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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书面申请,调解协议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吗

未书面申请,调解协议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吗

未书面申请,调解协议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吗

  
  
   鲁律师:
  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一个关于劳动争议调解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特向您请教!
  200X年1月10日,申诉人多次口头向我委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未书面申请,我委当时未制作笔录,默认其已经申请调解,并处理此案。200X年1月16日经我委调解,申诉人与被诉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争议双方也及时履行了调解协议,由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现金2.3万元。
  200X年7月15日,申诉人以其未书面申请调解为由,要求我委撤销原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由申诉人自己私自找被诉人处理。其理由是申诉人只是口头申请调解,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未在调解的过程中制作调解笔录,由申诉人签字证实,应认定为其未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
  我委认为调解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协议,调解书具备法律效力。就算调解程序不完备,调解书内容合法也应该认定调解书具备法律效力,况且调解书已经被双方自愿执行。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34条、《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237号第1条之规定,若调解书内容违反有关规定,也应该由申诉人书面申请再次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重新处理,而不能由申诉人违法私自处理.
  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请专家在百忙之中不吝指教
  湖南省衡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杨 进 蒋华平
  
  杨进 蒋华平:
  你们好!你们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能首先求助于我们《咨询台》栏目,感谢您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现就你们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你们能有所帮助。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理》第四条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根据上述规定,重调解,讲效率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时,根据特殊情况和当事人的请求,在没有接到书面申诉请求的情况下进行调解,体现了重调解,讲效率的办案原则。关于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是否必须有书面申诉请求的问题,《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理》规定: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从该规定看,书面的申诉是针对申诉人一项义务,作为仲裁委员会一方,在被诉人未表示异议的情况下,口头申诉也可以受理。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第二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根据上述规定,调解案件要遵循的原则就是合法、自愿,在此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自送达之日起就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职工要求贵委撤销原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由申诉人自己私自找被诉人处理,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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