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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讨论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河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工作要求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现就我市全面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2021年底,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5.1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17030人;经过努力,到2021技能人才总量达到45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达到14万人,占技能劳动者比例的31%以上;建成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达到5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达到8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达到5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达到8个;年培训量达到千人以上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达到10个。

二、主要任务

(一)以扶持重点对象为重心,实施就业技能提升行动

1.加强企业职工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自身资源建立企业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或通过民办培训机构、校企合作在职业(技工)院校建立企业学院等方式,自主开展在岗职工培训。企业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组织开展化工、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给予50%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对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等证书的,按照培训成本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22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三年培训2000名新型学徒,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中级工4000元以上、高级工6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参加初、中、高级工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对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00元、5000元的培训补贴。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贫困劳动力培训。实施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行动,结合当地扶贫产业布局,采取岗位+技能+贫困劳动力模式,开展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行动。聚焦贫困县特别是深度贫困县,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在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标准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相应补助。持续推进京津与我省张承保地区的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帮扶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就业重点群体培训做好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和创业培训行动,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等专项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将创业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月最低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农民教育培训三年提质增效行动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训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乡土人才创新创业培训充分发挥我市乡土人才的优势,实施乡土人才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的三带行动。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就业指导等要求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妇女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先进制造业等新产业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以各类培训机构为主体,实施供给能力提升行动

1.发挥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鼓励企业与各级工会组织合作,利用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开展订单式、定向式的职业技能培训。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根据毕业生稳定就业1年以上人数,给予院校每人5000元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挥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基础作用。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在职业院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按照国家和省职业教育改革相关规定执行。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对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职业院校可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30%。职业院校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相关规定,职业技能培训支出在专项公用经费列支。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培训课时费用不占用校绩效工资总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挥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要作用。支持各地采取混合所有制模式举办职业院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职业院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鼓励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不断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以提升效能为核心,实施载体平台建设行动

1.推动企业培训平台建设。突出企业培训主体作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按规定建立完善的职工培训体系并组织实施的企业,符合补贴条件的可采取直补企业的方式进行补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自身资源建立企业培训中心或企业大学,自主开展职工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承担社会培训任务,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职业(技工)院校建设。增强职业(技工)院校培训基础作用,坚持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优化专业结构,调整课程设置,提升办学质量。支持职业(技工)院校与企业合作,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培训。探索技工院校与职业院校融合发展,鼓励优质资源投资技工教育,支持技师学院举办分校(院),支持民办职业(技工)院校发展。(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推进培训基地和大师工作室建设。加强对各类培训基地建设的指导,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辐射作用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对审核认定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培训基地,省财政给予每个50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审核认定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培训基地,省财政给予每个300万元一次性支持。审核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各级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每年对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地或工作室予以警告或摘牌。到2021年底,新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2个、省高技能人才专项实训基地2个;力争每年新增2家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建设发展。发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补充作用,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培训服务。按规定落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审批、项目申报和奖励评定等政策。严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培训服务。打造一批地方特色和市场品牌效应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

(四)以完善补贴为途径,实施政府资金激励行动

1.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与一次性吸纳补贴不可重复享受。(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超过60%的培训补贴资金。各地可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县区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全市2018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为基数,按20%的比例计提的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具体筹集办法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建立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账,把好资金使用各环节,各县区每季度要向社会公开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规范安全和使用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市财政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支持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提升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从事准入类职业劳动者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统筹抓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强力推进实施,实现全程高标准、整体高质量。

(二)健全工作机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推进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抓好督导指导。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和推进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把督导检查工作贯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过程,加强工作调度,搞好跟踪问效,及时推广经验,解决存在问题。对政策和工作落实不到位而影响任务完成的要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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