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度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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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体 | 事项 | 类别 | 检查依据 | 备注 | |||||
1 | 省应急厅 | 对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法律】《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2014年8月31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 ||||||
2 | 省应急厅 |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修改)第四条第五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 ||||||
3 | 省应急厅 | 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4 | 省应急厅 | 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正)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
5 | 省应急厅 | 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正)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 ||||||
6 | 省应急厅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 ||||||
7 | 省应急厅 | 对劳动防护用品购置、配备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8 | 省应急厅 | 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
9 | 省应急厅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法律】《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2014年8月31修正)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
10 | 省应急厅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
11 | 省应急厅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法律】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
12 | 省应急厅 |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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