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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5篇 比较两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5篇 比较两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本文探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同情况和要求。以劳动关系中的实际问题为切入点,详细分析、解释解除劳动合同的意义和必要性。对于企业和员工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5篇 比较两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第1篇

一: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一方,是否应付二倍工资?

在劳动者已收到空白劳动合同,但未签或签订后未将合同交还某某果公司的情况,某某果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过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因此,某某果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免责,与上述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建议用人单位在发放劳动合同后,应当要求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合同上注明不签署的原因并收回存档。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实际上双方并没有在建立劳动合同方面形成一致意思表示,建议予以终止劳动关系。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都没有谈妥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使用劳动者存在风险。

二:简易劳动合同未经双方签章,能否视为签订劳动合同?

入职登记表背面的简易劳动合同,未经某某某五金厂盖章及陈某签名,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故本院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作为一份合同,必须要双方签字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仅在《入职登记表》上有签字,而没有在登记表背后的简易劳动合同上签字,并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有劳动合同。无论是简易劳动合同,还是所谓劳动局版本劳动合同,只要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都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劳动合同无论是否简易,均应当由双方签字、盖章,形式上要合乎“合同”的基本要求。

三:人力资源经理能否向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法规并未对在用人单位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做出不同规定。对于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劳动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其不得代表用人单位与其自身签订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委派他人代表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订立,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向该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从管理角度来讲,人力资源经理也是劳动者,只不过是岗位比特殊而已。不能因为人力资源负责代表公司与其他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推定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其失职并可免除二倍工资风险。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以及劳动合同法所确认的劳动合同订立原则,所有的劳动者都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人力资源管理岗位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委派其他人员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另行保管,以避免不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争议。

四: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是否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在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被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所要履行的仅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承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责任,并不需支付双倍工资。

一般情况下,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是持续的,比如员工入职后1至2年,员工可能一直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很多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会提出两年甚至三年的二倍工资诉求。那么其二倍工资要计算至什么时候?法律关于二倍工资能支持多少个月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这一条可以看出,二倍工资从入职第2个月起至1年,即11个月。本律师认同省高院的法律适用意见,从满一年的当日开始,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从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转移为承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应当补签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已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得以体现,故不再另行支付二倍工资。

五:劳动者未提交离职证明导致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不支付二倍工资?

即使劳动者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原单位离职证明导致不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可以选择在一个月内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并未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故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如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作为二倍工资的免责情形,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过错。本案中,在劳动者没有提供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在1个月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在明知其没有提供离职证明的情况下,仍使用劳动者,且不与其签订劳动者,故应支付二倍工资。故如果劳动者未能提供离职证明,为避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时被劳动者的用单位起诉的风险,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确需使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的hr应当及时向原单位核实劳动者离职情况,然后在一个月内决定是终止劳动关系,还是继续使用劳动者并签订劳动合同。

六: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偷换页码伪造《劳动合同》,是否应支持二倍工倍差额?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调换页码,伪造或变造劳动合同,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本案中劳动者主张合同伪造,并提交录音证据,但录音证据中显示其本人主动要求离职,与其诉讼中主张被辞退的说法相矛盾,根据逻辑推理中的矛盾律,两者矛盾必有一假,法院得出劳动者自相矛盾的自由心证,同时视为录音证据存在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在诉讼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清楚自己的举证责任,并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

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关于二倍工资的诉求,也应当从当事人知晓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此这时就应当主张双倍工资,即时效应当从自建立用工关系之日起第二个月起的一年以内,到第十二个月起的一年之内,劳动者就应当及时主张二倍工资差额,而不能让权利在床上睡觉,否则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

因此,有权利应当及时行使,并应当在法定的时效之内行使。超过时效,视为自动放弃。

八:本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

此类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在双方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根据法律规定,第三次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往往双方又签订了第三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认为双方本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故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采取欺诈手段让劳动者签订的,并以此为由主张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在此提醒大家,第三次签订无固定期限是劳动者的权利,既然是权利,那么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放弃这一权利也是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应当予以签字,签字后再反悔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签字之前应当先想好,而不能签字后再反悔。因此,关于是否是强迫,是否存在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法院实际上难以查清,只能推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九:劳动者能否以对《劳动合同》内容不清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因此,本案提醒大家,无论是hr,还是劳动者,只要签字,即视为认可。在签字之前,请充分阅读,并三思。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

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上述是关于劳动合同完整条款的描述,与其签署简易劳动合同,还不如签署一份内容完备的合同。

无论是简易劳动合同还是详细版劳动合同,均要求双方签字盖章。

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的,应当举证证明,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一个案例、案例五即是这种情形。在案例五中,劳动者没有提供离职证明,同时不能作为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免责事由。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在1个月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在明知其没有提供离职证明的情况下,仍使用劳动者,且不与其签订劳动者,故应支付二倍工资。即,证明劳动者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很难。与其承担风险,不如要么辞退劳动者,要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hr经理、hr总监也是劳动者,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法规并未对在用人单位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做出不同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已签订的所有书面劳动合同,均应履行谨慎保管的义务。否则,用人单位以hr经理、hr总监负有监督别人签署劳动合同为由,提出免责,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

3、关于满一年以后,用人单位是否还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上述有几个案例均涉及到这个问题。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两段,第一段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第二段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开始,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从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转移为承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且自此之后法律法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4、案例七和案例十告诉我们,二倍工资不是劳动报酬,因此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用人单位因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一倍工资应随劳动者正常的劳动报酬一起逐月发放,而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此,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应自劳动者领取当月工资时逐月起算。超过这个时间,过期作废。因此,劳动者如要维权,应当在仲裁时效内提出。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5篇 比较两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第2张

第2篇

1,若公司确定是因业务调整的原因,不能继续雇佣你,可以按照年度月平均工资*10+代通金(1个月)给补偿金你。

2,若公司不是因业务调整的原因,不能继续雇佣你,而是以此为借口,就是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3、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4、如果被辞退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理论基础是既然劳动者仅仅要求经济补偿,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推定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异议,因此属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5、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可否获得支持?我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此请求是不应当获得支持的。理由如下:首先,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仅仅是要求经济赔偿,可视为劳动者对解除合同无异议,接受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性质等同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随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消灭。其次,工资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存在支付工资一说,劳动者因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自愿放弃了自己的劳动权利,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其要求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自然没有法律依据。

第3篇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行为一般都是用人单位作出的。

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般表现为公司没有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4篇

王某系北京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 地产公司 )职工,王某自 20xx年2月28日起与地产公司树立,任销售部管理人员,两边签订了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包含根本薪酬、岗位薪酬和。20xx年8月1日,王某被确诊为肺结核(无传染性),医生开具的医治期为9个月。20xx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但两边均未提出停止合同,王某持续在公司上班,两边构成。20xx年1月31日,公司以两边合同已在20xx年12月31日停止为由,不让王某持续到公司上班,并在2月17日向王某宣布《对于停止劳作合同的告诉》,提出其定于20xx年12月31日(即原劳作合同到期日)不再续签劳作合同,停止与王某的劳作联系。地产公司仅付出王某20xx年12月31日前的薪酬,及一个月薪酬规范的。王某则以为公司付出的经济抵偿金数额过低,经与公司洽谈不成,王某向北京某区提起了。

申述人称:自己于20xx年2月28日入职北京某地产公司,任销售部管理人员,20xx年月平均薪酬为8458元,其间包含根本薪酬1000元,岗位薪酬3620元,加佣钱。两边最后一份为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xx年8月1日,自己被确诊为肺结核,医生开具医疗期为9个月。合同到期后,两边劳作联系并未停止,自己一向作业到20xx年1月31日,之后单位称劳作合同停止了,不让自己持续上班。20xx年2月17日,公司向自己下发了停止劳作合同告诉书,次日付出了有些抵偿金,自己不认可单位付出的规范,洽谈未果、。因而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恳求,恳求北京某地产公司:1、付出违法双倍经济抵偿金67664元及50%额定经济抵偿金33832元;;2、付出20xx年1月1日至2月7日薪酬15071元及25%经济抵偿金3767.75元;3、付出20xx年年终奖薪酬4620元及25%经济抵偿金1155元。 被申述人辩称:认可申述人对于入职时刻、岗位及薪酬构成的建议,但不认可申述人建议的具体薪酬数额。申述人享用佣钱,故不再享用年终奖。被申述人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现已告诉申述人停止合同,且申述人出勤至20xx年12月31日,当日两边的劳作合同到期停止,并就有关未结算的佣钱、薪酬及抵偿金等进行了洽谈,签署了书面协议。因而,不同意申述人的申述恳求。

裁定经审理查明:申述人20xx年2月28日入职被申述人公司任销售部管理人员,两边签订了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劳作合同,月薪酬包含根本薪酬、岗位薪酬和佣钱,佣钱按销售额的份额计算,薪酬结算至20xx年12月31日,申述人20xx年的月平均薪酬为8458元。申述人在职从未休过,20xx年8月1日起,申述人在医院医治,因为所患疾病不具有传染性,因而持续在公司上班。被申述人在20xx年12月31日前未出具过停止劳作合同的书面告诉,劳作合同到期后申述人仍正常上班,两边构成了现实劳作联系。两边在20xx年2月17日签订了《对于与王某停止劳作合同的处理定见》,被申述人依据该《定见》向申述人付出了8458元的停止合同抵偿金、20xx年佣钱8769元、停止合同告诉期薪酬4620元、医疗期及医药补助5个月薪酬23100元。申述人地点有些别的7名职工均收取了年终奖金4620元。被申述人未供给申述人在职时期的薪酬付出表及考勤记录。被申述人否认申述人20xx年1月和2月存在销售额,申述人也不知道其20xx年1月销售额,且未供给其存在销售额的有关依据。另查明,被申述人每月28日付出申述人上月全月薪酬和岗位薪酬。

裁定委经审理以为:被申述人未供给申述人在职时期的薪酬付出表,因而采信申述人对于薪酬规范的建议。申述人也不知道其20xx年1月销售额,且未供给其存在销售额的有关依据;又申述人2月份未出勤,因而本委采信被申述人对于申述人该时期不存在销售额的建议,故申述人不享用20xx年1月和2月的佣钱待遇,该时期薪酬依照4620元固定薪酬规范付出。 被申述人未就其已于劳作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告诉申述人停止劳作合同的建议供给依据,又

未供给申述人20xx年1月、2月的考勤记录,因而,裁定委采信申述人对于作业至20xx年1月31日,尔后因被申述人以劳作合同停止为由不让其上班的建议。因为被申述人未于劳作合同到期之日与申述人停止劳作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且两边持续存在劳作联系,因而确定20xx年12月31日后,两边构成现实劳作联系。被申述人20xx年2月17日与申述人停止劳作合同实为免除劳作合同行动。因为申述人不恳求康复两边劳作联系,且提出付出经济抵偿金的恳求,视为两边洽谈一致,由被申述人提出免除劳作联系。因而确定被申述人应当依据《》第46、47、97条及《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抵偿方法》第5条规则,向申述人付出经济抵偿金。被申述人此前已付出的停止劳作合同经济抵偿金8458元和停止合同告诉金4620元,应在免除劳作联系经济抵偿金总额中予以扣减。

被申述人未供给申述人不享用年终奖金及计算的有关规则,也未对其有些别的7名职工已收取年终奖4620元的建议提出异议,据此,本委对申述人契合年终奖享用条件及其有些人员收取数额的建议予以采信,对申述人提出恳求付出年终奖金4620元的建议予以支持。一起,被申述人未及时付出年终奖的行动构成拖欠,应加付该薪酬25%的经济抵偿金。

一、北京某地产公司于本判决收效之日起5日内,付出王某20xx年1月1日至2月17日时期薪酬7168.97元及25%经济抵偿金1792.24元;

二、北京某地产公司于本判决收效之日起5日内,付出王某免除劳作合同经济抵偿金差额23543.77元;

三、北京某地产公司于本判决收效之日起5日内,付出王某20xx年年终奖4620元及25%经济抵偿金1155元;

劳作合同到期后劳作者持续供给劳作,公司补发停止劳作合同告诉,劳作者收取了经济抵偿金的能否确定为两边洽谈免除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则,与劳作者洽谈一致,能够免除劳作合同。第四十六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抵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则向劳作者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并与劳作者洽谈一致免除劳作合同的; 。 从中能够看出立法者的立法原意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作者洽谈一致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只需依据劳作者的作业年限付出经济抵偿金。但在本案中,两边的劳作合同在20xx年12月31日到期,劳作者持续实行,现已构成了现实劳作联系,被申述人在2月17日直接向申述人宣布停止劳作合同告诉,告诉的事由是 定于20xx年12月31日即合同到期之日,不再续签申述人的劳作合同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停止劳作联系根本就没有与申述人选择和洽谈的地步,是单独免除,应当确定为用人单位违法单独免除劳作合同,应当依照劳作者作业年限,每满一年向劳作者付出2个月经济抵偿金的违法免除劳作合同赔偿金。本案依据劳作者现已收取了有些经济抵偿金,而自以为,被诉人与申述人免除劳作联系,依据的是《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只需按年付出免除劳作联系经济抵偿金与本案实际情况及《劳作合同法》规则法律条文不符。

第5篇

依据《劳动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您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您需要结算以下薪资和补偿金事项:

1、您薪资结算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计____元;您薪资结算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计____元;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________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____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________年。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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