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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全用电协议书5篇 "农村电力安全协议:保障稳定用电,共建平安乡村"

农村安全用电协议书5篇 "农村电力安全协议:保障稳定用电,共建平安乡村"

本文以“农村安全用电协议书”为主题,介绍了该协议书的重要性及其作用。该协议书是为保障农村电力使用的安全性及合理性而设计,旨在促进农村安全用电意识的提高,提供使用电力的注意事项和安全条款,同时强调了电力供应单位和用户之间应共同遵守的责任和义务。

农村安全用电协议书5篇

第1篇

为明确供电企业(简称甲方)和双电源(自备电源)用电客户(简称乙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及《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等电力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乙方根据用电需要向甲方申请双电源供电,需向甲方提供双电源用电申请书并附有有关资料图纸和自备发电机组的设备参数和技术资料,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按图纸施工,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供电手续。

1、甲方从 线 号高压杆或从 线 变台 号低压杆接线向乙方供电。

2、乙方自备电源(自备发电机)共 台,容量: 千瓦,电压: 伏,厂家:

3、甲方与乙方的产权分界点:高压供电在 线 号高压杆高压计量箱进线t接点处;低压供电在 线 变台 号低压杆 计量电度表进线处;具体接线方式及分界点详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1、供用电双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供用电双方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当遇到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时;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更动或操作用电方的供电设备。

3、乙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受电装置内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的正常运行;如有异常,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1、乙方的低压两相自备电源应采用双投刀闸切换电源,低压三相四线自备电源应采用低压四极双接刀闸,如因条件限制(距离过远或总屏刀闸容量在1000安以上时),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切换电源时,不允许有合环和并列的可能。

2、乙方的高压自备电源,电源侧的断路器,应采用机械联锁装置,如开关柜距离过远,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应保证任何情况下,只有一路电源投入运行,而无误并列、误合环的可能;在进户终端杆装置隔离刀闸,该刀闸操作权属甲方。

3、甲电方双电源投入运行时,必须先做核相检查以防非同相并列;乙方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从事有可能导致相位变化的工作、配电室(箱)主接线发生变化、主变压器更换或大修后在重新投运时也必须作核相工作。

4、 乙方不允许高低压双电源并列运行者,必须在电源开关或刀闸上装设可靠的联锁装置。

5、乙方不得擅自变更主备电源运行方式;不得超过批准的备用用电容量用电。

6、凡经甲方同意二条高压馈线分别同时供电的乙方,其低压侧应各自分开线路供电,严禁合环运行;同时严禁低压侧使用临时线作为互为备用电源。

7、乙方自备电源不得并入电网运行,如需同时使用甲方电源及自备电源时,电气结线应各自分开,不得并接,以保证用户负荷权取一个电源。

8、乙方电气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双电源管理办法”的要求及调度协议内容、设备调度权限的划分、运行方式的有关规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现场倒闸操作规程。

9、乙方必须向甲方的调度部门和用电检查部门报送变(配)电值班人员名单;如值班人员有变动时,必须书面通知甲方的调度部门和用电检查部门。

10、乙方不得并列低压双路电源;用户有自备发电机者,其自备电源与电网连接处必须装设双投刀闸,不得使用电气闭锁。

11、乙方装设的自备发电机必须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对未经审批私自投运自备发电机者,一经发现用电检查部门可责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线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第6款进行处理。

12、未经甲方用电检查人员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自备发电机与供电系统的一、二次接线,不得向其他用户供电。

13、甲方用电检查部门对装有非并网自备发电机并持有《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的用户应单独建立台帐进行管理。

14、甲方和乙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如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事后应立即通知对方。

15、在电力供应暂时紧张时,或个别用户确因生产需要安装自备发电机组的,均按本规定办理;但电网供电正常后应立即拆除,改为单电源用电。

1、甲方对乙方自备电源的运行使用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对安全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乙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验收。甲方不承担因乙方电气设备不合格引起的任何责任。

2、乙方对其所有的自备电源应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对可能危及受电线路廊道的树木、竹子及时进行修剪或砍伐,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发生。

3、乙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自备电源设备(含保护设施)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停止供电。

4、乙方误操作或其设备缺陷,使自备电源电力向甲方电网送电导致的设备和人身事故及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5、乙方自备电源只能作为停电时的应急措施,自发自供,不得将自备电源的电力向自身以外供电;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供出电源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规定处理。

6、乙方未执行本协议或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给甲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乙方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甲乙双电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提起诉讼解决。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应按相应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甲方、乙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94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定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3、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农村安全用电协议书5篇

第2篇

委托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纳税人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纳税人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提供用电检测服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乙方对甲方负责管理的变(配)电设备进行用电检测工作。

3、出具有结论的权威检测报告(含数据记录和分析,检测结论和整改意见);

4、检测报告有效期内,免费为用电单位提供用电安全咨询;

5、为用电单位建立客户档案,定期回访,并优先为用电单位解决各类用电问题;

本合同所述的用电安全检测工作范围参见本合同“附件”。

1、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自本合同生效后 个月内完成。

2、本项目如涉及到设备采购,须等设备采购完毕,方可确定施工日期。

2、 乙方提供服务时,应严格遵守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

3、 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要求完成试验等各项工作,并确保乙方人身及设备安全,因乙方责任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 实施用电安全检测工作前,提前组织技术人员及试验工作负责人员到现场查看,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工作票,编制现场工作计划、人员安排等工作方案,并同甲方有关负责人员共同商讨确定后,组织实施。

5、 检测完成后,负责将试验及维护的设备恢复到进场工作时的状态。

6、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用电安全检测工作,应提前一周通知甲方。

7、 在保证期内发现乙方服务质量缺陷的,乙方负责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由乙方自理。

8、 如检测时影响到上级电源停电,乙方协助甲方协调。

1、 对乙方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进行确认。

2、 在乙方提供用电安全检测服务期间,负责为乙方提供工作场地等必要设施,提供设备图纸、设备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3、 甲方必须在乙方实施检测前,按照“天津地区用电单位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和“天津地区用电单位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将变电室或箱变停电,其主要内容为:

(1) 将201或202停电并拉出进线隔离开关,如果室外电杆有101刀闸或跌落保险也需要停电并挂接地线。

(2) 在停电的进线和未停电的进线以及出线联络须挂相关标识牌。

(3) 如果是双路供电,一路完成检测后的倒路操作由甲方完成。

4、 乙方实施用电安全检测工作当天,甲方现场配合乙方工作,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作安排发生变化,须及时向乙方说明。

5、 实施用电安全检测等各项工作时,因甲方设备、绝缘工具等本身存在质量等问题导致未通过检测并发生损坏时,应由甲方负责;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人员擅自进入乙方工作面而引起的人员、设备损害由甲方承担责任。

7、 在保证期内因为甲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甲方自己负责,乙方可以协助处理,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甲方收到检测报告七日内,支付合同全部款项的100%,

乙方在检测项目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相关的检测报告。

1、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按未付款部分的 1%/天 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除非双方协商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包括以下因素:战争、暴动、或叛乱、严重火灾、地震、洪水、台风等甲乙双方不可控制的事件。

如果本合同签订后发生不可抗力并妨碍了该合同的执行,甲乙双方可免于承担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责任。甲、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小损失的扩大。

当发生雷雨天气时,室外工作必须停止并延后,室外工作包括室外箱式变电站的检测、杆上设备的检测及杆上开关、刀闸、跌落保险的停电等,延后的具体时间甲乙双方协商。此外,由架空线转电缆进入变电室的设备也要停止操作和检测并延后,延后检测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当发生大风天气时,室外的杆上及箱式变电站的检测工作必须停止并延后,延后检测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甲乙双方应对对方提供的技术和商务资料、价格等相关信息对外保密,除非用于本合同的目的,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自行使用或泄露给第三方。

2、 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原条款进行变更的,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3、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3篇

因原因,需临时搭线用电,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电力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2、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必须采取可靠的接地保护。

3、临时用电应装设配电箱(户外应配设防雨型),导线应绝缘良好,导线端头应采用螺栓连接或压接。

4、配电箱内安装的接触器、刀闸等电器设备,应动作灵活,接触良好可靠,触头没有严重的烧灼现象。

5、配电箱内电气设备应完整无缺,设有专用漏电保护开关,必须一只漏电开关控制一只插座。

6、所有移动电具,都应在漏电保护开关之中,电线无破损,插头插座应完整,严禁不用插头而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

7、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作保护接零。单相回路的照明开关箱(板)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8、供电点由甲方指定,供电点后的计量装置、动力线及保护设备等均由乙方自行配备。

9、临时用电期间,乙方应设专人(姓名电话)负责临时用电设施,用完及时拆除。

10、甲方有权依法对乙方开展用电检查工作,乙方应接受检查,并根据检查人员依法提出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回答有关询问、协助提取证据。

11、乙方不得向外转供电,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供电,并且因此带来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12、因乙方用电不当造成的人身、设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13、乙方临时用电期间需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并粘贴于配电箱内。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拆除临时用电设施止。

1、甲方同意公交站台就近接用路灯电源。乙方在每次接电作业前应事先告知我处路灯所,并在路灯所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下进行。为确保人身安全和路灯正常运行,路灯电源至公交站台的主线路应采用vv-3*6电缆,电缆护套管采用厚聚乙烯,在人行道位置埋深0.5m;在车行道采用镀锌钢管,深埋0.7m,;明管敷设的供电线路必须用塑料软管护套。乙方必须在路灯电源接出端安装与供电负荷相匹配的塑壳漏电保护开关。公交站台须设置独立的接地体进行接入。

2、甲方若发现乙方有违规操作,不按本协议规定的内容操作、擅自接入任何其他无关的电器设备时等违规行为时,通知乙方进行限期整改,若在一定期限内不整改的有权终止供电。

3、乙方责任范围为甲方电源接出点始至接入设备,在接电、安装及今后使用过程中,乙方必须做好用电安全等涉及安全的工作;做到每月不少于两次的安全巡检制度,并做好文字台账供甲方及相关管理单位检查。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因乙方用电不慎而造成操作人员、行人、以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4、乙方设备所产生的电费由电力部门收取,接受电业监察部门检查。

5、若路灯电缆的负荷较重,或遇特殊天气、自然灾害(暴雨、洪涝等)等影响路灯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甲方可无条件地切断电源。

公交站台接用电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须及时做好安全处置,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概由乙方负责。

6、本协议一式叁份(一年一签),甲方贰份,乙方壹份。

第4篇

为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和管理,使现场临时供电系统在额定容量下,运行在最佳状态,各种机电保护装置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使之发挥应有的保护功能,杜绝各类用电事故的发生。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部、_______政府、市建委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及规章制度。

2.乙方应配备相应的持有效证件的电管作业人员,乙方对作业人员在操作前进行书面和口头交底。所有作业人员均应按交底和部颁jcj46—88、jcj59—99标准进行操作并执行甲方用电管理规定。

3.乙方在施工现场未配备或无能力配备持有效证件的电管作业人员,应书面向甲方申请用电监管,无证人员不得从事临电操作。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用电管理,乙方自备的开关箱、流动箱、专用箱、电力电缆、电动机具、手持电动工具、照明器具等电气设备,必须性能良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乙方在进场时和投入使用前,应会同甲方进行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如遇危及系统运行的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甲方备案,故障未彻底排出前,不得通电试运行。

5.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电源,接电源时,必须按甲方指定位置接线,不得私拉乱接;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乙方使用的所有用电设备、器具、机电不得直接在甲方供电箱内接线,必须通过自备或甲方提供的流动箱转接。

2)在二级箱内接线:甲方应指定专用开关供电。乙方接线供电顺序为:开关箱-流动箱或专用箱-机具、用电器具。

6.甲方有权检查施工区的用电安全,对乙方有私拉乱接、违章和严重违章现象下达书面隐患通知单(应双方签字),并限期整改,到期不改且无正当理由拖延者,检查人员有权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罚款数额参照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7.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系统由甲方负贡统一管理和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不能随意改动和变更甲方现场的用电线路和设备。确因工程需要,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应视实际需要及时给子书面答复。

8.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甲方与乙方《安全施工协议书》有关条款执行。

第5篇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下洼镇农电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农电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农村居民的用电安全,保证农村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特签订本协议如下:

1、 监督本村用电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制止用户私自违章作业。

2、 检查用电户用电安全操作规程,有权制止非法操作、违章操作。

4、 协助乙方监督检查用电作业和用电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经乙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在下达整改通知书后由甲方负责督促及时处理,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事故责任由甲方承担。

5、 介绍用电作业环境,提供必要的用电安全作业条件。

6、 协助乙方定期召开用电安全工作会议,对用电户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培训。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农电安全规定及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辖区内用电户及人员做好用电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

2、根据辖区情况制定用电安全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征得监督方同意。

3、乙方应熟知《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5、负责辖区内电力设施的巡视检查、维护检修、安装验收,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6、贯彻执行电力公司的各种安全用电管理办法,加强对村配变台区一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和农户家用漏电保护器的定期检查(包括二级、三级保护),保证各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率、投运率和动作率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7、进行农村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不断提高用户的安全用电意识,防止发生人身触电事故,若因乙方管理疏忽,工作失职发生的人身触电事故与甲方无关;

8、依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

此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监督方、见证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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