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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教师队伍管理办法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师队伍的建设、使用和综合管理,依法履行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招聘录用、聘用监督指导、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人事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
第三条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章 教师资格
第四条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无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聘用到教师岗位。
第五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区教育局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区教育局审查后,报市教委认定。
第三章 教师录用
第六条 教育局参照天津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天津市中小学课程安排计划并结合我区中小学实际需求,每年年底前对中小学进行编制测算并制定下一年度教师录用计划和方案,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录用教师由教育局采取公开招聘办法进行。
第九条 全区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具体办法按照《xxx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xxx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八条 教育系统录用新任教师以应届本科生为主,同时积极做好外埠优秀教师的引进工作。具体办法按照《武清区普教系统录用教师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教师调配
第十一条 全区教师的调配工作一般在每年暑期进行。
第十二条 在职教师由城区外向城区内学校调配按《城区招聘教师办法》执行。教育系统内其他教师调配由教育局根据申请调动人员所在单位及接收单位的编制情况,以不影响调出单位(学校)编制为原则,按照“小量调整、合理流动、逐步平衡”的办法进行调配。
需调离教育系统工作的教师,须向本单位和教育局提出书面调动申请,由教育局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教师, 原则上在本单位工作未满五年的不得提出系统内调动申请。
第五章 教师培训
第十四条 教师培训由教育局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各单位应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并建立教师培训档案,把参加培训情况作为教师续聘、考核、晋级、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完善继续教育保障机制,确保教师继续教育权利和义务的落实。
第十六条 鼓励教师参加高层次学历进修,对小学教师进修本科学历、中学教师进修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十七条 加强对骨干教师的培训,实施以培养市、区、校三级骨干教师为目标的“青年教师希望工程”。
第十八条 新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
第六章 教师职务评聘
第十九条 教育局根据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中小学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并结合各单位编制的实际情况,合理核定中、高级教师职务使用职数。
第二十条 教师获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且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条件的,可聘任相应岗位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符合职务晋升条件的教师,可申请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教师职务的聘后管理,实现教师职务聘任与岗位责任相统一。各单位对高、中级教师职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教育局负责督导检查。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由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第七章 教师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每学期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平时考核与学年度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群众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表彰奖励和教师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及有其他特殊贡献者予以表彰。
被授予特级教师、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称号的教师,在履行岗位职责期间,享受区政府专门设立的津贴。津贴标准按武清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教育局拟定的〈关于稳定骨干教师队伍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执行(武清政〔20XX〕44号)。
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对违反《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援教制度
二十六条 建立教师交流制度。适时选派一定数量的城区教师到城外高中、边远乡镇任教。凡选派到城外高中、边远乡镇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级、晋职、评优。
第二十七条 发挥特级教师、市级学科带头人和区级骨干教师的示范辐射作用。定期组织特级教师和市级学科带头人到农村地区学校进行讲学、指导。
第二十八条 城区学校与城外学校建立对口帮扶关系,签订结对帮扶协议,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形成城乡协调、相互沟通、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第九章 教师待遇
第二十九条 建立教师工资发放保障机制,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条 逐步提高教职工待遇,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要不断提高乡镇教职工待遇。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局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直属单位。民办学校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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