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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快速检测制度

卫生监督快速检测制度


卫生监督快速检测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快速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卫生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卫生监督执法各项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取得最佳的社会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部门对仪器设备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检测仪器设备应按规定与程序,建立卫生监督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档案,做到帐目相符。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做好仪器设备校准、使用维修和检修等项工作。

二、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购置。制定采购计划,编造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后,再进行采购。

三、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后,应当进行验收并办理出资产入库登记手续。仪器设备须手续、相关资料齐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原件交档案室妥善保存。仪器设备原则上由供货商提供安装、调试、培训工作。

四、检测仪器设备实行使用交接登记制度,领取、归还仪器设备时应在《仪器领取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五、检测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应当做好仪器设备使用的日常保养工作。仪器充电应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并注意安全。归还仪器前应当将电池取下存放,避免损坏仪器。

六、检测仪器设备的使用人须加强学习,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用途和使用方法,严格按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使用人员必须爱护仪器设备,轻拿轻放,切忌野蛮操作。经常保持仪器设备的完整、清洁、定期检查、保养、维护、充电,标签清晰可查。

七、对于检测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发生故障,应当及时报告分管领导,说明情况,便于安排维修处理,确保仪器设备性能良好,运转正常,保障工作正常开展。使用人员不得擅自拆解仪器设备和擅自送修仪器设备。

八、检测仪器设备如使用不当,发生人为损坏、遗失、差错事故等应当由当事人进行赔偿。

九、为了保证检测仪器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每年应进行一次财产清查,以保证帐物相符。

十、外单位借用检测仪器设备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凭借条借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检测仪器设备不得私用。

十二、检测仪器设备原则上以超出使用年限或经认定无法维修后可以报废,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大队领导班子认定批准后,办理报废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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