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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的调查报告7篇 财富掌控:理财调查报告

理财的调查报告7篇 财富掌控:理财调查报告

本文将就理财进行调查,并分享相关报告。通过深入研究和数据分析,我们分析了目前市场上流行的理财方式,解读其风险和收益。希望能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理财指导,助您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理财的调查报告7篇 财富掌控:理财调查报告

第1篇

万事达卡20xx年9月22日在北京发布了最新“xx年大学生理财观念与行为调查报告”,本次调查首次将台湾地区大学生纳入调查范围。而调查显示,大陆受访大学生拥有信用卡的比例猛增到37%,相较于去年,北京持有信用卡学生比例的升幅最大(21%)。

四分之三(75%)的大陆受访大学生对个人理财培训表示感兴趣,相较于去年的70%有所提升。对于理财教育兴趣度的提升,同时也带来了中国大陆学生信用卡持卡数量的上升。大陆大学生对信用卡使用越来越熟悉,明确认为信用卡有助于更好理财的学生比例占23%,比去年有了11%的提升;仅7%不清楚信用卡对个人理财的作用,相较于去年的22%有显着降低。

虽然大陆受访大学生普遍表示对理财感兴趣,但是受访者中认为学校没有提供适当和足够的个人理财教育的占72%,尤以北京(78%)和成都(75%)的比例为高。

万事达卡国际组织执行副总裁暨大中华区总经理冯炜权先生表示:“中国大学生的信用卡市场在快速改变。调查报告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些年轻消费者使用信用卡理财的方式。我们相信良好的理财教育应该从校园开始,我们理解学生的喜好和兴趣,并致力于通过万事达卡‘信用与理财’校园知识普及行动帮助学生们更好地理财。”

在调查发布之后,万事达卡还将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城市的高校内安排理财培训推广活动,继续宣传理财小知识。

本次调查今年五月开始、六月结束,对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及台湾五个地区30所大学的2,500多名在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

·大部分大陆学生(68%)和台湾学生(57.7%)只拥有一张信用卡。42.3%的台湾学生拥有两张信用卡,比大陆学生(24%)高一些。

·更多的台湾学生倾向于一次性还款(90.5%),而倾向于一次性还款的大陆学生比例为69%。

·大陆受访大学生信用卡办理的主要信息渠道是银行校园推介(64%),而台湾地区学生决定申办信用卡时,63.5%的学生认为受到亲友推荐的'影响。分别有22%的大陆学生和20.6%的台湾学生表示银行网点是其办理信用卡信息最重要的来源。

·在各类信用卡推广或客户营销项目中,购物折扣(27%)和积分(10%)仍然最受大陆受访大学生的欢迎的促销手段。台湾地区受访大学生大部分认为刷卡若有现金回馈(64.1%)会让其更愿意继续和坚持使用该卡片,而认为红利积分对其有吸引力的也占了16.6%。

·大陆受访大学生中明确认为信用卡有助于更好理财的占23%。在台湾这一比例为28.5%。

·大陆和台湾受访大学生中倾向于在商场购物时使用信用卡的比例均为63%,使用信用卡网上购物在大陆学生中的比例为24%,在台湾的比例为18.5%。

·大陆受访大学生月平均生活收入为人民币709元,,其中北京学生收入最高(人民币788元)。台湾地区受访大学生平均每月生活费约人民币1,682元(约新台币7,427元)

·大陆受访大学生主要是生活费的来源还是父母支持(85%),其次是兼职工作(11%)、奖学金(3%)。相似的是,台湾大学生每月生活费同样大多来自于父母支持(76.2%),其次则是兼职工作(21.1%),仅有2.7%来自于奖学金。大学生理财观念

·32%的大陆受访大学生在五年之内有购房计划。4.9%的台湾受访大学生已经拥有房子,12.4%预期毕业后五年内买房子。

·29%的大陆受访大学生准备在毕业后一至五年内买车。8.4%的台湾受访大学生已拥有自用汽车,34.5%的学生预期毕业后五年内买。

·70%的大陆受访问大学生愿意通过银行贷款来支付大宗商品的购买(如购房、购车等)。65.4%的台湾受访大学生表示将通过银行贷款来支付大宗商品的购买。大陆和台湾向父母及朋友借钱的比例较小,分别为23%和16%。

·中国大陆学生所拥有的投资形式中,股票投资的比例最高(14%),其次是基金(12%)。台湾的情况相反,投资项目以基金(26.7%)、定存(21.9%)及保险(19.7%)居多,只有10%的学生投资股票。

理财的调查报告7篇 财富掌控:理财调查报告 第2张

第2篇

我国传统的家庭教育是不愿意让中学生接触金钱的,认为从小持币会使孩子思想受到铜臭气的不良影响。这种消极防范导致中学生缺乏经济意识,出现盲目消费,不会理财等现象。其实,作为家庭成员之一,中学生不可能不和钱打交道,试图给中学生创造一个真空的消费环境是不切合实际的。因此,中学生适当地注意增强经济意识,对健康成长十分有利,也便于提高辨别和分析能力,促进逻辑思维能力的提高。

为了让自己的孩子更好地学习和生活,大部分中学生家长都固定地给他们一些零用钱,数量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但每次还未到月末,同学们早已将零花钱用年完了。很多同学对“钱该怎么用”这一理财的基本问题存在着种种偏见和误解,甚至在他们“身无分文”的时候也不知道自己的钱到底花到哪里去了。

就以我们调查的初中学生为例。由于初中生年龄较小,家长一般不会给太多的零花钱。绝大多数(约占79%)的初中生每月零花钱低于50元,但也有5%的初中生每月零花钱超过100元。据调查,在同学们零花钱的支出项目中,经常购买饮食品占被调查人数的70%,位列第一,紧随其后的分别是文具,书籍,报刊杂志,磁带和光盘等。调查结果表明,多数同学存在“乱消费,理财能力差”的问题。理财意识淡薄是导致中学生理财能力差的主要原因。正如有些同学所说:“很多同学信奉‘钱是身外之物,出手要潇洒大方’;也有的人认为‘算来算去烦死人,省来省去也省不出几个钱’,还不如‘今朝有钱今朝花’。所以同学们的零用钱很大一部分都是在不正确的理财观念中被浪费掉了。家庭对孩子理财能力培养的疏漏,是造成中学生理财能力差的一个重要原因,学校对孩子的理财教育也很少涉及。

因此,家长应对中学生进行必要的理财教育。比如,培养孩子良好的消费习惯,懂得进行价格比较购物消费;家里一些有关财务问题的讨论中,不妨让孩子适当加入,了解适度消费的道理,预防,杜绝一些孩子从小自家里私下拿钱,在外随意借钱的问题。

基于以上调查的结果,我们就让同学们能养成以下良好的理财习惯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学会消费,懂得必要的消费规矩,形成正确地花钱算账的'观念,逐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比如生活中需要购买东西时,需明白哪些该买,哪些不该买,哪些买了划算。

第二,懂得钱来之不易,要正确认识钱的作用和地位,懂得钱是劳动成果,珍惜父母劳动成果,不奢侈浪费,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

第三,找机会参加储蓄存款,增加金融知识。如将逢年过节,过生日,长辈或亲友送的压岁钱,贺礼等进行零存整取,自己计划管理,体验理财的滋味.。

第四,掌握一些基本的投资知识。可以集邮、集币等、有机会可以学习购买基金、债券。

第五,合理利用好零用钱,用于购买学习用品,交通费,以及同学间小额募捐等。

现今世界,理财能力是一个人得以生存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是素质教育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要培养和锻炼这种能力。我们向家长和教师建议:在孩子八九岁就应当注意培养其理财意识,而到了中学是学生理财观念的形成和定型时期,家长和学校更应积极做好引导工作。

第3篇

当今社会,随着科技和信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水平发生了显著变化,人们的理财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同时,如何选择理财也是他们要考虑的重要一点;对于现在的大学生来说,财务管理对他们未来的发展和生活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我用问卷调查了大学生的财务状况。本文以问卷调查的结果为基础。

大学期间,我们参加了网络营销能力展示活动。在本次活动中,我们基于诸葛财富管理平台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在线数据调查,设计了调查问卷,并根据有效的调查数据撰写了调查分析报告,对大学生的网络营销能力进行了评估。

通过这次调查,一方面可以了解大学生在理财方面的理财意识、理财观念和理财行为,同时也可以了解大学生对诸葛理财的了解程度。找出大学生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建议,使大学生能够更合理地规划自己的财务管理生活。

对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通过问卷分析,了解大学生投资理财的经济状况和对诸葛理财的理解。

(1)通过调查发现,50%的大学生对个人理财业务有大致的了解,32%不了解,9%了解;

(2)34%的人理财目的是合理安排收支,23%的人是提高生活质量,其他占33%;

(3)68%的人不知道诸葛理财,只有5%的人知道诸葛理财,27%的人有一定的了解;

(4)根据问卷统计,21%的人选择投资银行存款,16%使用理财,13%分别购买股票和基金债券。可以看出,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最首选、最偏爱的理财方式是储蓄;

(5)35%的.人认为风险过大是影响其理财的重要因素,26%的人认为不了解理财产品,23%的人认为理财收益低,16%的人认为影响其理财的原因是缺乏专业知识;

图书馆决策法:通过适当的方法宣传诸葛的理财,提高其影响力,同时从自身角度出发,为理财者制定更为有利的方案,扩大理财用户数量。

(2)大多数人消费不合理,消费结构不合理,消费结构单??

图书馆方法:有的人把钱花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消费安排不合理,建议大学生制定合理的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

图书馆决策法:首先,大学生平时要多注意这方面的知识,同时学校要加大理财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学生了解如何理性消费理财,养成良好的理财习惯和消费习惯,用自己所了解的知识来指导自己的消费和管理。

第4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收入的大幅度增长,个人对所增长的财富如何进行更好的管理与运用,越来越多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老百姓手中的闲钱多起来了,理财不仅成为人们生活得一部分,也成为了商业银行新的竞争点。

为了了解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类型,以及居民的理财需求,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认识和关注程度。我作为邮储银行工作者,针对理财业务的销售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银行理财产品有哪些分类。目前,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

1. 根据风险和收益特征,可以分为保证收益产品,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固定的,到期后就可以获得协议上规定的收益,反之为非保证型。非保证型又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银行按照约定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反之就是非保本型。

一般银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的风险仅次于储蓄风险,是追求稳定收益的稳健型客户的最佳选择。

2. 根据投资币种的不同,可以分为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和双币理财产品。如外币理财产品只能用美元、港币等外币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只能用人民币购买,而双币理财产品则同时涉及人民币和外币。

而人民币理财产品根据其投资方向和领域的不同,可以分为债券类理财产品,信托类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代理境外理财产品(qdii型)。

债券型——投资于货币市场中,投资的产品一般为央行票据与企业短期融资券。因为央行票据与企业短期融资券个人无法直接投资,这类人民币理财产品实际上为客户提供了分享货币市场投资收益的机会。

信托型——投资于有商业银行或其他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担保或回购的信托产品,也有投资于商业银行优良信贷资产受益权信托的产品。

结构型——是运用金融工程技术、将存款、零息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与金融衍生品(如远期、期权、掉期等)组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新型金融产品,其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大。

代理境外理财产品——所谓qdii,即合格的境内投资机构代客境外理财,是指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qdii型人民币理财产品,简单说,即是客户将手中的人民币资金委托给合格商业银行,由合格商业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兑换成美元,直接在境外投资,到期后将美元收益及本金结汇成人民币后分配给客户的理财产品。

农行理财产品主要有“本利丰”、“安心得利”、“安心快线”、“进取增利”、“安心灵动”、“如意”六大系列,满足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和激进型等类型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具有收益较高、期限灵活、安全稳健、适合广泛的特点。

建设银行理财产品主要分为“利得盈”、“汇得盈”、“qdii”、“乾元-日鑫月溢”、“代理理财产品”。 “利得盈”理财产品包括产品收益较好、期限合理、投资方向明确的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低风险、流动性强的债券型理财产品。

光大银行的理财页面首先按币种分为两大类,然后在“人民币”分类中又分为“短期产品”、“中长期产品”、“资产管理类产品”和“结构性产品”,每种产品有很多投资系列,例如“短期产品”中有“盈系列”、“阳光e理财”、“活期宝”、“假日盈”、“月月盈”和“季季盈”等。“外币”则分为“外币a计划”和“外币t计划”两大类。

从整体上看,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群体多在40岁以上的客户。从月收入角度来说,购买者月收入主要集中在2500元以上。大多数客户对理财产品不是很了解之间,大部分客户对理财产品方面的知识还有待提高。很重要的一点是,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对于风险意识很强或者说很惧怕风险的存在,要求理财产品为保本保息。

目前客户对黄金,白银等实物投资,对股票基金投资较少,这由于近期股票市场状况不好所致,也表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属于偏保守型。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多数客户表明看好银行理财产品,因此,银行理财产品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另一方面,大多数客户对于银行提出的预期收益半信半疑,这是一种正常且成熟的心理,说明群众对于预期收益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可是在银行实际销售中,对于预期收益这一概念一般都以淡化处理,导致一部分消费者认为预期收益就是收益率。在众多的理财产品中,6月以内理财产品是客户的理想选择,说明客户喜欢投资短期产品。

1. 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各家银行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往往忽视了对质量和风险的管控,银行未能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应性原则设计理财产品,导致创新能力不足,同质化竞争日益激烈。

2. 过分强调收益淡化了风险,误导了投资者。大部分投资者在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时不能充分认识到产品的风险程度。

3. 投资者盲目认购现象严重。相当一部分投资者是冲着理财产品的高收益去认购理财产品,盲目地只看到了收益而不顾其各类不可预知的风险。销售人员应该针对不同的客户群,根据他们自身风险偏好等情况,合理有效地提出不同的理财意见。

1.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完善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并且根据客户的收入状况,对保本以及投资方面的要求因素,分别对不同需求的投资者设计合适的产品。

2.重点关注“潜在客户”,高学历年轻人。银行个人理财金融产品的潜在客户呈现年轻化、高学历趋势,单身的居多,月平均收入20xx~5000元之间的占多数,呈现平民化。同时,这群高学历的年轻人正处于职业的上升期,未来预期较好,理财需求很高。一般而言,年轻人具有良好的接纳能力,对新鲜的事物乐于尝试,同时,这样的家庭负担较轻,具有较强的购买力。

3. 银行在理财产品的发行过程中,不能只追求盈利,还要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按照风险匹配原则,讲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第5篇

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根据上级法院的安排,我们近期对泰安市两级法院审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我们采取走访、统计、研讨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专题调研,走访了驻泰三大证券公司,召开了有资深律师、证券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本调查报告。

(一)我市两级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3月,我市两级法院共计受理委托理财类案件6件,其中,委托买卖股票纠纷1件,因委托理财合同而引发的财产关系损害赔偿纠纷2件,一般委托合同纠纷2件,信托合同纠纷1件。在这6件案件当中,已经审结的2件,正在审理的4件。

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总体上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的数量较少但标的较大。从案件总量上看,与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数量较少,但是,该类案件总标的达到1.65亿元。

2、案件多发期在20xx年之后。在6件委托理财纠纷中,只有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委托买卖股票纠纷系发生于1996年,其余案件均发生于20xx年之后,这是由于股市长期低迷,在20xx年前后发生的一些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的收益无法兑现,导致当事人发生纠纷,从而成讼。

3、案由较多,不统一。现在委托理财纠纷并没有统一的'类案由,我市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在确定案由时也不统一,如有的定成委托买卖股票纠纷,有的定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的定成信托纠纷,还有的定为一般委托合同纠纷。

1、委托理财纠纷的概念不够统一规范,比较模糊。这直接影响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与审判;

2、审判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不足,判决缺少统一尺度。由于实践中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加之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均不甚相符,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很少能找到适用于此类合同纠纷的法条,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委托理财的概念,在实践中比较模糊,不够清晰。而由于委托理财现象比较复杂,因此对概念的界定,实际上决定着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范围。因此,委托理财的概念是我们首先需要予以明确的。有人提出将委托理财定义为客户将其资金交付给管理人并由后者将该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等交易市场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获利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活动。这里强调金融性质显然是从委托投资的对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托投资的主体,并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经贸、实业投资及其委托管理。所以,这一概念没有涉及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将国债、股票或期货合约等作为合同标的的情况,因此有些偏颇。还有观点认为,委托理财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将其所有或募集的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从事营利性投资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委托理财活动必须在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开设资金账户,通过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方可进行。这一概念基本上揭示了委托理财的实质,但却忽略了现实当中存在的以实物资产作为理财对象的情况。

我们认为,委托理财,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委托管理或资产委托管理的行为。严格地说,“委托理财”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用语,它包含了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委托理财现象。委托理财合同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委托理财合同泛指委托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如不动产)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而狭义的委托理财合同仅指委托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如货币、票据等)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以受托资产的种类为标准,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性资产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性资产的委托理财。金融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我们所说的委托理财纠纷,就是指的此类纠纷。

第6篇

90后的大学生追求互联网的便利快捷,已经有很多大学生选择p2p理财。由于p2p理财门槛低、收益高、流动性好,目前,已经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加入这个理财的队列。

报告通过对全国2325所高校的分析发现,在全国2500多万在校大学生中,超过35%的人在过去一年尝试了互联网理财,其中,浙江大学的学生理财成绩最好,过去一年全校仅通过蚂蚁聚宝平台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收入就高达1069万元,成全国财商最高的大学,北京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紧随其后,分列第二和第三,收入分别为847万元和577万元。

很多学生的理财,已经不是“小打小闹”,据统计,有超过1万的学生,过去一年的理财收入在4000元以上,换言之,在9月的开学季,这些90后学生仅靠自己的理财收入,就已经能够基本覆盖新学期的学费了。

对于不少90后来说,迈入大学校门,意味着自主打理财富的开始。根据蚂蚁聚宝的数据,在开学前三周时间里,共有109万大学生首次使用余额宝,开始借助互联网的方式,管理自己全年的生活费,而且越是临近开学,开通人数越多,在开学前一周,新增余额宝用户中,大学生占比达到34%,创全年最高值,大学生也成为余额宝新增用户的最大族群。

如果加上已经毕业,刚刚迈入职场的90后,那么,在这三周时间内,整个90后群体更是占据余额宝新增用户的50%以上,占比是80后的两倍,显示出90后已逐渐成长为互联网理财的主力。甚至在门槛较余额宝略高一些的定期理财平台招财宝上,也有32.6%的用户是90后,这个数字高于70后用户的占比,仅次于占比44.8%的80后群体。

蚂蚁聚宝数据分析师佘振龙表示,“相比于80后,90后理财意识的建立明显来得更早一些,他们不愿意等到有足够本钱了再理财,哪怕本金较少,他们也会尝试理财;另一方面,由于移动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的大发展,理财的资金门槛、操作门槛都大大降低,这也为90后更早地接触理财提供了极大便利。”

全国范围看,浙江、上海、福建、江苏、北京五地的学生,理财观念最强,尝试互联网理财的学生占比超过40%,分列前五,北京的占比为40.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值得注意的是,各省学生理财普及程度的排名和经济发展程度的排名也并不完全匹配,福建超过江苏,重庆超过广东,分列第三和第六。

数据显示,全国高校过去一年理财收入排名前十分别是浙江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四川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清华大学、同济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在北京,北大和清华两所高校跻身全国高校财商top10,分列第二和第七,其中北大学生过去一年互联网理财收入超过了800万,北京财商位列第三到第五的高校分别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和北京邮电大学。

在外界看来,学生理财,本钱不多,理财收入也必然不高,但实际情况是,有上万的大学生仅仅通过互联网理财,就可以赚出一整个学期的学费。

有意思的是,这些学生的大数据画像显示,他们身上最显著的标签并非“富二代”,而是“高材生”。因为这些学生主要都来自一些211、985的名牌高校。

他们是如何赚到高收益的呢?一个很主流的方式就是帮父母理财。在用户调研中,一位来自上海交大的学生介绍了自己的理财方式,“爸妈给了我20万元资金用于理财,我将80%的钱用于招财宝定期理财,20%用于余额宝活期理财,平均年化收益7%,我按照年化4%的收益还给爸妈,多出的才留给自己,一年收入也有6000元,而且爸妈也不亏,这比他们存款的收入还多一些。”

佘振龙表示,“90后作为互联网的原住民,往往比自己的.父母更擅长互联网理财,而不少父母也愿意信任自己的子女,甚至有意识地拨出一部分家庭资产来培养子女的理财能力。”不过,佘振龙也提醒,90后在帮助父母理财时,一定要考虑父母对于风险的承受能力,尽量将资产多元化地合理配置,基金、股票等风险较高的投资方式,在资产配置中的占比不宜超过30%。

据国内知名实名制社交网站人人网近日发起了一项20xx年轻人理财调查显示,半数喜欢互联网金融理财90后表示,会拿出20%以下的可支配资金进行理财;表示会拿出20%-50%资金理财的90后超三成;另有近两成的90后表示会将50%-80%的可支配资金进行理财。

谈到理财的目的,53.9%的90后表示是为了让自己的钱保值增值;称理财是为了进行更大额消费的90后则占25.6%;表示为了锻炼自己理财能力的90后占20.5%。

调查显示,90后的理财方式比较多样化,银行定期/活期、互联网金融p2p产品、银行理财产品是他们最倾向选择的理财方式,分别占比61.5%、53.9%和38.5%。投资基金以30.8%的占比成为90后位列第四的理财选择;购买债券占比15.4%;投资股票则占7.7%。

中润互联网金融平台理财师表示,日渐丰富的互联网理财产品让90后大学生的理财意识增加,收获了理财收益带来的快乐。与此同时,不少90后大学生也开始考虑把更多闲置的钱投入线上理财中获取收益,并且还表示会尝试高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90后线下理财较少,他们更多偏爱线上理财,无论是余额宝这类互联网宝宝类产品还是投资p2p平台,在90后群体中已经占据了很大一部分。

第7篇

(一)我市两级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3月,我市两级法院共计受理委托理财类案件6件,其中,委托买卖股票纠纷1件,因委托理财合同而引发的财产关系损害赔偿纠纷2件,一般委托合同纠纷2件,信托合同纠纷1件。在这6件案件当中,已经审结的2件,正在审理的4件。

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总体上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的数量较少但标的较大。从案件总量上看,与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数量较少,但是,该类案件总标的达到1.65亿元。

2、案件多发期在20xx年之后。在6件委托理财纠纷中,只有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委托买卖股票纠纷系发生于1996年,其余案件均发生于20xx年之后,这是由于股市长期低迷,在20xx年前后发生的一些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的收益无法兑现,导致当事人发生纠纷,从而成讼。

3、案由较多,不统一。现在委托理财纠纷并没有统一的类案由,我市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在确定案由时也不统一,如有的定成委托买卖股票纠纷,有的定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的定成信托纠纷,还有的定为一般委托合同纠纷。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委托理财纠纷的概念不够统一规范,比较模糊。这直接影响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与审判;2、审判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不足,判决缺少统一尺度。由于实践中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加之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均不甚相符,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很少能找到适用于此类合同纠纷的法条,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委托理财的概念,在实践中比较模糊,不够清晰。而由于委托理财现象比较复杂,因此对概念的界定,实际上决定着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范围。因此,委托理财的概念是我们首先需要予以明确的。

有人提出将委托理财定义为客户将其资金交付给管理人并由后者将该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等交易市场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获利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活动。这里强调金融性质显然是从委托投资的对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托投资的主体,并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经贸、实业投资及其委托管理。所以,这一概念没有涉及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将国债、股票或期货合约等作为合同标的的情况,因此有些偏颇。

还有观点认为,委托理财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将其所有或募集的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从事营利性投资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委托理财活动必须在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开设资金账户,通过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方可进行。这一概念基本上揭示了委托理财的实质,但却忽略了现实当中存在的以实物资产作为理财对象的情况。

我们认为,委托理财,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委托管理或资产委托管理的行为。严格地说,“委托理财”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用语,它包含了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委托理财现象。

委托理财合同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委托理财合同泛指委托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如不动产)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而狭义的委托理财合同仅指委托人

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如货币、票据等)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以受托资产的种类为标准,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性资产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性资产的委托理财。金融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我们所说的委托理财纠纷,就是指的`此类纠纷。

委托理财合同千变万化,种类繁多。总体看来,委托理财合同有名实相符的,也有名实不符的。在名称上,比较多的情况下,称为委托理财合同、投资理财合同、委托投资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或投资管理合同等;有时,第三方监管合同或委托监管合同是单列的,也有合一的,单列的由委托人与监管人签订(委托人与受托人另签委托理财合同),合一的由委托人、受托人、监管人共签。委托理财合同也有以其他名称出现的,如委托代理合同、证券(股票)交易(买卖)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国债投资(购买)合同、股票质押投资合同、合作(共同、合伙)投资合同,甚至托管合同、保管合同、国债回购合同、投资咨询(顾问)合同、信托合同等等,不一而足。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委托理财合同作出相应的分类:

(一)根据委托理财的表现形式来区分,实践中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种:(1)子母协议,一份正式协议,一份补充协议,保底和保收益的内容一般约定在补充协议中;(2)三方监管协议,委托理财合同由三方主体共同签订,即委托方、受托方和监管方,监管方一般由证券公司充当。但是在具体的合同名称上,则可能各不相同,实践中比较多的有委托理财、委托投资、合作投资、资产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协议、国债托管协议等等。

(二)根据合同中关于亏损负担和赢余分配的约定来区分,委托理财合同可以分为如下七种类型:(1)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型。受托人保证到期返还委托人的本金和一定比例的年收益率,超出部分归受托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受托人赔付。(2)本息保底,超额分成型。受托人保证到期返还委托人本金和一定比例的收益;对超出部分,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3)本金保底,超额分成型。受托人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亏损由受托人予以补足;对盈利部分,则由双方按比例分成。(4)盈余分成,亏损分担无约定型。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从事股票交易,双方只约定盈利按一定比例分成;对亏损,则没有约定承担的比例和方式。(5)缔约当时没有约定盈亏负担,受托人事后承诺补偿损失型。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交易的盈亏负担没有约定,对投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委托资产损失,受托人书面承诺补足委托人全部或部分损失。(6)盈余分成和亏损未约定型。合同当事人对于盈余的分成和亏损的分担未作出约定。(7)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型。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出资,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名义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由受托人负责资产的运作,有时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约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根据在证券、期货市场上出现的投资人名义的不同,委托理财分为委托代理的投资理财和信托投资理财。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为委托代理型投资理财。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受托人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为信托投资理财。

委托理财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监管人三类。其中,受托人的主体是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委托人的范围。委托理财纠纷的委托人,其范围的确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确定,包括各类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因为委托理财纠纷均为因委托理财合同所引起,而只要是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则上均可以成为委托人。

(二)受托人的范围。实践中,受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一般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顾问)公司、理财工作室、经纪人、私募基金等民间性机构,也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企业财务公司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

上述受托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金融机构,主要涉及券商,第二类是非金融机构,主要涉及投资公司。对于前者,证监会已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作出相应规定。对于后者,则尚存争议。肯定意见认为,既然“代客理财”列在投资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且强行法又未作禁止,应认定其具有理财资格;否定意见则主张,委托理财属于特许经营,非金融机构不宜介入。我们认为,投资公司在受托理财时基本处于监管盲区,而目前理财活动往往涉及巨额资金,一旦失控势必殃及金融安全。有鉴于此,今后宜适度限缩受托理财的主体范围,将该业务视为许可经营项目为妥。

首先,委托理财合同实际上使双方形成了一种临时性的合伙关系,双方分别用不同的客体,即委托方以货币、受托方以劳务进行投资。委托人开立账户后,在合同有效期内由受托方负责该合伙人的具体运营,凭借其专业知识和投资技巧进行具体操作。双方内部对该合伙人进行期货投资而产生的亏损和盈利进行划分,但该约定仅对双方有约束力,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在协议期内交易的盈亏都体现在该账户内,一旦协议期满,清仓结算后,双方就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次,委托理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理性的意思自治的体现。对保底条款有人提出,由于投资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由受托人承担全部亏损,会使受托人的义务单方加大,是不公平的。并非理性投资主体的行为。其实,保底条款并非当事人不理性的行为。委托理财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有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资金和投资专业知识在很多时候并不为相同的主体占有。委托方的目的是使其货币增值,但缺乏使其货币增值的手段。对受托方来说,虽然具有可以使货币增值的技能和知识,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相应的货币资金为载体,其技能是没有价值的。为了将二者有机结合,实现“共赢”,委托理财便应运而生了。

最后,无论委托理财合同如何归类,但只要此类合同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与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受到法律尊重与保护。申言之,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必须慎重,不能以监管为由阻碍其创新。法律规定应来源于现实需要,对于委托理财行为,我们应该因势利导,发挥其积极作用,而不要视其为洪水猛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而否定其合理性。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一切行为应主要由市场来决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案由的确定关系到法律关系的识别和案件的定性。对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案由的确定,实践中五花八门,很不统一,主要有代理买卖股票纠纷、证券(股票)交易代理纠纷、一般委托合同纠纷、委托理财酬金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合作炒股纠纷、赔偿纠纷、委托买卖股票合同盈利纠纷、存款合同纠纷等等。有的同志认为,应当将委托理财纠纷作为一种新的案由单列出来,使之成为一种新的有名合同。有的同志认为,从委托理财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来看,这类合同无非就是法律已经规定的有名合同的某种复合,不能将其作为有名合同对待,对此类纠纷应细化分流,区别案件类型,分别确定案由。

我们认为,对委托理财纠纷作更进一步的类型化划分和处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必要的。在实践中,委托理财类合同虽然千变万化,但细分起来只有五种典型情况:

1 、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实与民间借贷无异,应将案由定为借款合同纠纷;

2 、合同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属于信托行为,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 、合同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 、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5、对存在前面几种合同之复合情况的合同,由于合同法对复合合同的问题没有涉及,因此,宜按照类推适用的原则,对其各构成部分分别适用各有名合同的规定。

合同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事后评价。目前,对此类合同的定性在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存有较大分歧,实践中首先依据何种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也不尽相同。我们认为,在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认定上,不应拘泥于合同的性质,关键要从法理高度对其本质内容进行研判,依据《合同法》第三章的规定确定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判断委托理财类合同的有效与否,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把握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虚伪表示、隐匿行为、恶意串通、假借名义损害国家、集体、自然人合法权益甚至实施违法犯罪的,应当视为合同无效;同时,有效性应当也源于法无明令禁止即为许可,如果当事人以法律法规禁止委托的资产实施了委托理财,合同应为无效,但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信托法》的规定,委托理财不应采取许可制和专营制方式。

在此次调研中,金融业务资格的缺乏不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成为在确定合同效力时争

论最大的问题。我们认为业务资格的缺乏不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保底条款”是人们对各种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作出的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超额分成、保证本息最低回报,超额分成、保证本息固定回报,超额归受托人等约定的统称。实践中保底条款可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等三种。

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保底条款的效力。我们认为,对保底条款,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原则上应当认定有效。理由是:

1、基于市场主体投资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人们发明了委托理财合同这种投资方式。实践中典型的委托理财合同,徒有委托的外壳,其具有与一般的委托或信托合同明显不同的本质特征,即受托人承担民事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并原则上承担受托行为的所有风险。金融性的委托理财与通常意义上的投资行为也有差异,是对证券、期货等虚拟市场的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由于绝大多数委托理财合同中都约定有保底条款,对委托理财合同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本身就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对于这样一种具有资金融通和资金管理双重功能的新类型的商事合同,我们简单地用委托合同或信托合同去套,或者非得将它定性为我国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并不是科学客观的态度。因此,审判实践中我们也没有理由运用委托合同或投资行为的属性,去阐释委托理财合同,并认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

2、迄今为止,我国法律、法规中禁止金融性委托理财的规定,仅见于《证券法》第143条关于“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规定。但依体系解释方法,从该法第194条对违反第142、143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来看,禁止接受全权委托和承诺保底收益仅仅是针对券商的经纪业务。其他的禁止保底条款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人民银行的规章,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等,而这些规章又显然是从强化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方面作的规定,且信托投资公司的现实运作和人民银行对其的监管均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合同的效力,只能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上述规章显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另一方面,即使国家现在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可保底条款,也存在法的溯及力问题。当事人此前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其无法预见会发生无效的后果。认定保底条款约定无效,对当事人明显不公。

3、在委托理财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专业知识的匮乏和合同约定由受托人全权负责等原因,受托人的独立意志和受托权限都得到了极大的扩张。其在享有较大权力的同时,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当然应当负有较大的责任。从委托人权益的救济渠道方面来看,受托人在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强于委托人,处于实际上的优势地位,如果发生纠纷,由委托人举证或者识别受托人是否存在过错颇为不易。此外,我国证券市场还存在信息透明度不够、恶意亏损现象较多等问题。保底条款则为解决一直存在的委托成本问题提供了一种刚性的约束,有利于督促受托人勤勉敬业,防止道德风险。

4、虽然从维护金融机构自身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保底条款采取有限承认的态度,对于平衡作为巨额委托理财合同委托人的上市公司和作为受托人的证券公司的利益,有一定作用。但因这种观点缺乏法理支持,从构建金融机构信用和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的角度,具有致命性的负面效应。显失公平是指在缔约时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失衡,我们不能忽视20xx年前投资股市曾有的高额利润,而仅仅根据近几年股市低迷导致的巨额亏损来推断保底条款显失公平。投资证券市场的高风险、高利益是基本常识,对于因股市周期性的涨跌导致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解释为正常的商业风险更令人信服,从而排除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余地。至于参照合同法关于调低违约金的规定,仅仅保护法定利率收益,实际上将委托理财当作了储蓄,不符合市场催生委托理财这种融资投资方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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