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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 (2021-2023年)

齐齐哈尔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 (2021-2023年)

 

齐齐哈尔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 (2021-2023年)

齐齐哈尔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

2021-2023年)

 

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是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省生态环境厅《黑龙江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以及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要求,着力解决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预防和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核心管理制度优势,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本行动计划,打击和遏制环评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不落实环评要求、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和排污许可证等技术文件质量,推动建设(排污)单位、管理单位、第三方技术单位等责任落实,提升环评与排污许可的业务监管能力,推进审查审批与行政执法衔接,增强监管合力,营造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自觉守法、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开展底单完整性、分类准确性、发证合规性常态化检查,确保“应发尽发”“应登尽登”,探索建立排污许可质量控制长效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重点领域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的产业园区、热电联产、固废等类规划环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国家、省已检查的项目不再抽查)。

检查内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等落实情况,并对实施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抄袭、重要内容缺失、基础资料严重缺失、弄虚作假等质量问题。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

复核对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各县(市)区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开展复核。复核中,对化工、医药、农药、水利水电、危险废物处置、建材、印刷、工业涂装等高污染、高风险、生态影响大的行业加大抽查比例;对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技术单位编制的报告表加大抽查比例。

复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编制规范性检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编制质量检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检查相关审批部门、技术评估单位、专家是否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关。

(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本级和各县(市)区审批的石化、化工、煤化工、水利水电、煤炭、垃圾焚烧发电等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进行抽查;对全市范围内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内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自主验收。针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禁止开发区域的违法行为。

(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市生态环境局按相关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组织各县(市)区开展现场抽查登记企业是否存在降级情况,公开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信息;同时对照用水、用电清单及日常环境监管企业名单和自主验收平台新增企业信息,再次查缺补漏,将应纳入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作为新增企业导入管理平台;对群众信访等途径发现的遗漏固定污染源进行复核和梳理,动态更新排污单位底单。

检查内容: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检查全覆盖情况,即是否存在“应发未发”“应登未登”排污单位;检查管理类别准确性,即是否存在发证类违规降为登记类、发证类重点管理违规降为简化管理等情况。

(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全市内已发证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累计抽查比例大于30%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提出的台账记录、环境管理等要求落实情况,执行报告提交频次及内容要求落实情况;排污许可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整改要求落实情况。按照《自行监测方案》要求的监测频次,检查已发证排污单位当年每月监测数据(信息)是否完整上传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

三、组织方式及安排

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科、监测科、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本行动计划,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和相关监管、执法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管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管工作应坚持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随机监管和靶向监管相结合,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一)重点领域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市局审批科联合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以产业园区为重点,随机或靶向抽取检查,并告知相关单位提交材料清单,采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市生态环境局采取靶向抽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方式选取复核对象,以书面评审为主,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处理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别依托环评大数据建设成果,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市、县两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清单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并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并对重点行业和重大项目加大监管频次。

(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市生态环境局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省厅下发的核查报告为重点,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采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各县(市)区应注重现场核实,准确掌握企业实际情况,及时纠正分类错误和完善发证质量。

(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抽查。依据省厅下发的现场检查任务清单,市、县两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工作,逐一核查企业现状,并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采取远程执法、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六)加强排污许可业务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有效提升基层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为企业申报排污许可证提供支撑。

    四、结果处理

强化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通报检查结果并将相关信息在环评信用平台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记录;通报不落实环评要求、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典型违法案件,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对存在问题的建设(排污)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等第三方技术单位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应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核发机关、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现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和执法工作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承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的,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规划环评落实存在问题的,向相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批机关及规划环评审查部门反馈,推进整改落实;对涉及报告书质量问题的,通报规划编制机关及相关技术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必要时公开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落实,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及时通报进展情况,使行动计划取得实效。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沟通,形成合力。

(二)聚焦重点,严厉查处

坚持问题导向、目的导向、效果导向,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突出问题,聚焦影响评价制度源头预防效力发挥、影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群众反映集中的环评与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推动落实建设(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第三方技术单位的相关责任。

(三)强化责任,分类处置

坚持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实施分类处置。对环境影响显著、生态破坏严重、社会反响恶劣的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及民生、生态环境影响小的依法给予合理整改期,加强指导和技术帮扶,引导相关责任主体主动落实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齐齐哈尔市2021年度

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有效地做好2021年度全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核、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落实情况抽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

二、工作内容

(一)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2015年以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国家、省已检查的不再抽查)。

检查数量:抽取1-2个产业园区。

检查内容:检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落实情况,并对实施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抄袭、重要内容缺失、基础资料严重缺失、弄虚作假等问题。

检查形式: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采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核

复核对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各县(市)区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开展复核。复核中,对石化、化工、医药、农药、水利水电、危险废物处置、建材、印刷、工业涂装等高污染、高风险、生态影响大的行业加大抽查比例;对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技术单位编制的报告表加大抽查比例(国家、省已复核的不再复核)。

复核数量:按季度开展复核,全年不少于100份环境影响报告表。

复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编制规范性检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编制质量检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检查相关审批部门、技术评估单位、专家是否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关。

复核形式:市局审批科依托环评数据填报系统、环评信用平台,抽取复核对象,由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参加并组织形成专家组,采用随机抽取和靶向聚焦相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以书面评审为主,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协作单位人员以及参与评审的专家不得参与其编制或评审的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工作。针对技术复核存在问题的环评技术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履行告知、核实、决定等程序。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进行处理处罚,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开。

(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2015年以来,由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石化、化工、煤化工、水电、铁路等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根据《黑龙江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2020年本,试行)》要求,纳入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项目。

检查内容: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检查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是否存在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情况,检查验收报告信息公开情况。

检查形式: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环评智慧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由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统筹各县(市)区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

(四)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抽查

检查对象: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数量:不少于100个。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禁止开发区域的违法行为。

检查形式: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由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统筹各县(市)区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对于不在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却在“二污普”清单中的应登记企业进行逐一现场核查,确认形成不在登记范围的企业清单。对照用水、用电清单及日常环境监管企业名单和自主验收平台新增企业信息,再次查缺补漏,同时对群众信访等途径发现的遗漏固定污染源进行复核和梳理,动态更新排污单位底单。现场抽查登记企业是否存在降级情况,抽查比例大于20%

检查内容: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检查全覆盖情况,即是否存在“应发未发”“应登未登”排污单位;检查管理类别准确性,即是否存在发证类违规降为登记类、发证类重点管理违规降为简化管理等情况。

检查形式:各县(市)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应注重现场核实,准确掌握企业实际情况,及时纠正分类错误。发现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及时报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在媒体定期公开排污单位信息。

(六)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对全市内已发证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数量:抽查比例大于10%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提出的台账记录、环境管理等要求落实情况,执行报告提交频次及内容要求落实情况;排污许可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整改要求落实情况。按照《自行监测方案》要求的监测频次,检查已发证排污单位当年每月监测数据(信息)是否完整上传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

检查形式:依据省生态环境厅下发的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统筹各县(市)区开展现场检查工作,逐一核查企业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和完善。同时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部署,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采取远程执法、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市局监测科对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自行监测情况进行审核。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落实。各县(市)区应形成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监测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形成合力。

二是聚焦影响环评制度源头预防效力发挥、影响固定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群众反映集中的环评与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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