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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服务合同6篇 顺畅物流,签订合同。

物流服务合同6篇 顺畅物流,签订合同。

“物流服务合同”是指运输公司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物流服务的标准、条款及费用等内容。该合同是双方之间保障权益和明确责任的重要依据,是保证物流运输顺畅的基础。本文将就物流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作简要介绍。

物流服务合同6篇 顺畅物流,签订合同。

第1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本运输合同是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甲方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提供运输、仓储和其他物流增值服务。具体服务时间和内容以甲方发出的传真和邮件为准。

(1)乙方每月 日前与甲方对上月业务进行结算,双方确认以 为结算依据。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供结算清单及相关文件后的个工作日内(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与乙方进行核对、确认。个工作日内不反馈信息,视同确认。乙方应在甲方核对无误并书面确认上月运输物流和后开具等额正规合法发票并呈交甲方,甲方应每月日前,以现金、支票或油卡方式支付给乙方上月的运输费用(油卡金额补超过总运费的30%)

(2)如遇不可抗力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延迟付款,甲方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3)如由于国家政策原因发生服务价格变化,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参照新价格履行;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解除协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本协议解除。

(1)甲方委托货物运输,应当向乙方准确写明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数量、收货人名称、联系方式、收货地点、起运时间或到达时间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如运输的货物对包装、码放、运输、保存等有特殊要求,甲方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2)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甲方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提交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运输。

(3)甲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运。

(4)甲方不得委托乙方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国家禁运、违禁物品等。

(5)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若因乙方人员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该批货物的原价及对甲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1)在乙方将货物交付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2)货物运输到达后,乙方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或收货。

(3)收货人收货验货时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异议的,视为乙方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了甲方托运的货物。

(4)货物抵达目的地,乙方应及时将货物信息反馈甲方,以便于甲方跟踪货物。

(5)乙方应对货物运输全过程监控,如出现问题,货物不能如约到达,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出解决问题办法。

(6)货物到达后,乙方通知收货方提货,货物存放超过7天未提货,乙方则按0.01/kg收取仓储费。

(1)乙方可代甲方办理货物保险,费用由甲方支付,具体保险费率详见附件《运输服务价格》;

a、如甲方足额投保,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提供索赔证明文件;

b、如甲方未对委托运输的货物投保,乙方可以根据货物的情况为甲方代办货物保险,费用由甲方支付,甲方应配合乙方提供相关货物成本数据资料,以供乙方衡量是否将进行投保,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毁损、灭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方拒绝乙方办理货物保险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毁损、灭失,乙方最高20元/kg的标准进行赔偿。

c、如因甲方未对委托运输的货物足额投保,货物运输过程中出险,保险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有甲方承担。

(上述abc保险方式需甲方确认一种,如未在合同中明确视同默认b条款)

(2)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燃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甲方、收货人的过错造成,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乙方将甲方委托的业务交于其他公司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乙方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乙方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4)由于甲方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的,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运输服务费。甲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乙方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在两个月内未支付上述费用的,乙方可以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成先受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乙方可以提存货物,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若乙方承运的货物不适合保存或提存的(包括但不限于生鲜物品等),乙方有权自行处理,所得款项在扣除乙方因此说发生的费用、损失后,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乙方及其指定人应保证其员工在贸易交往中保守本协议中,甲方的销售、业务、客户、市场、技术等相关所有信息的机密。

在双方合同中及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说交付的相关资料以及操作系统中的各类数据和信息。如出现乙方雇员有使用、披露上述保密信息的情况,乙方应就此向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赔偿金元,若造成甲方重大损失,甲方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权利。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提供有关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双方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未通知或延迟通知给其他方造成额外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如不可抗力情况消除后,能够继续履行协议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恶劣天气条件、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包括罢工、政变、骚乱等)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一、合同生效后,双方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十二、合同生效后,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必须提前一个月与双方协商,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方可变更。否则,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另一方违约金,违约金为人民币元。双方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除非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合同中任何一方对另外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间接、惩罚性的损失(如营业额或利润等,但不限于此)不予承担责任。如发生灾难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况,甲方或乙方可不经预先通知而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协议。

十三、因本合同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相同效力。

十五、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物流服务合同6篇 顺畅物流,签订合同。 第2张

第2篇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乙方为甲方及其客户提供报关、报检、运输、仓储等一切服务业务,即从接收到进口单据,到货物最终通关入库(含两个月的免费仓储期)的物流业务)第三方物流服务签订如下合同:

甲方应根据需要提前以书面形式或乙方认可的形式通知乙方发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名称、具体的提货时间,发货日期及时间、重量、件数、体积、收货人的姓名、电话、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传或电子信箱等信息);如甲方临时加单,应提前2小时以书面形式或乙方认可的形式通知乙方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货物 信息与乙方。因甲方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乙方损失或费用支出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甲方可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全部费用。

甲方若对乙方物流服务费用有疑问,有权要求乙方解释。

在合同执行中,若乙方运输服务屡次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乙方为甲方提供报关、报检、运输、仓储等一切服务,即从接收到进口单据,到货物最终通关入库(含两个月的免费仓储期)的物流业务,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货物通关后全部放置黄岛;货物通关后部分放置黄岛,部分放置东营;货物通关后全部放置东营。

乙方承诺对承担的甲方国内/国际货物的物流服务予以权利保障,保证足够运力,保证优质服务

乙方应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如数运抵甲方指定的收获单位或收货人

乙方街道甲方通知应及时安排收货运输事宜。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装货查验工作,查验无误应填写装货验收单或其他单据,如发现货物短缺损坏,应即使通知甲方有关人员。

乙方对余数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乙方对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经甲方调查确认;(2)货物本生的缺陷或自然思念好以及由于包装不善;(3)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它处理以及甲方、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4)货物运抵甲方指定的收货单位或收货人,并经收货人签字确认没有货损的。 乙方对甲方货物必须保持外包装好,不得开箱,否则,如发现短缺损坏,则有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赔偿额为短缺或损坏部分的甲方与客户所签订的合同金额,但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如运输途中遇到困难,乙方须即使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确定到货时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货物在物流服务中出险,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由乙方办理保险索赔事宜。若非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导致乙方物流成本大幅度增加,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其它任何借口向甲方提出增加运费单价的要求,甲方对乙方提出的涨价要求可不予处理。

注:投标报价依据当前的运输市场状况、燃油价格与公路收费标准进行确定,遇到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到物流合同的执行,双方可以根据情况协商或重新招标进行价格调整。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为 年。

1.进口货物的通关及其仓储运输业务。包干费三个月结算一次,业务按票对账,费用双方确认后在三个月后的五日内付清。

2.内陆运输业务。货物从东营、黄岛的仓库,到指定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以整车计(每车30-35吨),按每吨报价。每月25日乙方将当期发生的费用明细传真至甲方,甲方确认后,乙方开具相应的运输发票,甲方收到发票核对无误后,与次月中旬付款。

3.投标报价依据当前的运输市场状况、燃油价格与公路收费标准进行确定,遇到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到物流合同的执行,双方可以根据情况协商或重新招标进行价格调整。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事宜,保险费率按投保金额的0.14%计算,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单独支付,与运费及物流服务费一同结算)

(一)双方理解本合同(包括任何附件)所涵盖的商业关系的性质及具体事项构成保密和专有的信息。对任何该等信息的披露将可能对双方造成竞争性损害。因此,任何关于甲方和/或乙方的成本、程序、货物的数量、种类、运送目的地、客户等其它详情或乙方获得的有关另一方的商业活动的信息任何时候都应该作为保密信息,未经该另一放(视情况而定)事先明确表示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其它第三人透露,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就所有由于其未能履行其在本条款下的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成本和费用向另一方做出补偿,受害另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本保密条款的保密期限为本合同后三年,并不因本合同的无效或撤消而终止。

甲方应承担由于其提供的货物和收货人的信息不正确及因甲方收货人的原因而造成的乙方错运或递运不着的责任和相应的重新派送或退云以及乙方车辆和人员闲置所产生的费用。

甲方承担货物外包装完好而内装货物短缺、损坏情况下客户或收货人拒收的责任,并承担退运及处置费用。

由于甲方匿报危险品或禁运品致使乙方车辆损坏、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及其他直接间接的损失和费用,或者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应由甲方负责赔偿。 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物流服务。

1)若由于乙方过错造成延迟送货,给甲方或甲方客户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按每延迟一天(24小时)扣减当次运费的15%,依此类推,直至扣完当次运费,并按甲方客户要求的赔偿额予以赔偿(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当次运费);运输时效从装货离厂之时开始计算。

2)运输过程中出现货损货差的处理原则为: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货损货差,由乙方负责想保险公司索赔(甲方应协助提供相关资料),保险公司的赔款归甲方所有;(玻璃破损的处理方法详见附件二)若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之内,除《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乙方可负责的情况外,均由乙方按照甲方实际购销合同价计算赔偿。但实际购销合同价与事先约定的单价(见附件三)之间的差额不得超过实际购销合同价的10%。若该差额超过实际购销合同价的10%,则甲方须另行申报单价,乙方应相应调整保险费。甲方应按照调整后的保险费支付款项。

3)为了便于计算保额和结算保费,本部分货物按事先约定的单价(见附件三)确定保险金额,而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按实际购销合同价计算赔偿。

4) 甲方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现的照片、注明货损情况的签收单、货损报告等。

本合同期满前,双方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双方如遇特殊原因需提前解约,应提前三十(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本合同的签署、生效、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合同签定地点的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或附件,补充协议或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得到双方的书面确认,并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在修改未获得双方书面确认前,本合同的条款仍然有效。

本合同有效期为意念。双方在合同到期时均无终止意向的,则本合同自动顺延一年。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终止前合同约定的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本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篇

根据甲方与乙方的共同协商,在遵循《合同法》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发往全国各地的货物交给乙方承运事项制定如下条款:

二、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承运时,须提供货物运输途中所需要的所有合法手续,以及规范、安全的货物包装,并不得将国家违禁物品(含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夹带货品中,否则由此造成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承运时,须按货物实际价值自行购买保险,或由乙方代为办理购买保险,否则由此产生货损、货丢,乙方不承担全部责任;

四、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包装损坏、货品损失等情况必须经收货人、送货司机(或者到达货站经手人)共同签字出具书面证明,必要时由收货人扣押送货车辆或扣除到货应收运费等;如未有签字证明,则乙方可拒绝赔偿;

五、如果出现货物安全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而未能收取运费等应收费用,乙方可视情形扣押货物并达到一个月期限后自行处理;

六、货物从承运之日起有效查询日期和索赔期在四十五日内,过期乙方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货物承运价格以及到货时间可由甲方与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协商确定,具体数量、金额、送货事宜等以每次乙方提货后所签的由乙方提供的《货物托运单》为准,并以此作为查询、索赔、结算等实际操作的依据;

十、如有出现合同纠纷,在协商解决的基础上按《合同法》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4篇

第一条 乙方将所有后开标示记载物品寄托与甲方营业______仓库堆藏及保管,而甲方负保管该物品的义务。

第二条 甲方保管寄托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加保管,并随时注意查明保持该仓储物及原状完整。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所规定的下列保管费目表,计算支付保管费与甲方的义务。

第四条 前条保管费支付时期约定每月______日,乙方应支付该月份保管费与甲方一次。

但仓库内堆藏保管的物品,因非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灭失败仓库契约消灭的,甲方得就其已为保管的部分按其已保管日数计算请求保管费,乙方决无异议。

第五条 甲方为因堆藏及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包装费代垫的税捐保险费或凡属维持原状而支出的一切必要保管费用,甲方得向乙方请求偿还。

但以其确有切实必要依本契约应由乙方负担,而情况紧急一时无暇通知乙方所支出者为限。

第六条 乙方对仓储物除于寄托时,非因过失而不知仓储物有发生危险

第七条 本契约终了后甲方即无继续堆藏及保管仓储物的义务,而应将寄托物返还于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但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应即返还仓单与甲方,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拒绝或不能移去,甲方可定相当期限请求移去,逾期不移去的,甲方即得将寄托物付诸拍卖。

第八条 甲方依前条规定行使拍卖权,就寄托物拍卖其所得分,扣去因拍卖所生的费用及保管费及甲方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田,以及因迟延移去寄托物所生的保管费用,如有剩余甲方应将余额交付于应得之人。

第九条 甲方因仓储物的性质或瑕疵所生损害的赔偿以达清偿的目的,对于仓储物可行使留置权。

第十条 甲方对于寄托物堆藏自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而保管之责,如就其所保管仓储物的灭失损毁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除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同意或依习惯或有不得已之事由外,应为自己保管仓储物,不得使第三人代为保管仓储物。

第十二条 甲方未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同意亦非习惯或有不得已的事由,而使第三人代为保管者,对于寄托物因此所受的损害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管期间经双方约定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前项期间内甲方不得任意请求移去仓储物,但甲方因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为堆藏保管时,虽在期间中亦可随时请求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移去。

第十四条 保管期间届满后甲方应将仓储物及其所生孳息一并返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五条 甲方返还仓储物得在甲方堆藏寄托物的仓库所在地为之。

但寄托物如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同意或依习惯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转使第三人代为保管的,得于仓储物的现在地返还。

第十六条 甲方在保管期间如有第三人就寄托物对甲方提起诉讼,主张寄托物系其所有而对甲方诉请返还或就寄托物为假扣押假处分的执行时,甲方有应即时通知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对于仓库堆藏的仓储物发生霉烂、发酵、蒸发变质等有减少价格之虞时,应有从速通知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对于前二条危险通知的义务如怠于履行、致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不能依法定程序维护权利因此所受损害,甲方应负赔偿之责。

第十九条 甲方因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请求,应许其检点仓储物使其可查悉仓储物的现状以防止其损坏灭失或其他减少价格的危险,亦应允许其摘取样本,甲方绝无异议。

第二十条 甲方于本合同订立同时应由仓库簿填发仓库交付乙方收执。

第二十一条 前条仓单如遗失、被盗或灭失时可请求补发。但应先由乙方或仓库单持有人向法院依法律程序宣告其原填发仓单为无效后,始得请求补发。

第二十二条 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于仓单填发后认为有将仓储分割为数部分以便分别处分的必要者,甲方自当应其请求为之分割换发各该部分的仓单,但原仓单同时由持有人交还甲方收回。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除寄托物灭失保管期限届满,或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致给付不能解除条件成就解除权及撤销权的行使等一般法律行为的消灭原因而归于消灭外,在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均值得随时终止契约而请求返还寄托物。

第5篇

根据甲方与乙方的共同协商,在遵循《合同法》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发往全国各地的货物交给乙方承运事项制定如下条款:

二、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承运时,须提供货物运输途中所需要的所有合法手续,以及规范、安全的货物包装,并不得将国家违禁物品(含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夹带货品中,否则由此造成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承运时,须按货物实际价值自行购买保险,或由乙方代为办理购买保险,否则由此产生货损、货丢,乙方不承担全部责任;

四、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包装损坏、货品损失等情况必须经收货人、送货司机(或者到达货站经手人)共同签字出具书面证明,必要时由收货人扣押送货车辆或扣除到货应收运费等;如未有签字证明,则乙方可拒绝赔偿;

五、如果出现货物安全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而未能收取运费等应收费用,乙方可视情形扣押货物并达到一个月期限后自行处理;

六、货物从承运之日起有效查询日期和索赔期在四十五日内,过期乙方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货物承运价格以及到货时间可由甲方与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协商确定,具体数量、金额、送货事宜等以每次乙方提货后所签的由乙方提供的《货物托运单》为准,并以此作为查询、索赔、结算等实际操作的依据;

十、如有出现合同纠纷,在协商解决的基础上按《合同法》处理;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第6篇

本合同在_____物流公司(第三方物流)与______公司(客户)之间于某年某月

第三方将履行在业务范围所规定的服务,费用支付与价目表中所定的服务费用一致。如果在合同下提供的物流服务的货币价值(在其中任何一个月内) 比价目表提出的每月最小额要少,客户需支付不少于最小额的费用。

除非任何一方根据8(1)条款提出书面终止通知,合同期限自____日 (起始日期)起3年,然后自动延期1年 (续订条款)。合同的起始条款与续定条款终止日期前的60天,双方将重新洽谈下一个延期合同的物流、仓储费。

客户可不以第三方作为指定收货人来运送货物;第三方也有权利自由地拒绝或接受以第三方作为指定收货人的货物。如果第三方接受以第三方作为指定收货人货物,客户在得到第三方通知后, 应立即书面通知承运人,将一份副本送给第三方,说明第三方对上述财产没有受益权或利益关系。

第三方有权力拒绝或接受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货物。如果第三方接受了这种货物,客户应支付价目表中所规定的费用,若价目表中没有规定,则支付合理的费用。第三方一收到这些不符合规定的货物,应尽快通知客户,以获得有关指令,第三方不负责由于口头传递所造成的失误。

由第三方配送的所有货物都必须恰当地标记和包装,然后送到仓库以便配送。客户在送

货前,应准备好符合业务范围货单。双方同意第三方根据协议规定的价格,储存和搬运其他货物。

(1)没有顾客准确的书面要求,第三方不运送或转运货物。然而也可以根据电话发送货物,但是第三方不承担口头传递信息而造成失误的责任。

(2)客户要求从仓库中提货,必须给第三方合理的提货期限。如果因为天灾、战争、公敌、罢工、扣押、骚乱等,或者第三方不能控制的任何理由,或者因为不由第三方责任而造成货物的损失或损坏,或者因为法律所提供的任何其它理由,那么第三方不承担这种过失的责任。 如果执行过程中发生了某一事件或困难,顾客与第三方应同意适当地延期。

(1)不属于通常物流服务(即业务范围内)的服务所需的第三方劳动力,按第三方的通常费用标准收取额外的合理费用。

(2)顾客所需要的特殊服务包括编制特定的存货报表、标出的重量及包装上的系列数字或其他数据、货物的物理检验和物流运送清单等,但不仅限于这些服务,这些服务按第三方的通常费用标准承担额外的合理费用。

(3)为顾客提供材料、包装材料或其他特殊材料,按第三方的通常费用标准承担额外的合理费用。

(4)由于事先安排,不在正常商业时间内收到或运送货物,按第三方通常费用标准,承担合理的额外费用。

(5)包括邮资、电传、电报或电话的通讯费用,如果这些方面的服务超过通常的服务标准,或者在顾客的要求下,这些通讯不采用邮政的正常方式,那么上述费用向顾客收取。

(6)有时第三方在没有顾客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产生了必需的 非常费用,顾客因此同意支付第三方由此而产生的合理适当的费用。然而,只要可能,第三方

在产生这些费用前,应从顾客那里获得许可。这种许可可以是口头的,但第三方对口头传递信息所造成的失误不负责任。

客户把私人财产送到作为受托人的第三方,第三方在下列条件下同意接受这些财产:第三方对储存货物的丢失或损坏不负责任,除非这是由于第三方没有照管好而造成的丢失或损坏,对这些财产,第三方不为客户保火灾险或其他意外事

故险,客户因火灾或其他事故遭到财产的损失,第三方无法律责任。

对任何原因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不由第三方负责保险,但第三方同意当前的保险单继续生效,该保险单阐述:在协议的期限或延期内,对放在协议中指定的第三方仓库里的别人私人财产,如果遭受丢失、毁坏或损坏,作为受托人的被保险人,由于法律上所规定的义务必须赔偿,但这些赔偿金额(在其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代表第三方物流公司来支付。该保险单在协议期限包括延期内,应全部生效(除去一些除外条款)。客户若 需要的话,可以提供该保险单的副本。

如果第三方对顾客货物的丢失或损坏负责,为了计算这种损失,货物将按它的售价的存货成本来估算。

第三方对由于进货卸货或出货装货的延误而造成的逾期费负责。第三方应竭尽全力提供及时的服务。

不是由于第三方的任何行为或疏忽而造成的随后损失,第三方不负责任。

第三方将负责监督管理、人员配备、看门服务、物流设备、办公家具、日常安全(包括下班后锁门和启动电子安全系统)、托盘、包装材料、捆扎和房屋的保养。

有关方都认识到第三方物流公司为提供服务将作出承诺并投资。双方同意下列条款:

无需任何理由,任何一方在9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可终止该合同。该书面通知应有终止日期。无论什么原因的终止,无论是客户或第三方或法律等作用提出终止,客户同意补偿第三方全部的未摊提的贷款或租金。即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第三方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1)参与各方达成共识:第三方不能被看作州的法律中规定的仓库所有人,并且,第三方明确表示在任何时候都不提出索赔、抵押、特免、抵销的优惠权或类似的有关对合同中所规定第三方所处理的货物的权利,货物的全部的、单一的、无疑问的权利仍属于客户。

(2)以与合同中的任何条款不冲突为前提,据此同意:第三方对于合同中所规定的货物而言,是受托者,第三方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受托者寄托人的关系。第三方对于完成任务所需的方法和措施,应有独立控制和自由处理的能力。他不是客户的代理或雇员。为了使第三方能完成作为该合同的受托者的任务,客户允许第三方按客户的利益,在任何适当的时间内,能独立控制并进行对货物和房产的检查。

(1)以下所有的索赔必须在法庭宣判前,以书面形式提交。

(2)只有当这些索赔用书面形式提交,并且是在事件发生后一年内提出索赔,客户或第三方才能作出反应。

2(1)、4(1)和5(3)小节规定了与客户进行口头交流后产生理解偏差所应承担的责任。在与以上各节内容无冲突的条件下,客户同意用书面形式在发生口头交流24小时内,对这些口头交流内容进行确认。第三方收到这些书面确认后,再也无权依靠自己对口头交流的理解行事,而应按书面确认的情况为准。但是,在第

三方收到口头交流确认前,第三方不必对根据口头交流内容所发生的行为负责。

不得到客户书面同意,第三方不能转让、转送、抵押或让渡这一合同或合同的任何一部分,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权利。上述书面同意是不能随便收回的。 注意,在这一转让条款规定中,并不排除第三方向持有股份的或控股的公司或主要持股人转让利益。这些利益的转让或转送不需要客户同意。

在合同上签名的工作人员、代理或雇员声明并保证完成所有必需的工作,他们有权使各自的组织受到法律保护。

(1)如第三方在执行或遵守合同条款时,有实质性的违约。

(2)如果第三方向法院提出自愿破产的申请,或被法院宣布破产或资不抵债,或为债主的利益进行转让,寻求或同意对所有资产任命第三方的接收人或清算人。如果第三方收到这一书面违约通知单后30天,违约还在继续,这种情况下,客户有权中止合同,它满足第8(a)节中所述的中止付费的规定。与前述无冲突的情况下,第三方在收到这一违约通知后有30天时间来消除、纠正违约行为。

除了各方签名的书面协议外,这一合同不能改变、修改、作废、丢弃或以口头或其他任何方式终止。书面意见包括双方签注的完整的协议,不能由他人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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