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简历谷 >

热点 >其他文案 >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21年度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申报公告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21年度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申报公告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21年度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申报公告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21年度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申报公告

为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持续做好首都文化这篇大文章,建设人文北京,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面向社会集中受理2021年度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助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聚焦重要节点、重大主题、现实题材推进文艺作品生产,深入挖掘“一核一城三带两区”丰富内涵,充分彰显古都文化、京味文化、红色文化、创新文化的舞台实践,引导创作更多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的舞台艺术精品。

本年度重点资助紧扣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的作品创作;重点资助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现实题材创作,特别是反映疫情防控成效、弘扬伟大抗疫精神的作品创作;重点资助体现“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的京味题材作品创作,鼓励围绕“四个文化”内涵挖掘,打造具有创新性及影响力的驻场演出。

二、资助内容

(一)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新创资助项目

申报项目应为已完成项目策划、剧本创作(含改编)等前期准备工作,且在202151日前未安排营业性演出的新创大型舞台艺术作品。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在申报时予以注明。

艺术类型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跨界融合戏剧艺术、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戏曲曲艺音乐舞蹈等综艺表演形式(新创作品比例不低于50%)。其中,表现形式、规模体量、成本投入定位小剧场(具有营业性演出资质的500座以下剧场)的项目选择“小剧场戏剧”进行申报;内容符合儿童审美、以儿童为主要观演对象的项目选择“儿童剧”进行申报。

新创项目包含原创和改编两个类别。其中改编作品是指在原有作品基础上,通过改变表现形式或艺术类型,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申报项目可基于小说、散文、诗歌、纪实文学、戏剧、曲艺、电影、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进行改编,但须注明原作品名及作者,并提交相关授权文件。

(二)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滚动资助项目

申报项目应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又具有良好市场前景、能够长期演出的优秀大型舞台艺术作品。

1.戏曲传统经典剧目整理复排。根据戏曲行当、流派传承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剧种特色进行的戏曲经典剧目、传统老戏抢救性挖掘、整理、复排,鼓励对剧本、唱腔音乐以及舞美、表演等舞台呈现方面进行打磨提升和创新探索。

2.已正式演出的往届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原创资助项目。对基金资助项目进行择优滚动资助,主要对剧本、音乐、舞美、表演等方面打磨提高。自首演之日起至2021530日止,戏曲、歌剧、舞剧类作品营业性演出场次[1]不少于15场,其他艺术门类作品营业性演出场次不少于30场。未标明基金资助字样的演出场次不计入有效场次。

3.201911日以后完成创作,具备加工修改、打磨提高潜力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自首演之日起至2021530日止,20191月以来首演的作品,戏曲、歌剧、舞剧类作品营业性演出场次不少于30场,其他艺术门类作品营业性演出场次不少于60场;20201月以来首演的作品原则上不少于以上规定场次的50%

为鼓励探索线上演艺发展,线上付费演出可折算一定演出场次。申报时不满足场次要求的,应提供已经确认的演出计划及协议。已获得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舞台艺术作品加工提高、滚动资助、演出奖励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小型剧(节)目整理加工项目

1.201811日以后完成创作,源自群众原创,展示群众文艺特色,讴歌真善美,传递正能量,适合基层演出和交流推广的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曲艺4个类型。

2.201811日以后完成创作,已经演出一定场次,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较好社会反响的优秀原创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包括:小戏曲、独幕剧(含戏剧小品)、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木偶、皮影、杂技、魔术等。

3.传统戏曲折子戏、传统曲艺作品等挖掘、整理项目。

(四)舞台艺术作品配套资助项目

对参选以下活动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予以配套资助:由北京市申报并入选“2020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重点扶持剧目”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经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代表北京市参加以下2020年度国家级展演活动(2020年全国基层戏曲院团网络会演、第十三届全国舞蹈展演)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入围文化和旅游部鼓励参加的一类国际艺术赛事并获得奖项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

三、项目要求

(一)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新创资助项目

1.申报项目应已完成项目策划、剧本创作(改编)等前期准备工作,获得基金立项资助后能立即实施,首场营业性演出原则上应安排在北京市,时间一般不早于202151日,且能够在2022630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

2.结项验收要求:

1)完成不少于10场的营业性演出。其中,在北京市域范围内的营业性演出不少于5场,其余场次可安排京津冀巡演或在主流网络媒体平台上进行线上付费演出。

2)作品的演出时长一般不少于90分钟(儿童剧、小剧场戏剧可适当放宽时间要求)。

3)演出场所应是具有营业性演出资质的剧场。申报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杂技剧艺术门类的作品应安排在500座以上的大中型剧场。[2]

3.申报单位在近三年内应作为独立出品方或制作方,生产并演出1部及以上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在申报系统“申报主体艺术简介”中注明);具备营业性演出资质,原则上要有稳定的主创团队或一定数量的正式演职人员。艺术专业院校以提高在校师生专业能力进行的艺术创作,建议申报艺术人才培养类别的“艺术教育实践项目”。

(二)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滚动资助项目

项目要求同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新创资助项目。

(三)小型剧(节)目整理加工项目

1.申报项目获得立项资助后,能立即对项目进行修改提高和演出推广(项目开展时间一般不早于202151日),下基层演出不少于20场,并能够在2022630日前完成结项验收。作品的演出时长一般不超过60分钟。

2.群众文艺类申报项目,应为入围2020年北京群众文艺创作精品节目汇报演出,以及参加2020年“歌唱北京”、“舞动北京”、“戏聚北京”、“艺韵北京”比赛并获奖的项目。此类申报项目应由各区文化馆统一组织报送,不接受演出团体单独申报。

四、资助额度及方式

(一)配套资金

为保障资助项目顺利实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文化建设积极性,基金资助额度占项目全部成本核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70%,配套资助项目不做比例要求。同时,基金将依据项目艺术类型、社会影响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对部分符合年度资助重点的项目,提高资助比例,支持演出推广。

(二)资助额度

1.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新创资助项目的资助额度:歌剧、舞剧、音乐剧项目不超过400万元;杂技剧项目不超过300万元;戏曲、话剧项目不超过25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不超过120万元;木偶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跨界融合戏剧艺术、戏曲曲艺音乐舞蹈等综艺表演形式不超过100万元;皮影戏项目不超过60万元;儿童剧项目不超过120万元;小剧场戏剧项目不超过80万元。

2.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滚动资助项目的资助额度,依据艺术门类、成本核算、演出计划以及社会、市场效益,合理确定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新创项目资助额度的60%

3.小型剧(节)目整理加工项目的资助额度:小戏曲、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项目不超过20万元;戏剧小品项目不超过10万元;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和合唱项目不超过15万元;歌曲项目不超过10万元;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项目不超过10万元,群舞项目不超过20万元;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不超过10万元;杂技、魔术项目不超过15万元;木偶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皮影项目不超过15万元;传统戏曲折子戏、传统曲艺作品不超过10万元。群众文艺类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4.舞台艺术作品配套资助项目的资助额度:由北京市申报并入选“2020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重点扶持剧目”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按照12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经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代表北京市参加以下2020年度国家级展演活动(2020年全国基层戏曲院团网络会演、第十三届全国舞蹈展演)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入围文化和旅游部鼓励参加的一类国际艺术赛事并获得奖项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三)拨付程序

1.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新创资助项目。对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基金将根据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及申报主体的执行能力,先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50%的资金,主要资助剧本创作、导演创排、音乐编排、舞美设计等创作核心环节;项目创作完成,经专家中期监督合格后,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两次拨付累计不超过80%;完成规定营业性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剩余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创作相关经费支出,一般不支持项目演出经费支出。

2.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滚动资助项目。对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基金将根据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及申报主体的执行能力,先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50%的资金,主要用于作品的修改提高、挖掘整理;项目开始演出,经专家中期监督合格后,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两次拨付累计不超过80%;完成规定营业性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剩余资助资金。资助资金可用于项目加工提高、演出相关经费支出。

3.小型剧(节)目整理加工项目。对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基金将根据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及申报主体的执行能力,先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50%的资金,主要用于作品的修改提高、挖掘整理和演出交流;完成规定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4.对于符合配套资助条件的舞台艺术作品,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四)预算编制

项目预算编制应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出国经费等一般性成本费用支出,专项经费的支出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71号)《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71389号)《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北京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京财党政群﹝2014175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4127号)《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6825号)等。预算编制的准确性是申报项目获得立项资助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五、申报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的单位或机构,在符合申报类型条件的同时,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201911日前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文化单位或机构均可申报。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并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申报主体应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其中编剧、导演、音乐、主演、舞美等主创人员应以北京市创作人员为主。

4.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5.正在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渠道资助的申报项目,需提前予以申明。申报项目如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不得接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申报项目所列经费开支,如已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支持,不得再从其他财政性资金中列支。

6.由本市与外省市生产单位联合创作制作的申报项目,本市创作生产单位应在创作演出上处于主导地位,并拥有申报项目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项目申报时,应提供与合作单位的相关约定协议。

六、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时间为20201230日至202135日。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首页点击链接进入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网站(,点击“项目申报”进入申报评审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

(二)基金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八、申报材料

(一)《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项目资助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机关颁发的单位或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申报大型舞台艺术作品资助项目,应提交申报主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2019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2020年度6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申报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或较多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读意见。

(六)申报项目如有外请主创人员及团队,须提交合作意向书

(七)与申报项目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证明,包括银行存款证明或与项目执行有关的正式合同、协议等。

(八)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1.申报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新创资助项目的,须提交已经完成的剧本及相关导演阐述、舞美、灯光、人物造型、服装设计图或草图、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申报舞剧、杂技剧项目的,须提交完整剧本、部分舞蹈、节目编排视频;申报交响乐、民族管弦乐和戏曲曲艺音乐舞蹈等综艺表演形式项目的,须提交艺术构思、音乐小样、节目编排等文字、音像资料。

2.申报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改编项目须注明原作品名及作者,如原作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须提交原作者或原作版权拥有人授权文件。

3.申报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滚动资助项目的,须提交完整的加工修改提高方案和完整演出视频,并按要求提供海报、场次证明(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场租合同及发票)、演出收入结算单、市场反馈材料等。

4.申报小型剧(节)目整理加工项目的,须提交作品完整演出视频。

5.申报配套资助项目的,须提交奖励证书或有效证明文件及奖励拨付证明等。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立项资助项目后,基金管理中心将与申报主体签订《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项目资助申报表》《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立项资助工作要求》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申报主体应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助经费必须直接用于所申请的项目实施,专项管理、厉行节约,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支出、挤占或挪作其他用途。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22630日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24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中心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审计评估,并组织专家进行结项验收。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负责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一年至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机构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成果运用及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演出、宣传、出版,特别是在结项验收合格后参加展演、会演和重大节庆活动时,应始终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21年度资助项目”。有关标识使用程序和具体要求在资助协议中进一步明确。

(二)申报主体应同意按照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安排,参加基金组织的出版、展演等公益性活动。

(三)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文化艺术基金)享有立项资助项目政府类评奖的申报权。

(五)基金管理中心对本公告拥有最终解释权。

 

业务咨询电话(工作日):62253068;申报系统技术支持:18501942640(电话)、644053280QQ号)。

 

 


[1]本公告中的营业性演出,是指在具有营业性演出资质的剧场,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不包括公益性演出(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百姓周末大舞台、民族艺术进校园等)。

[2]申报以上艺术类型的项目需单独提交演出场所的营业性演出资质证明和座位数证明。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jianligu.com/redian/qitawenan/4venz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