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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借款合同2篇 股权质押借款:稳健资金助推企业发展

股权质押借款合同2篇 股权质押借款:稳健资金助推企业发展

本文将为您介绍股权质押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股权质押借款合同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取得贷款的一种合同形式。通过对该合同的讲解,我们可以了解股权质押借款的基本原理、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为读者提供了解和参考。

股权质押借款合同2篇 股权质押借款:稳健资金助推企业发展

第1篇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 年 字第 号《贷款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 公司投资的股权共 股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甲方所投资的 公司的全部股权必须到丙方办理登记托管手续,取得丙方出具的《股权托管凭证》和《股东帐户卡》,并办理质押股权冻结封存手续。

第二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 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被丙方冻结封存的股东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四条 甲方应就股权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并将出质股份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五条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如果发生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情况,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在丙方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非经三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八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的内容时,三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的内容,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到丙方办理股权解封、转让过户手续,并将转让所得款项首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第十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通过丙方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合同的内容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第十一条 丙方按托管股份总额的%向甲方收取质押手续费:

丙方按托管股份总额的%向甲方收取股权保管费(按年收取):

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质押手续费和股权保管费全额汇入丙方指定帐户。

股权质押借款合同2篇 股权质押借款:稳健资金助推企业发展 第2张

第2篇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股权,为按本合同(也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甲方接受乙方的要求并同意提供相应的典当款(当金)。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质押担保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期限以当票为准)。双方以当票作为交付款凭据,典当具体金额、期限在双方签署的当票及续当凭证上予以确认,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由乙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期限以《续当凭证》为准,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内继续有效。

甲方根据国家商务部和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综合服务费和利息,综合服务费在典当时预扣,月费率按 计算;月利率按 计算。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综合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甲方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

1、出质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出质人对出质的权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4、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形。

5、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出质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按甲方要求进行期限续展,维持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持续有效。

7、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质人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1)出质的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或者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出质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出质的权利不存在其他影响甲方实现质权的情形。

9、出质人承诺股权所在公司除银行征信系统可查的负债外无其他任何债务。

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和权利。

1、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相关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

2、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或者其他法定出质手续,相关登记证明文件正本由质权人占管。出现质权转让或者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时,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3、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出质权利赠与、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以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出质权利的,应将所得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权。甲方可以直接将出质权利兑现或变现,或者根据有关规定折价、拍卖、变卖出质权利: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

(2)债务人、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它解散事由;

(3)债务人、出质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出质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诉讼、仲裁、查封、冻结、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甲方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1、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应当及时返还出质人的权利凭证。

2、乙方应及时接收出质的权利凭证。乙方不接收的,甲方有权提存该权利凭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1、因甲方保管不善导致权利凭证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债务如不按期还本付息并缴纳综合费,甲方均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及息、费,并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逾期罚息。

3、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2)未如实告知出质权利存在共有、争议或者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况;

(3)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背书或者登记手续;

(5)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3、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债务如不按期还本付息,甲方有权聘请律师代理甲方向乙方追索,直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综合费为止。乙方须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律师费用的最低限额为乙方拖欠甲方本息及综合费的3%(百分之三)。

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的约定可重复计算。

出质权利的鉴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1、双方签署的当票(当票编号: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享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续当凭证》及甲、乙双方签订的任何补充协议均为合同条款的补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1、凡因履行本合同(当票、续当凭证、补充协议)而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受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甲、乙双方均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若乙方未按期还款,甲方将依据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需要对质押权利进行公证、登记的,应按有关规定或甲方要求,到公证处和有关部门办理公证和质押登记,则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部门、公证处各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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