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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答辩状4篇 答辩状:揭秘民间借贷利与弊

民间借贷答辩状4篇 答辩状:揭秘民间借贷利与弊

“民间借贷答辩状”,是指债务人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向法院提交的答辩文件。其内容主要围绕借款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方面展开,帮助债务人解决贷款问题,维护自身权益。本文为您介绍民间借贷答辩状的相关知识。

民间借贷答辩状4篇 答辩状:揭秘民间借贷利与弊

第1篇

()厦民初字第 号案件,答辩人未签署过本案讼争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也未实际产生,因此答辩人不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一、 答辩人并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

在收到贵院送达的本案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对《借款合同》及其约定借款事宜毫不知情。经初步比对,发现《借款合同》中印章亦与答辩人公章不符。答辩人绝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

首先,《借款合同》的内容构成一份借款合同,但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银行转款凭据等证据作为按《借款合同》实际出借款项的证明。

其次,答辩人更未收到过《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因此原告也不可能拿出表明答辩人收到过借款的证据。

答辩人由此判断,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并未实际产生。

综上,答辩人从未签署《借款合同》,绝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况且《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也并未实际产生。因此,答辩人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答辩状4篇 答辩状:揭秘民间借贷利与弊 第2张

第2篇

答辩人:郑某,女,x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x村x号。

被答辩人:周某,男,x年1月27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街。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辩人借款,该笔欠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80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答辩人却从未见过;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该笔借款,也未与程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答辩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第3篇

答辩人对上诉人陈※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究竟清晰,法律相关定性精确,合用证据适当,责任确定公道,审讯措施正当。因此,广州市×××人民法院(20xx)×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讯断公道正当,哀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正当权益。本案已经证实的究竟如下:

201xx年12月18日,原告通过转账方法向被告出借5000元,被告通过短信,被告理睬于20xx年2月送还。因为被告一向未清偿借钱。

2、被告虽确认向原告借钱5000元,但抗辩称原告曾口头委托其先容外国工具,约定每月用度20xx元,现原告所欠的处事费可与被告所欠的借钱相抵销,抵销后被告不再欠原告金钱。对此,被告仅提供了部门电子邮件、原告的个人照片及资料、收集工具的资料证明,但原告对此均不予确认,称其并未委托被告提供任何劳务或物色工具,两边也未告竣任何协议

1、上诉人陈※的上诉的究竟和来由不创立,答辩人并没有委托和授权上诉人在20xx年2 月尾,在网上帮其找外国工具,也未口头约定因必要翻,译和探求每月20xx元的约定,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没有形成任何协议相关。

2、上诉人哀求答辩人偿还人为6000元,并未提供新的证据来证明。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相关,且不存在口头协媾和与民间借贷无关的任何协议。本人以为,上诉人的上诉哀求无理,一审法院讯断正确,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第4篇

委托代理人:王,电力大学人文学院教师,联系方式:1,

李献东,电力大学国际交流中心副总经理,联系方式

因我校国际交流中心与北京赛音助乐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在起诉状上所列被告为电力大学(北京),起诉书副本送给的是电力大学。电力大学不是电力大学(北京),因此,原告所告主体有误。

第二,我校国际交流中心与赛音助乐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28日签订《饭店预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补充合同系无效合同,故没有法律效力。原告依据无效合同向被告主张违约金于法无据。20xx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第412号令发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第36项明确规定旅馆业属于特种行业。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电力大学国际交流中心系内部接待,并没有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因而不具有对外签订提供客房服务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电力大学既然没有对外签订客房服务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故与原告所签订的《饭店预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补充合同系无效合同。

第三,假设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被告也是根据北京市昌平公安局昌平分局的要求终止此合同的履行,此乃不可抗力。被告及时通知了原告,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假设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中签订的高达200%,300%的违约金,也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当得到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我方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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