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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民事起诉状范文7篇 债务乏人偿,诉讼不可少

欠款民事起诉状范文7篇 债务乏人偿,诉讼不可少

欠款是民事诉讼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在起诉欠款案件时,需要提交一份欠款民事起诉状。本文将为大家提供欠款民事起诉状范文,帮助大家了解起诉状的格式和内容,以及如何选择合适的起诉状模板进行修改。

欠款民事起诉状范文7篇 债务乏人偿,诉讼不可少

第1篇

原 告:杨某,男,1xx3年x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 号.

被告人:李某,男,1xx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x组12号.

x4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1x元用于周转,写下并约定x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注:1、本诉状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原告、被告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确实 不知的,可写其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被告是法人、 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

欠款民事起诉状范文7篇 债务乏人偿,诉讼不可少 第2张

第2篇

原告:颜某,,男,汉族,1x年8月29日生,隆回县人,住xx省隆回县某某镇。

被告:刘某,男,汉族,1x年2月27日生,住xx省汕头市某某区.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建设工程欠款60000元整,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追讨该笔欠款花费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计8000元整。

被告刘某从韩江北桥总包中铁十三局承包该桥东岸引桥工程。原告颜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刘某认识,原、被告达成承包协议,原告承包被告承包的东岸引桥工程中的模板工程。原告从20xx年初开始施工,到20xx年初完工。到20xx年8月27日,被告与原告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万元,被告当天写下欠条。该欠条约定被告于20xx年春节还原告2万元整,20xx年7月前将余下欠款付清,但被告一直未付款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电话催讨,被告总是借口不给。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第3篇

原告:胡,女,汉族,x年3月2日出生,籍贯:广东梅州市**县**镇 现住:广州市*3x1房,电话:

被告: 蔡,男,汉族,x年1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县**镇永*街*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x1221

被告祖籍广东海丰,现住广州越秀区。 x年1月我和被告在广州相识,后来通过电话联系,唱歌、约会,相互了解了一些情况。x年3月,双方在广州天河区同居。由于双方接触了解较少,我又年纪尚小,被被告花言巧语所蒙骗,误以为他是家境富裕的老板,对其死心塌地,不惜抛弃几个有多年感情的男友。但是同居后被告的真正面目暴露出来。被告以欺骗无知女性为业,好逸恶劳,以打理生意为由经常在外地出差,对我不理不睬,我和父母一劝他,就遭到他的辱骂和殴打。被告素质低下,脾气暴躁,道德极其败坏,采取卑劣的手段,同居期间经常对我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使我不堪忍受。

原被告相识期间,被告蔡以生意失败需要周转为由,在x年x月22日至x3年2月1x日期间,向原告胡借款人民币1x3x元(拾伍万叁仟元整)。其中转账x3x元(玖万叁仟元整),现金万(陆万元整)。截止x3年4月21日,被告已归还(伍万伍仟元整),仍欠原告胡x元(玖万捌仟元整)。针对欠款(玖万捌仟元整),原被告于x3年4月21日补充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以人民币x元为基准,每月按3%作为利息,即为2x4x元/月。针对尚欠的款项,原被告约定分三期付清:在x3年4月3x日之前还款x元整,第二期x3年x月1x日还款4x元整,第三期x3年x月3x日归还3x元整;所产生的利息人民币3万元整,借款人应在x3年x月3x日支付完毕。

此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促还款,但直至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之日,被告都没有再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原告在此期间多次找被告,要其按约还款,但被告不见踪影,手机也逾半个月无法打通。 后来经过一番查找,发现被告的真实身份竟是一个专门欺骗女性的骗子,有妇之夫,还育有儿女!!当初原告对被告有深厚的感情,为了被告的生意,也为了两人的将来,相信真爱无敌、时间改变一切,所有的付出都会证明是值得的。我于是倾其所有,向亲朋戚友借贷,甚至专门办理信用卡为其透支取现,节衣缩食,这一年期间,面对同事、朋友、家人、其他男友们的不理解,饱尝了人情冷暖,已不记得多少夜,多少次为他流下过多少泪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但被告在取得借款后,拒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按约支付第一、第二期应还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又有其他缠身债务未能按期偿还,对第三期应还款依法构成预期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第4篇

原告:,男,汉族,x年12月8日出生,住xx省日照市莒县店子集镇姜庄村。

被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市中区路号,联系电话:。

被告: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路号,联系电话:

1、依法判决第一被告支付工程款25.8928万元及利息2.31083万元,被告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给负责任;

20xx年11月1日和20xx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定《20xx年基建室外设备施工合作合同》与《合作协议》,由原告负责临沂、青岛地区的基建室外系统硬件工程施工及系统维护。该工程发包方为被告技术工程有限公司。20xx年9月3日原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临沂工程款为22.1128万元,20xx年8月17日确认青岛工程款为6.78万元,合计总价款为28.8928万元。原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现已投产使用。被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曾于20xx年4月19日给付临沂合同部分工程款2万元,20xx年5月31日给付青岛合同部分工程款1万元,剩余工程款25.8928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故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第5篇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x元、利息 x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顺延至实际还款日);

2、判令被告按照原被告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履行办理抵押登记义务;

3、判决被告不能按照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抵押房地产价款优先受偿;

20xx年12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从我社借款1笔金额x元,借款期限1年,以其享有合法权利的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抵押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后因建设步行街需要,部分抵押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被拆迁,拆迁主管部门与被告达成协议,用即将建成的部分门面房置换进行补偿。20xx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就拆迁补偿门面房为贷款设定抵押的相关事宜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甲乙双方均同意甲方以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门面房(在建的位于xx县城步行街中排北端东西各4间共8间)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代替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为甲方(即被告)20xx年12月30日从乙方(即原告)的231万元贷款提供补充抵押。该协议第四条约定本协议约定的门面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竣工验收办理权利证书完毕之日起90日内,由甲乙双方签订正式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到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该协议第七条约定:甲方(即被告)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六条约定的,除另行提供相当价值财产抵押外,须向乙方(即原告)支付贷款金额0.1%的违约金。

后被告在20xx年底办理权利证书。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主张权利,被告既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也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履行重新办理登记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原被告所签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负有依照协议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定义务;被告违反双方补充协议约定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对于被告提供抵押的房产土地,依法具有优先受偿的法定权利。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6篇

原告:张,男,汉族,1979 年 5月5 日出生,住址: xx市泰山区xx街8号,现住xx市岱岳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

被告:郑,男,汉族,1961 年8 月2 日出生,现住xx市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

被告:郑,女,汉族,1967 年 8 月17 日出生,现住xx市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

被告:郑,男,汉族,1985 年 9 月1日出生,现住xx市宿舍楼东单元2楼东户,身份证号:电话: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 60万元,被告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x年3月10日,被告郑、郑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如到期不还,自愿将商场巷-宿舍南楼东单元2层东户93.08平方米住宅一次性赔付给张永,担保人为被告郑。有字据为证。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不当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从速判决。

第7篇

原 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 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20xx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18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注:1、本诉状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原告、被告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确实 不知的,可写其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被告是法人、 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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