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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物资报废规定

大学物资报废规定

大学物资报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学、科研等的正常进行,加强物资管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办理报废:
㈠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恶性重大事故,使之严重损毁无法修复的;
㈡超过使用年限,基础件已严重损坏,修理后仍达不到技术指标的;
㈢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㈣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又年久失修的;
㈤机型已淘汰,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级使用的;
㈥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质量极差又无法改造利用的;
㈦维修费用过高(一次大修超过原值50%以上),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的。
第三条 物资报废程序:
㈠使用单位填写“西南财经大学物资申请报废表”,一式三联,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章后,交校产设备管理处。
㈡校产设备管理处根据报废物资情况,组织技术鉴定,提出鉴定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㈢审批同意后,属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一联送学校财务处冲减固定资产、固定基金,一联由校产设备管理处留作核销固定资产凭证,一联返还使用单位;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其他物资校产设备管理处直接冲减相关帐目。
㈣使用单位接到同意报废的批复后,将报废物资连同相关帐、卡交校产设备管理处,不得自行处理。
第四条 拆卸物资设备主要零部件用于维修的,报校产设备管理处审批。
第五条 由于设备升级,拆下的不用的主要零部件交校产设备管理处。
第六条 低值耐用品的报废,由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校产设备管理处备案。残值收入交财务处。
第七条 报废物资的处理:
㈠无偿支援教育事业单位和老、少、边、穷地区的,由学校领导批准。
㈡拆卸零部件用于维修、公益事业的,一律不收费。
㈢校产设备管理处不定期公布回收的物资,校内各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
㈣需变卖处理的废旧物资,每半年集中处理一次,采用竞买的方式,以实现残值收益的最大化。
八条 本规定由校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相关规定即行失效。

标签: 报废 物资 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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