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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21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青海省2021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青海省2021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青海省2021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和内容

本细则适用于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礼花类、组合烟花类。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3

306

306.4

分类名称

轻工产品

其他日用消费品

烟花爆竹

2.2产品种类

根据机构与组成、燃放运动轨迹及燃放效果,烟花爆竹产品分为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架子烟花类、礼花类、组合烟花类,其中架子烟花类不适应本方案;按照对燃放人员要求的不同,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个人燃放类和专业燃放类。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烟花爆竹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烟花爆竹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具体见表2:

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烟花爆竹产品生产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2000

≥800且<2000

<800

注:市场待销产品不进行企业规模划分

5 检验依据

GB 10631-2013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 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企业标准公示平台公示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样时,库存的同类别、同规格、同效果的产品可汇集起来作为检查批,检查批产品允许有非规范品名(如财运到、幸福长)不一致,但应在记录中注明。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生产企业抽样基数一般成箱产品不少于20箱,单个产品数量不少于50个。市场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3 一般产品抽取样品数量

批量范围N

≤500

501-1000

1001-2000

2000

样本量n

5

8

10

13

 

 

4 爆竹类产品抽取样品数量

批量范围

N(挂、卷)

样本量n (挂、卷)

≤50/(挂、卷)

51-500/(挂、卷)

501-2000/(挂、卷)

2000/(挂、卷)

≤500

8

6

5

4

501-1000

10

8

6

4

1000-2000

13

10

8

5

2000

13

12

10

6

 

 

 

5 组合烟花类产品抽取样品数量

批量范围

N(个)

样本量 n /

组合发数(发/个)

≤20

2150

50

单筒内径(mm

30

≤30

30

≤30

30

≤30

≤500

5

6

4

5

4

4

501~1000

6

7

5

6

4

5

≥1001

7

8

6

7

5

6

6.3 样品处置

需要时抽取样品应有适宜的包装,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以及双方签字的封条。封条的粘帖应采用防拆封的方式,接收样品时应检查封条的完好性。运输、存储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撞击,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壁纸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特殊要求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炮竹类”,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炮竹类产品销售总额。

6.5现场取证

6.5.1对抽查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应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现场取得的证据应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外观照片,若企业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包括其资质证书照片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4)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照片上可基本反映产品信息);

5)必要时打开外包装查验样品完好性,拍摄样品外观(正面、侧面等角度)、标识或铭牌、随机部件等照片;

6)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

7)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的照片。

6.5.2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填写抽样现场记录单,详细记录抽样操作过程信息,以补充抽样单中填写记录不足的信息。抽样现场记录单要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双方签字盖章,与抽样单一并保存;

6.6购样付费要求

6.6.1抽样人员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样品数量购买样品,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

6.6.2产品抽样检验的样品为成品时,购买的样品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6.6.3样品购买时,抽样人员应出示《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购置费告知书》,购买单中注明购买样品数量、金额及提供发票情况,按照下列不同情形填写购买单:

1)企业现场提供发票的,发票上填写受检企业名称、样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等内容,抽样人员按照发票金额当场支付抽检样品买样费,经受检企业签章确认,并在告知书中注明。

2)受检单位无法开具正式发票,需详细填写《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购样凭证》,经受检单位负责人(收款人)确认后,加盖受检单位公章,如受检单位无法提供印鉴的,可由企业负责人(收款人)签字并加盖手印确认,留存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填写身份证号。购样凭证需注明企业详细地址和经现场核实的电话号码。

6.7在流通领域抽样时,应与生产企业进行确认。

7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6、表7

6 组合烟花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标志、包装

运输包装标志

GB 19593-2015

2

销售包装标志

GB 19593-2015

3

包装

GB 19593-2015

4

外观

GB 19593-2015

5

部件

引燃装置

引火线

GB 19593-2015

6

引火线牢固性

GB 19593-2015

7

引燃时间

GB 19593-2015

8

结构与材质

GB 19593-2015

9

主体稳定性

GB 19593-2015

10

药种、药量

药种

GB 19593-2015

11

药量

GB 19593-2015

12

燃放性能

燃放缺陷

GB 19593-2015

13

漂浮物和雷弹检验

GB 19593-2015

 

7 烟花爆竹产品(除组合烟花外)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标志

GB 10631-2013

2

包装

GB 10631-2013

3

外观

GB 10631-2013

4

部件

部件牢固性

GB 10631-2013

5

引燃装置

引火线

GB 10631-2013

6

引火线牢固性

GB 10631-2013

7

引燃时间

GB 10631-2013

8

手持部位

GB 10631-2013

9

结构与材质

材质

GB 10631-2013

10

固引剂碎片

GB 10631-2013

11

药种

GB 10631-2013

12

药量

GB 10631-2013

13

燃放性能

燃放缺陷

GB 10631-2013

14

旋转类产品-飞离地面高度、旋转直径范围

GB 10631-2013

15

玩具类产品-行走距离

GB 10631-2013

16

计数类产品烧成率

GB 10631-2013

17

计数类产品计量误差

GB 10631-2013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 在现场燃放性能检验时,应选择满足安全燃放条件的检验场地,场地条件受限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手段,确保检验过程中人员和财产安全。

7.2.2 检验完毕后的残留物(含烟火药等)应及时安全处理。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细则对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附则

本细则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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