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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治安管理分析报告

民警治安管理分析报告

  民警治安管理分析报告

不仅需要对公安民警进行全方位教育,提高公安民警法治素养和政治道德水平,还需要健全法律制度,落实职业风险评估,加强民警心理干预,时刻加强监督管理。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民警治安管理分析报告资料,提供参考,欢迎阅读。

民警治安管理分析报告

在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重要力量,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枪杆子”“刀把子”,必须全面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四句话”“十六字”的总要求,必须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必须坚持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但在公安队伍中仍然存在个别害群之马,利用职务实施犯罪,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相违背,侵犯了人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公安的形象,影响了法治的权威。笔者结合公安职业生涯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就公安民警职务犯罪概念、危害、原因、预防提出了一些个人见解。

一、概念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行为的总称。公安民警职务犯罪与一般的职务犯罪相比较而言,它是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犯罪主体仅限于公安民警,是指民警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国家对公安民警职务管理法律的规定,并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四章)、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的犯罪,涉及罪名多达三十多种。从刑法规定来看,法律对警察职业的约束和要求很高,一般职务犯罪主体所涉及的罪名,公安民警作为司法工作人员都会涉及到,并且有的还作出从重处理的规定。比如,《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分类

根据公安民警职务犯罪的具体特点,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一)贪利性职务犯罪。是指利用警察职权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一般为故意犯罪,主要有贪污罪,受贿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比如,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贪污3.42亿、受贿8440万元、挪用公款1.01亿、单位行贿1057万元,同时还触犯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成为《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终身监禁第三人。又如,2012年,上海金山公安分局民警陈某借助职务之便了解到“朋友”张某涉嫌寻滋事的案情,故弄玄虚以需要托人“打点关系”为由,收受张某妻子的钱财为张某打听案情,事后,陈某与张某关系升温,经常接受张某吃请,并参与到张某放高利贷生意中去,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在公安内网上查找欠债人信息,提供给张某组织马仔讨债收账。后因张某有意无意疏远陈某引发矛盾,2015年陈某雇凶故意伤害张某后东窗事发。2016年4月,上海市金山人民法院以受贿、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二)擅权性职务犯罪。是指公安民警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滥用权力,侵犯公民人身权力的行为,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一般为故意犯罪。通常包括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非法搜查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比如,2014年1月份,黑龙江省汤原县公安局一派出所副所长范某某接到被害人刘某被伤害的报案后,受朋友请托,为了私情,利用职务便利不按程序受案、立案进行查处,明知被害人刘某伤情可能是重伤,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放任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被检察机关追诉[1]。又如,2015年1月,泉州市丰泽区公安分局民警吴某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采取扇耳光、烧毛发、压拉韧带等手段,造成犯罪嫌疑人轻微伤,最终吴某因刑讯逼供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

(三)渎职性职务犯罪。指公安民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都有。例如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比如,2010年,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原大队长王某,在审批更改户籍年龄申请的过程中,严重不履行职责,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得以变更户籍年龄,从而使相关人员能够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提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国家经济损失50余万元,社会影响恶劣,王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3]。又如,2016年的雷洋案,警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使用膝盖压制颈面部、脚踩劲面部等过度控制手段,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为此,检察院对涉案警务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和纪委对涉案民警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开除公职、行政撤职)、党纪责任(开除党籍),辅警、保安人员追究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4]。

三、危害性[5]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安队伍是一把“利剑”,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一把‘双刃剑’。搞好了,可以有效打击敌人,维护国家利益、维护人民权益;搞不好,也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公安民警职务犯罪就是“搞不好”的一面,它将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疏离了人们对社会基本价值信仰,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对社会稳定、和谐、正义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亵渎了警察的神圣职责。公安机关是国家暴力机关的一部分,肩负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责,拥有着惩恶扬善、保护人民的神圣职责,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当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自然而然的想到了人民警察。警察公正执法,法律就有权威,社会就会稳定,公民的权益就会得到保障。如果公安民警利用手中权力进行职务犯罪,那么人民权益受到侵犯就会失去了最后的保障,从而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任,社会秩序、法律秩序就会受到严重破坏。比如,2014年12月,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王文军在处警过程中脚踩受害人周秀云头发等图片、视频在网络上流传,被各大网站转载,网民大量点击和跟贴,众多媒体持续跟踪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关注,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损害了正常法律秩序。法律是人民的盾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民警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体现了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程度。如果公安民警利用手中职权、放纵犯罪,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予追究,而对不明知无罪的人使其受到追诉,则会破坏法律的平等性和公正性,破坏依法治国进程。有些警察为了个人或集团的私利,以牺牲社会公正为代价,来获取个人非法利益,他破坏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特别是法治文明程度。比如,李某利在分别担任河南省淮阳县公安局副政委、副局长期间,身为国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身负伸张正义、惩治犯罪的公务,却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弟李某红等人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予以包庇、纵容,帮助李某红等人逃避法律制裁,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6]。

(三)疏离了社会价值信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基本价值信仰。公安民警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公安民警与犯罪势不两立的,然而在公安民警职务犯罪中,一些民警成了犯罪团体的保护伞,给人们传达一些负面信息,比如,法律仅仅约束社会大众,法律本身并无平等、公平、公正可言。由此可见,公安民警职务犯罪,不单单只有法律层面上的犯罪后果,最大的危害是动摇了人们对社会基本价值的信仰。

(四)影响了警民血肉关系。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取得人民群众支持是我们公安工作的基石。人民群众为公安机关提供犯罪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罪犯,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公安机关工作将寸步难行,而要想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则需要公安机关用工作实效来换取。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安民警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使公安机关失去了民心,并在公众心目中造成了负面影响。比如,福建省闽清县一派出所户籍民警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提供公安信息网上的公民个人、出入境记录、车辆、在逃等信息,并以每条20-40元不等的价格出卖,获利人民币73389.72元,已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7]。

四、原因分析[8]

公安民警职务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宏观层次上文化、经济等客观方面因素,也有微观层次上法治意识、价值追求、极端情绪等主观方面因素。

(一)客观方面因素。一是受文化糟粕影响。文化是人类群体和社会的共享成果,一个社会的文化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并渗透到人们的精神世界,决定社会成员的思维方式。职务犯罪某种程度上也是社会文化的一个侧面,是一定负面文化的产物。追述历史我国深受贪渎文化的影响。“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博取功名,升官发财从小被灌输在学子的思想中,从这些思想中可以看到一些中国封建文化糟粕,许多职务犯罪人员都有着升官发财的思想,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动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非法的利益。同时,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非常重视人际关系,“礼尚往来”的处世观念在很多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是个关系社会,遇到事情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关系,有些事觉得不花钱心里不踏实,权钱交易就是在这种思想下蔓延开来的。对于手中握有权力的公安民警来说,时刻深受着这些诱惑的考验。有的民警受人情、友情、亲情影响放弃原则,违反规定办理户籍迁移、车驾管业务等,甚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二是受社会环境影响。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定时期,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是利本为,而传统的社会价值取向则是官本位,在这两种价值取向的影响下,官本位和利本为不谋而合,就出现了权力寻租现象,拿着手中的权力去市场上换取金钱利益。一些公安民警对当今的宏观社会环境没有认清,存在着片面的认识,产生了权力不用、过期作废的不良心态,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同时,一些公安民警面对社会浪费奢华生活,低档不住诱惑,便极有可能动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换取不正当的利益。比如,前文介绍的上海市公安局民警陈某。

(二)主观方面因素。一是法治意识淡薄。有的公安民警没有充足的时间学习法律知识,法治综合素质没有得到及时提高,长期以来传统执法思维形成了一种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没有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不能准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有的民警认为法律只是规制老百姓的,自己是执法者,把自己则排除在守法者之外,因此通常无视法律,为所欲为,并寻找法律漏洞规避法律,例如变相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随意使用警械侵犯公民权利。

二是价值追求偏差。主体在实施某一行动之前,总是怀着某一种愿望,这种愿望通常指向未来能够满足其个人需要的事物,并激励着行为主体为之积极行动,没有个人需求,人就不会进行任何行动。一些民警不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盲目追求奢华高品质的生活,在利用个人合法收入无法满足这种生活时,便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换取个人非法利益,并从此走上不归路,比如前文介绍的上海市公安局民警陈某。有的民警把官位、级别作为衡量自己人生成功与否的标准,为了升官进爵,不惜一切代价,对上阿谀奉承,对下蛮横无理。有的公安民警不能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重哥们义气、重亲情、重友情,把自己的职责和法律规定抛置一边,办人情案、关系案,徇情枉法,谋取私利,逐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比如前文介绍的黑龙江省汤原县公安局民警范某某。

三是极端情绪释放。警察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他们每天面对的大都是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他们既有普通人时常碰到的压力,也有着警察职业本身所带来的压力和刺激,所以导致他们的脾气很暴躁、思想压抑。公安民警如果不能处理好这些问题并控制住自己的情绪,那么在工作中就极有可能犯错误,而且每一个错误都是致命的。例如,明明知道某人是某犯罪案件的凶手,但是就是抓不到证据,再加上犯罪嫌疑人的不予配合,这些情绪积累起来,很容易产生心理压力,这种压力进一步演变为暴力情绪,刑讯逼供就是这种极端情绪的一个表现。比如,2014年的王文军案,王文军在执行公务中,被周秀云以持续抓裤兜的方式妨碍执法后,情绪失控,脚踩周头发长达23分钟,明显超出了合理限度,造成周死亡的后果,出于报复心理,对带回派出所的4个人进行殴打,分别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滥用职权罪[9]。

五、预防对策

公安民警职务犯罪预防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对公安民警进行全方位教育,提高公安民警法治素养和政治道德水平,还需要健全法律制度,落实职业风险评估,加强民警心理干预,时刻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培训学习,提高法治素养。习近平指出,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10]。公安机关入警招录对象相对多样化,有的是大专院校毕业生,有的部队退伍转业的军官,大部分不是学习法律专业的,相对于法院、检察院而言,对法律知识专业素质相对较低。因此,笔者建议在入警岗前培训时要加大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特别要加强职务犯罪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让民警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从警做事的尺度。在从业生涯培训过程中,也要加强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培养人民警察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绝不触碰职务犯罪法律底线。比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二十条之规定:公安民警徒手制止,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可见,王文军案和雷洋案的警务人员均违反《规程》第二十条之规定,怠于履行法定义务,超出了合理限度,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这两起案件的依法审判,不是伤害公安民警的情感,更不是束缚公安民警的执法手脚,而是明确一个概念,必须恪守法治精神,法律不会保护僭越者,但在法律框架内执法的公安民警,必然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加强道德建设,筑牢思想根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路是内心的法律[11]。法律和道德都是对人的行为控制两种最基本调控手段,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公安民警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道德缺失问题,例如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待相对人态度蛮横无理,侵害公民权益等等。公安民警道德的缺失必须通过公安队伍道德建设来弥补,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公安队伍道德建设,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真正贯彻到公安民警执法的每一个细节,公安民警道德是一种自律性规范,把这种规范真正演变为每一位公安民警的行动准则,势必会影响到公安民警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减少公安民警职务犯罪的发生。公安队伍管理部门应该加大对公安民警道德教育的力度,提高公安民警的道德能力,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当公安民警面临各种非法诱惑时,依据自己形成的道德价值评判标准作出正确的选择,抵制住各种诱惑,远离公安民警职务犯罪。比如,前文介绍的河南省淮阳县公安局原局领导李某利对其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包庇、纵容,就是道德思想根基没有筑牢的典型例子。同时,党性修养、思想觉悟、道德水平不会随着党龄的增加而自然提高,也不会随着职务升迁而自然提高,而需要终生努力,因此也必须加强人民警察的意识形态教育,做到常抓常管,警钟长鸣,克服部分警察麻痹心理,杜绝部分民警以曾经辉煌沾沾自喜,忘却自我改造、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争当尊法学法守法用的模范,不断提升人民警察以人民为中心的意识。

(三)健全法律制度,划清职业界线。目前,警务与非警务活动界线不清晰,执法标准不够细化,基层民警对有些界线模糊行为把握不准,容易引发错误执法,也给个别思想不正公安民警留下徇私空间[12]。比如,2016年的雷洋案,警务人员是玩忽职守还是工作失误一度引发舆论讨论。因此,为了使公安民警正确行使职权,必须对公安民警执法行为加以规范细化,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健全完善覆盖各个执法岗位、执法环节的执法标准、执法细则和实战指引,为民警执法执勤提供精确指导,制订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实体、程序规定,严格规范公安民警自由裁量权,依法界定执法权限,规范执法程序,从根源上保证公安民警公正执法,从而在法律制度层面压缩公安民警职务犯罪空间,让公安民警在法律框架内自如执法,减少不必要的心理顾虑。同时,可以参考最高院、最高检发布指导案例的做法,由公安部发布指导案例,指导和解决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

(四)落实风险评估,降低职业风险。在我国推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背景下,建立有效的职业风险管理体系已经成为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环节和核心内容。警察是一个具有高风险的职业,不仅包括高危险、高负荷、高强度工作,还包括高职务犯罪风险。犯罪心理学研究发现,在犯罪人的心理特征中,性格起着重要作用,内倾性格的人的自立神经系统具有较高的兴奋性,因而极力避免外界刺激,行为容易受奖励和惩罚的制约而被社会化,因此,他们容易通过条件反射形成守法行为,犯罪率较低;外倾性格的人则恰恰相反,他们的自立神经系统的行为性则比较低,因此极力寻求外界刺激,与此同时,也不容易通过条件反射形成守法行为习惯,犯罪率则较高。因此,如何规避高职务犯罪风险,需要单位和个人分别对民警个体性格、能力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从而降低公安民警职务犯罪风险。在新警招录时,要组织好面试、考察,切实把好入门关,防止性格有缺陷人员进入公安队伍。在人事管理中,要对队伍整体情况把脉评估,对民警性格、素质进行客观分析,根据民警个人特点合理安排岗位,建立健全民警岗位轮换机制,对坚持原则的警察安排在执法审核把关岗位,对原则性不强、容易被人情左右的安排在后勤辅助岗位,实现对人才的合理配置。对于公安民警个人,也要对自己进行合理评估,比如,个人认为性格急躁、自控能力差,可以主动向单位提出不安排在与人民群众直接接触的岗位工作,从而降低公安民警职务犯罪风险。

(五)落实心理干预,确保身心健康。公安民警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所承受的心理压力高于其他行业,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民警经常面临常人无法想象的考验,尤其是在当前的社会转型的特定时期,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公安民警的工作任务极其繁重,不得不超负荷工作,这样久而久之,精神高度紧张,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13]。少数民警在这种心理压力的影响下,出现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以及虐待犯罪嫌疑人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公安民警的公众形象。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民警的心理问题,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民警心理健康工作的投入力度,形成保护民警心理健康的工作格局与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大对民警各种心理疾病的研究工作,并在各级公安机关内开展心理学培训工作,使民警了解什么是心理疾病,使民警在发现自身存在心理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还要建立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档案,通过分析不同警种之间的工作性质,工作强度等有的放矢的对民警开张心理健康培训工作,加强民警心理健康保护工作,缓解民警心理压力、化解心理障碍、增强心理素质,进一步提高民警环境适应和危机应变能力。

(六)加强日常监督,坚持警钟长鸣。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要加强公安民警的日常监督管理,从入警的第一天起到光荣退休止,每时每刻都加强教育管理,及时发现苗头,防微杜渐,防范于未然,真正做到外化于形、内化于心。结合人民警察业务和权力运行实际,树立党规党纪、警规警纪严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理念,认真梳理排查易发多发的职务犯罪苗头、现象及领域,精准聚焦重要节点、重点执法岗位、环节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扭转只重视查办职务犯罪的惯性思路,以纪律为尺子,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用好“四种形态”,及时“红红脸”“出出汗”,适时给予党纪政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违纪重处分和岗位调整,将监督触角延伸至基层、延伸至一线,发现在早、警示在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主动管控“量变”,及时防止“质变”,层层阻断“好同志”向“阶下囚”的演变路径,体现惩治与预防、治标与治本的辩证统一。比如,前文提到的黑龙江省汤原县公安局民警范某某曾荣获先进个人、三等功、嘉奖等荣誉证书十几次,但由于没有时刻接受监督,思想滑波,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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