作能力、政策水平、业务专长、服务水平等。主要包括:政策水平与管理水平;决策能力;组织实施能力;开拓进取、创新能力等方面。
   勤
  (20%):是指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和勤奋敬业的表现。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奉献精神;投入精力、真抓实干;办事效率;劳动纪律等方面。
  绩
  (35%):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效益以及突出的工作成绩和突出贡献等方面。
  四、考核标准
  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称职(c)、不称职(d)。其中,优秀比例一般掌握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5%以内,不同职级的优秀比例要大体平衡。
  考核结果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实绩突出。经综合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可定为优秀。
  (二)良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良好,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实绩突出。经综合考核,总分在75分以上,可定为良好。
  (三)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廉洁奉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实绩较好,经综合考核,本年度总分在60分以上的,可定为称职。
  为在干部考核工作中建立起竞争激励机制,对称职人员实行末位劝诫制度,即对全体参加考核总人数的倒数3%以内的称职人员给予劝诫一次。对于在连续两次考核中处于劝诫范围的干部,要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2、负责考核工作的主管领导、考核小组成员、参加考核的所有人员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考核纪律,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考核工作中要注意发扬**作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注意发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集体作用。
  
  4、对在考核工作中有违反考核规定和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机关各部门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好工作,从时间上、组织上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本暂行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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