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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茌平区河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聊城市茌平区河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聊城市茌平区河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建设目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鲁建房字【2019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茌政办发【201627号》、《茌政办发【201725号》文件,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征收范围】北到振兴路、南至新政路,西至枣乡街、东至茌中河。(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第二条【征收、实施、监督部门(单位)】

(一)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茌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茌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房屋征收成员部门,负责在不动产登记查询、房屋规划用途、违法建筑认定处理以及地籍成果的提供等方面,协助配合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二)茌平区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心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茌平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茌平区审计局为监督部门,负责对测量评估、协议签订、资金兑付等房屋征收工作全程跟踪监督审核。

第三条【补偿方式】合法住宅的征收补偿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营业用房征收补偿采取产权调换方式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建筑有楼层差价。安置房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统一建设,就近安置。

第四条 征收范围确定公布后,不得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或分户手续,不得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五条【签约期限及相关奖励】

(一)房屋调查登记时间:本方案公示后至2021520日为房屋调查登记时间。

(二)签约时间:2021521日至2021617日。(房屋调查登记期间被征迁人可自愿申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三)补偿奖励:

12021521日至2021527日(7天)为签订协议第一阶段;按补偿金额的3%元奖励。

22021528日至202163日(7天)为签订协议第二阶段;按补偿金额的2%元奖励。

3202164日至2021610日(7天)为签订协议第三阶段;按补偿金额的1%奖励。

42021611日以后签订协议的不享受奖励。

(四)签订协议、交钥匙及交验空房计分规则:

协议签定分值,总分为1000分,第一名为1000分,后一名减1分,依次类推。

整个征收范围三个部分(详见分区图),各分区协议签订率达98%后方可启动各自片区交验空房程序。

交验空房分值,总分为1000分,第一名为1000分,后一名减1分,依次类推。三个片区统一排名。

(五)选房顺序分

选定回迁安置房总分=协议签定分×70%+交验空房分×30%。按分值大小统一排名。

第六条【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处理】由振兴街道办事处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组、综合行政执法局成调查认定组,对权属不明的房屋及宅基进行调查认定处理。被认定为合法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本方案予以补偿。(认定结果公示3日)

第七条【评估公司的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程序确定3家评估机构备选。

八条【评估、测绘】振兴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配合评估、测绘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资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提供合法有效权属证件的经审核后最高奖励2000元。被征收人可以使用其父母、配偶或子女的姓名,由被拆人所在村委会或单位开具关系证明,振兴办事处及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予以核实。认定结果经工作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作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被征收方。

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查阅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勘察或测绘丈量后,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出具评估报告。

第九条【强制方式】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对被征收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强制方式:

(一)针对危房,有关部门组织危房鉴定机构统一对存在危险的房屋进行技术检测和鉴定,经鉴定属于危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针对违法建筑,区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然后依法强制拆除;

(三)对于违法信访的,公安机关依据《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依法处理;

(四)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房屋征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后,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用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房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由土地主管部门按程序申请强制执行。

(五)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煽动居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对违法犯罪案件尽快立案侦察;

(六)税务机关依法对应纳税的被征收人进行税务稽查和执法;

(七)区卫健、市场监管、环保、教育等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形成促进征收的合力;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及时将分户补偿情况、回迁及相关信息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章 补偿与安置

第十一条【住宅房屋补偿】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征求意见阶段可自愿申请测量评估并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证及其他权属证明一并收回,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

(一)现有宅基面积、房屋权属的确定

依据宅基证及现状房屋四至界限,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宅基地面积;无宅基证或房屋权属证件,但已形成事实的宅基现状的(宅基及房屋确权均按2015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航拍图),由村民小组或相关单位出具证明签字盖章,标明四至,办事处盖章,确认权属。

(二)被征迁宅基及房屋的补偿标准

1、本片区补偿基准价为3100/平方米,也是该片区住宅楼回迁基准价。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棚户区改造政策,对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测量评估,依据正式评估报告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征迁补偿。

2、被征收空宅基或平房院落:

补偿金额=宅基地面积×60%×补偿基准价+建筑物面积×评估价值+附属物评估金额

3、宅基地上的楼房:

宅基为二层及以上楼房的(2015年航拍图已显示为二层楼房,或2015年以后建设但有合法建设手续的),院内建筑密度小于80%的,一层(包含宅基地)按照本款第2条的平房计算原则计算回迁面积,二层及以上楼层,依据测量规范按实际测绘面积为回迁面积。

补偿金额=宅基地面积×60%×补偿基准价+建筑物面积×评估价值+二层及二层以上测绘面积×补偿基准价。

4、国有土地上四层(含四层)以上的楼房:

对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四层以上(含四层)楼房,楼房面积按照实际测绘,拆迁奖励、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依据本文规定执行。回迁面积按主楼面积的1.1倍计算。

一楼含院子的,回迁面积按土地证或不动产证面积(除去楼房面积)面积×60%+楼房面积×1.1。院内其他附属物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四层以下的楼房按本款第3条计算。

(四)【征迁补偿费用】

1、搬迁补助费

平房按合法宅基面积、楼房按实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一次性支付。

2、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原房屋相关证件和交验空房及钥匙后,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处800/户月计算,支付期限自签订协议当月至安置楼分配当月结束,临时安置补助费分年度发放。

3、停产停业损失费

住宅房屋用于营业以及营业用房(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原件,且与被拆迁房屋地点相符),按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一次性计发。

第十二条【最低住宅补齐面积】被征收人只有该处一套住宅,且该住宅房屋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最低补足四十五平方米并予以公示。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

第十三条【营业用房的认定】

(一)位于振兴路南侧,顺河街西侧临街第一户的房屋,产权证件载明商业用途的,为营业用房,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位于振兴路南侧,顺河街西侧临街第一户的房屋,产权证书未载明商业用途,但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的,经调查认定组认定后,可享受临街营业用房补偿政策,但违法建筑除外。

1、目前有营业执照、纳税记录(免税者除外);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能够提供相关手续及社区、街道居委会的产权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营业执照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目前仍在营业且营业期限在一年以上。

(三)巷内住宅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仓储的,按住宅标准给予回迁补偿。

(四)临街营业用房(原性质为住宅)的丈量及面积认定:

1、临街营业房屋的平房,从认定后的房屋外墙皮向内丈量10米(小于10米的以实际深度为准),再乘以其房屋的临街长度为营业用房面积。临街建筑确定门营面积之外的剩余合法住宅面积,按本方案规定的住宅标准予以补偿。

2、临街营业房屋为楼房的(原性质为住宅),楼房一、二层面积(该面积按原设计建筑结构计量面积)为营业用房面积;如楼房原设计结构为三层以上的(含三层),三层及以上部分建筑面积按住宅标准进行补偿。

(五)营业用房补偿计算

营业用房的各楼层补偿单价由评估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市场评估。

1、临街营业用房(原性质为住宅)补偿基准价款=营业用房市场评估单价×认定营业用房的面积×80%+按住宅计算价值部分的补偿价植。

提供有效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正在营业两项,每项按市场评估单价的10%增加。

2、产权证件载明商业用途的营业用房补偿基准价款=营业用房市场评估单价×实际测量面积。

第十四条【工业企业补偿】征收范围内工业企业房屋,只给予货币补偿,不享受回迁安置政策。土地执行相关程序进行评估补偿后收回。

第十五条【基本生活保障金】

对拆迁范围内符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被拆迁户(征迁范围所在地村、组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4亩的被拆迁户本人及夫妻关系,并同时符合持有本村农业户口、在劳动局未领离休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办理有关手续,执行基本生活保障金政策,标准为180/月。

第十六条【住宅楼产权调换】

(一)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可以使用其父母、配偶或子女的姓名,由被拆人所在村街或单位开具关系证明,振兴办事处及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予以核实。回迁安置房契税交纳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补偿总额的,按商品房政策处理。

(二)住宅楼产权调换房屋原则上依据回迁协议金额选择临近户型面积价值的房屋。

(三)回迁住宅面积大于90m2的必须选择相应的车位及储藏室。

(四)车位及储藏室优先使用回迁协议内价款换购,换购面积不够的可使用现金购买。

1、回迁协议内价款换购。地下车位:5万元一个;地下储藏室1550/平方米;人防车位车位价格按4.5万元/个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按人防设施相关规定签订。协议剩余价款不足换购地下车位的,按相应比例补交剩余价款(需补交车位价款=协议外先进购买地下车位价格×(1-协议内剩余价款/协议内地下车位价格)。

2、协议外现金购买。车位价格11万元/个,储藏室按3100/m2;人防车位车位价格按10万元/个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按人防设施相关规定签订。

(五)补偿差价

1、选定回迁楼后、车位和储藏室后回迁协议剩余价款大于15万元的,待所有被征迁户选完整套房后,统一按以前选楼分值高低,继续选购面积就近的住宅楼户型,超出应按楼层评估价计算向回迁承建单位交款。办理不动产时再以实际面积进行结算找补,无论市场价格升降,面积单价不再变更。

2、选定回迁楼后剩余补偿价回迁协议剩余价款小于15万元的,可通过结合其他征迁户回迁协议剩余价款进行组合换购安置楼。剩余面积也可按市场评估价均价由回迁承接单位退款。

第十七条【选楼次序】

选楼时间根据建设情况另行通知。

按照审批通过的规划建筑设计图,被征收人依据本方案第五条选定回迁安置楼总分排名顺序(分数相同的抓阄确定先后)选定回迁楼及户型。

选房后随即进行对差额部分进行退款或交款,签订回迁房协议。交房时由建设单位根据实测建筑面积据实结算,签订购房合同,并协助办理不动产手续。

第十八条【规范建设】征收人必须向被征收人提供符合建筑规范、质量合格的回迁安置楼。在安置楼的建设过程中被征收人不得私自进入建设施工现场,不得扰乱建设过程,影响建设进度。

 

第三章 罚则与救济

第十九条【强制方法】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方法:

(一)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

(二)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裁执分离”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规定,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支出。

第二十条【公安保障】被征收人存在下列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以自焚、自残、自杀以及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威胁、恐吓、侮辱、谩骂等方式妨碍依法征收的;

(二)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物质的;

(三)饲养犬类妨碍依法征收的;

(四)故意制造谣言、散播虚假信息的;

(五)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集会游行的;

(六)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款的;

(七)以其他违法方式对抗依法征收的。

第二十一条【告知义务】在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自行解除租赁关系、抵押关系、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存在房产纠纷。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假证处理】变造、伪造或者骗取证件的,一经发现,按照伪造公文印章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虚构事实骗取补偿的,按照诈骗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私自拆除责任】被征收人在移交被征收房屋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除。若私自拆除的,将在补偿款中扣除私自拆除造成的损失,且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权利救济】被征收人对征收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文书送达】评估报告、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拆除决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被征收人现在住所;如果被征收人搬离现在住所,需向征收部门书面告知新住所,否则,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现住所留置送达法律文书后,即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送达。

二十六条【安全提示】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准建证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资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避免上当受骗。

第二十七条【安全保障】征收拆迁涉及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网络通讯等市政公共设施,被征收人结清相关费用后,由各有关单位按工程需要自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本方案国有土地上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未涉及事宜,由村委会或相关单位以书面形式提报茌平区棚改领导指挥部研究后决定。

第三十条  本方案公示期30天。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意见,经研究确需修改的,更改后公布;如无异议,公示期结束后,按本方案执行。被征迁人对做出的本补偿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本方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由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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