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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6篇 灵活就业:无期限合同优势

无固定期限合同6篇 灵活就业:无期限合同优势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双方未规定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以无期限为基础,双方可以从事不同的劳动,当一方要求终止合同时,需要提前告知另一方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该种合同类型较为灵活,但也存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无固定期限合同6篇 灵活就业:无期限合同优势

第1篇

劳动者不知道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想要辞职,却不知道能否得到补偿。对于这种问题,为您具体作答。

问:我在一家印刷厂工作已经5年多。公司原来是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去年我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时单位不同意,我就申请了劳动仲裁,裁决印刷厂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也跟我签了,此后就一直安排我干一些又脏又累没人愿意干的工作,而每月工资全加起来才1800元。我觉得现在继续在这儿工作没什么意思,想辞职,请问:单位已跟我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是我主动辞职,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与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无关,而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关。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到您的情况,如果您所在的公司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您是因为觉得工资低、“继续在这儿工作没什么意思”等个人原因想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您所在单位就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问:我是某企业一名劳资人员,企业里有名职工在厂里工作已经10年了,他想和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是否符合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14条中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三)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你咨询的问题看,该职工在你单位已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其提出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依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既无权终止劳动合同,也无权提出不再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6篇 灵活就业:无期限合同优势 第2张

第2篇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仅是“无确定终止时间”而不是说就没有终止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是可以终止的。

显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终止期的,只是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相对不太确定,期限相对比较长。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理论上都可能是终身雇用的劳动合同,如果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签到劳动者退休的时间,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是劳动者在退休前不可能完成的,那么实际上这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等同了。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等于“终身制”、“铁饭碗”。

终身制是指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者一旦与公有制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企业就要对职工负责一辈子。职工退休后企业依然要负责,直至职工死亡还要负责殡葬和遗属的生活等问题。

随着计划经济被市场经济所取代,随着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这种“终身制”、“铁饭碗”早就被打破了、消失了。

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是“终身制”,它只是有明确的建立时间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是相对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有条件的长期雇用制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的就业年限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在劳动者没有严重过错、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企业没有严重经营困难的情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保证劳动关系相对长期稳定,甚至到劳动者退休。

第3篇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分为合意签订、强制签订和视为签订三种情形。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有合意签订的规定,也即只要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事宜达成一致,双方便可以签订。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签订,《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有着不同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3)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要件缺一不可。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扩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创设的“视为”制度,也即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当对合同内容多加协商,若是在事后发生合同纠纷,及时委托律师是个很好的选择。

第4篇

常见花招: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只给空白合同给劳动者签名,或干脆不签劳动合同,所签合同的内容也由老板随意决定。

专家指导:为解决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规范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作了多方面的规定。一是,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将付出高昂代价。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1年仍未订立,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只给空白合同签名,则可能构成欺诈。

就本条而言,《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都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

劳动者要注意用人单位是否有用工资格。单位最基本的资格就是进行工商登记,自然人、无牌无证的小包工头等没有用工资格。

常见花招: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片面强调用工的灵活性,千方百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期限很短。

专家指导:用人单位和职工如何选择合同的类别,可按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岗位及劳动者个人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合理选择。但从国际通行情况及今后趋势看,长期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成为主流。企业完全不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铁饭碗”、“固定工”之类的担心,因为其解除的条件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样的,且固定期限合同终止,也要补偿。

有三种情形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错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5篇

张某是一家公司的老员工,在公司工作了很多年,每5年与公司签订一次劳动合同。20xx年,张某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12年,但其劳动合同还有3年没有到期。张某想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公司的人事部门告诉张某其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因此没有办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签订的话,也需要劳动合同到期之后才可以签订。公司的解释是否成立呢?

?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有3个: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二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3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双方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规定还表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只在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时发生,是对双方劳动合同续订中有关期限的一种限制性规定。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因此本案中,张某的劳动合同虽然还没有到期,但其已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了,已经具有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了。因此,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该公司应当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6篇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约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定情形:下列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对应前款: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改制,对应前款的订立;国有企业改制,对应前款的重新订立

前款:订立或重新订立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应前款: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个合同期满,就满足了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用人单位只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换言之,只要进入了第二个合同期,除非劳动者放弃,必然会导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提高就业的质量和稳定性。

因此,在订立第一次合同时,用人单位不能以一年为最佳选择,除非你一年换一批人;职工中劳动合同到期时段应当拉开距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合同:出现了法定情形,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只规定优先留用;放宽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这些规定的目的除了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外,还考虑了市场经济下企业对劳动力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要合理流动的需求。

3种情形已经逻辑地包含了原《劳动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原《劳动法》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作为一种情形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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