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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总结范文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总结范文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总结范文

xx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给司法行政机关增加了社区矫正职能,将一部分的刑罚执行权力赋予我们,这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求我们有更强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同时,也对政法各单位相互衔接配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社区矫正工作情况
《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等罪犯的刑罚执行权划归社区矫正机构,目前社区矫正机构尚属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部门。为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我局牢牢把握社区矫正的非监禁特征,在监管程度、工作力度、工作方法、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等方面,切实做好了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目前,我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96人,解矫51人,在册245人,无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的现象。
1.加强队伍建设力度。组建了以我局社区矫正机构为执法主体,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民警、专(兼)职检察联络员、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4月28日至29日,专门组织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促进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
2.加强制度规范力度。一是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按规定规范了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调查评估、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二是建立健全了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我局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矫正人员月汇报、月面谈、月走访、不定期督查、个案矫正、请销假等制度。即:矫正人员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思想、活动情况和认罪伏法情况;每月与矫正人员开展一次面对面的思想交流和个别谈话;每月到矫正人员家中进行一次走访调查;不定期到各乡镇司法所督查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情况;制定矫正人员个人矫正方案,对重点对象进行结对帮助矫正;外出离开本县必须经请假批准,回来后汇报外出情况并作登记记录进行销假。
3.加强调查评估力度。今年以来,我局进一步加强了与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机关和全国各地有关法院、监所的沟通协调,全面细致地做好了拟矫正对象的调查评估工作。到今年6月30日共接到县法院及全国各地监所委托调查评估函202份,已严格依程序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函202份,其中,建议实行社区矫正191人,建议不予实行社区矫正11人.
4.加强日常监管力度。一是严格把好衔接关和首次谈话关。进一步加强了同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衔接工作,定期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对矫正对象的人数和相关信息进行核查比对,严防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同时,做好了矫正对象首次谈话工作,促使他们摆正位置,调整心态,认真接受教育和改造。二是严格按要求抓好个案矫正工作。根据矫正人员的不同类别不同情况,制定矫正人员个人矫正方案,对重点对象进行结对帮助矫正,重点从思想上、心态上、认罪伏法情况开展面对面结对帮助矫正。例如:今年5月,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全县21个乡镇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的督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限时整改意见,取得了良好效果。三是严格推行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治。今年以来,县司法局每月坚持开展1次集中心理健康教育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心理讲座。新接收的社区矫正人员,在其接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心理测试。对于心理状况存在不同程度的疾病、心理问题的,为其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制定相应的心理矫治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矫治。四是严格按月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和公益劳动。对每名社区矫正人员落实了监管责任人,经常性开展教育培训、公益劳动等矫正工作,县乡两级共确定了社区矫正人员公益劳动基地22个,每月组织开展1次以上公益劳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根据本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再由公安机关或者罪犯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予以监督、考察,而是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尚处于试点阶段,很多方面尚无成熟的经验,因此,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制约了工作的开展。
1.工作机构不健全。目前,社区矫正的工作机构仍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均难以落实,工作压力巨大。截止2013年6月底,我县共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296人。面对矫正对象的迅速增加,监管难度不断加大,对拟实行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调查评估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任务繁重,而我县司法行政干警人员严重不足,我局编制60人,实有干警38人,缺员22人;司法行政机关人员严重不足,很多时候难免出现捉襟见肘、顾此失彼的状况,影响了工作成效。
2.工作机制未理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认识上不统一。认为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没有认识到社区矫正是政法工作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司法的重要内容;新《刑诉法》关于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的修改,并不是简单地将执行机关从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配合,并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工作,公安机关、罪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仍然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二是相关部门衔接配合机制不完善。在实践中,我局与县公、检、法等政法单位衔接配合顺畅;但是,与相关监所以及村(居)社区的衔接配合不理想,如:有的监所不认真核实居住地,造成执行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可能导致脱管、漏管;有些监狱委托我们调查时,委托函由罪犯家属直接带回,特别是湖南省雁北监狱,都是由罪犯家属直接带回;有的执行机关法律文书送达不齐全;对于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执行过程中,如何与公安机关交接,没有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罪犯,即使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也不能适用收监,其他惩罚措施震慑力不强,影响矫正效果。
3.专业人员紧缺。由于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的心理特征,在悔罪意识、现实表现等方面各有不同,有的症结存在于心理方面,有的困难集中在生活方面,因此,对每个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因人而异,制定有效的矫正方案,做到因人施矫。但是,在这方面,我们缺乏专业技术,可以说是无章可循,尤其是心理矫正方面,几乎是从零开始。
4.工作经费严重不足。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县级财政应按照社区矫正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预算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按照此标准,我县2013年应预算该项工作经费20万元;但是,2013年县财政预算该项经费只有3万元,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5.帮扶救助不到位。社区服刑人员在重返社会后,大都面临着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在对他们进行管理教育的同时,如何协调相关单位,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帮扶救助,从稳定他们的生活入手,促进他们悔过自新、融入社会,尚需进一步尝试和探索。
三、对策和建议
1.组建专门工作机构。尽快组建县社区矫正工作局或社区矫正中心,隶属于县司法局,司法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站。做到机构相对独立,人员相对固定,职责相对明确,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人员专业化。
2.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尽快出台《刑事诉讼法》配套法律法规,细化社区矫正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
(1)硬化社区矫正专门机构的职能。一是对符合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案件的罪犯,明确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收监,并赋予社区矫正机构强制执行的权力。二是判处管制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制度中,增加经济制裁措施。
(2)进一步界定对脱管对象的追逃责任主体及其职能。
(3)建立变更居住地常态化机制。对在本地无正当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而在其他地方有工作单位和合法收入的矫正对象,应允许其变更居住地,接受地社区矫正机构必须依法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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