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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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律师赵荣烈:
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代某某,女,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安丘市临浯镇石家埠村108号住址:安丘市临浯镇石家埠村108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山东潍坊中基集团有限公司华美冷藏厂住址:寿光市稻田镇昌大路北
法定代表人:马怀丰
请求事项:
请求寿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申请人20XX年7月8日所受伤属工伤性质。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8日9时左右,代某某在潍坊中基集团有限公司华美冷藏厂工作过程中不慎被同事王桂英的剪刀伤及右前臂腕部,感到疼痛剧烈,流血不止,不能活动,伤势非常严重。当时代某某的工作岗位属于剔骨班分级切割禽肉工作,岗位属于剔骨班分级工种。事故发生后,代玲玲被迅速送往医院治疗。
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6000多元,单位已予全部报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贵局对申请人的伤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为工伤。
此致
寿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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