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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山东省卫生监督条例2篇 农村卫生管理新规范。

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山东省卫生监督条例2篇 农村卫生管理新规范。

《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和《山东省卫生监督条例》是山东省针对农村地区卫生保健和卫生监督方面的法律文件。这两个条例的实施,将为农村居民提供规范、科学、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并加强卫生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督。

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山东省卫生监督条例2篇 农村卫生管理新规范。

第1篇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改水、改厕、垃圾处理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并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利部门应当将农村饮用水工作纳入水利工作总体规划,确保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卫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改水工作的卫生技术指导。

第三十条 农村新建改建学校、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并同时设计、修建卫生厕所。

鼓励和指导农村居民在新建改建住房时同时修建卫生厕所。

第三十一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改水、改厕的规划实施;开展改水、改厕新技术的交流、推广,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的综合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农村环境污染,推行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开展除害灭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农村环境状况和室内居住环境的监测和评价,加强对工矿企业污染、农作物农药残留、农产品安全性检测和农村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 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毒农药和剧毒杀鼠剂的管理以及对人畜共患疾病的预防控制,加快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避免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农村居民健康消费,倡导科学文明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开展健身活动,增强农村居民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卫生服务全过程,做好健康教育的指导和服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的内容,在农村中小学校普遍开设健康教育课。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公益宣传。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包括用于农村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

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山东省卫生监督条例2篇 农村卫生管理新规范。 第2张

第2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调整农村卫生机构布局,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功能。

第九条 县级卫生机构按照职能分工承担区域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

每个乡(镇)应当设置一所由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其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管理。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康复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服务,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

每个行政村可以设置一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主要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卫生院举办。村卫生室承担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计划生育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制度,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鼓励县、乡、村三级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

实行和规范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也可由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统一代购药品,确保农村居民用药安全、价格合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的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的经费予以重点补助,改善农村卫生机构的设施和装备水平。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应当根据财力情况,对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县级财政对乡(镇)卫生院的预防保健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全额拨付,其他在职人员按照省有关规定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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