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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2篇 精准合同:工程达标,双方守约

工程合同2篇 精准合同:工程达标,双方守约

工程合同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由建设单位与承建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建设的规模、工期、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工程合同的签订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减少风险、维护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合同2篇 精准合同:工程达标,双方守约

第1篇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国电新疆红雁池发电有限公司以大代小热电联产(2×330mw)技改工程全厂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hfd-20xx-4-5-1)(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现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甲、乙双方同意终止《施工合同》,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再有任何劳务和财务等关系,双方不再享有《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任何权利履行任何义务。

二、甲乙双方就乙方已完成的施工工程量已进行核实并确认。

三、就乙方已完成的施工工程量,甲方已支付乙方施工款合计五十三万元(¥530,000.00),之后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其余工程款。另乙方已向甲方开具共计50万元的有效发票,余下3万元有效发票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日前向甲方开具。

四、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乙方在合同终止前向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进行工作交接,包括施工所涉及的现有文件、资料、图纸以及乙方已购买但尚未安装的材料、辅料、设备(其中不包括乙方自购的施工工具)等。上述现有文件、资料、图纸及材料、辅料、设备(其中不包括乙方自购的施工工具)等乙方应全部保留在施工现场,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员移交上述现有文件、资料、图纸及材料、辅料和设备(但不包含乙方自购的施工工具)等,待双方移交签字确认后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保管,不再与乙方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五、甲乙双方不得做出任何可能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干涉行为。

六、本协议是经双方友好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因此双方就履行本协议不得有任何争议。

工程合同2篇 精准合同:工程达标,双方守约 第2张

第2篇

合同管理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补签合同的现象,即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双方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充签署合同的现象。一般补签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为“补签”,即事后签订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另一种为“倒签”,即事后补签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将签订日期写成履行合同内容之初的时间。有补签合同的现象的合同几乎包括所有合同类型,如:工程建设合同、修理修缮合同,买卖合同,技术服务类合同等。

从规范合同管理的角度看,应当避免补签合同。尽管从法律角度看,在某些情况下,补签合同对当事人的利益没有损害(如补签合同且双方未发生争议)。

(1)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公司合同(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除标的金额在一万元以下并能及时清结外,所有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实际履行的合同,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

一旦发生纠纷或争议而又无据可查,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如施工合同,存在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工程量变更的可能,无合法有效的合同为依据,争议将难以顺利解决。上述情况下,公司都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利益很可能受损。

(2)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补签合同违反公司的合同管理规定,导致合同管理质量及效率下降。如补签合同使合同的生效时间迟于合同履行,但其他内容与正常签订合同一致,这使得合同的生效日期、履行期限及有效期等有关期限规定产生了逻辑上的冲突与混乱(如合同约定自签章之日起生效,而实际生效前,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等),同时也可能使合同的交货、付款的时间及条件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等,这些问题都给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以及合同的履行带来了不良影响。

(1)业务紧急、时间紧迫,来不及签合同。如:在特定时间开展某项活动等。

(2)按照规定不签合同无法对外进行付款,才想到签合同的问题。有的公司没有充分认识到合同的严肃性,仅把合同的签订及审批作为履行结算手续、向外付款的条件,不重视合同立项履行过程中相关审批程序的执行,从而导致倒签合同现象的发生。如:有的单位的项目主办部门往往在项目实施完毕,进入履行付款手续时,这才想到签合同的问题。

(3)为了逃避补签合同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会采取项目

实施完毕后再签合同。如:有的工程前期论证工作不细致,缺少预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边实施边变更方案。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就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发生变更,就要签订补充协议,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所以为了避免多次补签合同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可能会出现补签合同现象。

(4)无计划依据不进行相关合同签订,也会出现了先履行后补合同的现象。如:为争取某项目早点实施,在项目计划未下达前就已经开始履行,这也就必然形成补签合同的情况。

(5)意识不到无合同施工的种种风险。因甲方地位而低估风险。签约双方虽然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地位,但实际上甲方一般是权力方,有最终的话语权,居于主动地位;乙方是义务方,居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其服务意识较强,执行甲方指挥彻底;或乙方资质较高,主观认为不会有风险。由此造成部分主办部门或人员习惯了“有活先干,干了再说”的思想,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产生补签合同现象。

(3)由于合同审批效率等某些因素,导致签订迟延。如:不及时送审、审批延迟等。合同审批时,资质审查、合同条款谈判、文本拟定、审查审批程序都要耗费一定时间,如果某一环节不通畅,都会使合同签订周期拉长。合同承办人员均为兼职,岗位工作繁忙时势必影响合同办理速度。有时还会碰到公司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审查人员开会、外出办事等情况,这些都可能会造成补签合同。

(1)提高合同风险意识。补签合同的问题主要是对合同重要性认识不足引起的,不懂得在签订合同时“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将合同签订视为一种程序性要求,或是以“甲方”地位自居,风险意识薄弱,使合同管理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因此,必须重视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意识的培养和提高,通过管理流程控制、全面培训、法制宣传来积极引导和培育各级员工的法律意识、管理意识,增强主办部门负责人、合同管理人员和承办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及时签订合同对防止经济纠纷发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2) 对不同的合同补签采取不同的处理态度,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如:在说明理由的前提下可以考虑接受,但应尽量考虑通过签署框架协议等方式予以解决,如确实无法避免补签合同,应充分说明理由。

总而言之,事先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可以使当事人双方准确地理解合同规定,有利于合同顺利履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同时便于管理。此外,也为将来万一发生纠纷时提供有效证据。因此,实践中应尽可能避免出现合同补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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