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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买卖合同4篇 石材交易合约

石材买卖合同4篇 石材交易合约

石材买卖合同是石材行业常见的合同形式,也是一种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文书。合同内容以石材品种、规格、数量、价款、交货方式、交货地点、验收标准、保证金等为重点,规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这份合同涉及方面广泛,需要在签订前慎重考虑。

石材买卖合同4篇 石材交易合约

第1篇

需方单位:四川路桥遂广高速公路sg1-4项目经理分部路基一队 (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单位:龙女砂石场 藤兴林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规范产品交易行为,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证正常交易秩序,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供应要求

上表中材料单价为砂砾石运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价格,含材料出厂价、装卸费、运杂费及税金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单价为不变合同价。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单价,否则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守约方带来的所有损失。

1、乙方所供应的级配砂砾石粒径控制在0~10cm内,砂砾石含泥量不大于5%。其它指标满足甲方与本工程项目业主所签工程合同文件以及本合同中对材料质量的要求。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开采许可证等各类证明。 三、数量、计量单位及计量方法:

1、供应数量以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为准。 2、计量方法:

(1)、乙方将材料运送至甲方指定卸货地点后,由甲方指派专人按实际方量验收,出具验收票具。

(2)、以甲方实际签收的合格数量作为结算数量。 四、供货期限及交货地点:

1、 级配砂砾石 供货期限由甲方决定。 2、交货地点: 卸货到甲方工地指定地点 。 五、结算方式

1、乙方交货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发入库单后在每月最后五天内,甲方凭乙方提供的销售发票、入库单及相关证明等资料结算。

2、货款支付按每月已结算的材料货款的65%支付,余款在停止供货后一年内付清。

1、甲方负责按本合同第五款支付乙方已结算货款。 2、甲方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供料计划提供给乙方。

3、甲方应指定人员签收乙方送至工地经抽检合格的材料,不得故意拖延收货时间。

4、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卖方送至工地的不合格材料(以甲方中心试验室抽检结果为准),其退场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甲方的供货计划,按时提供本合同规定的合格材料,满足甲方施工要求。

2、乙方供货不能满足甲方供货时间和供货质量要求时,甲方可要求解除合同。

3、乙方必须保证所供材料整车规格、质量的一致性,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收货并可追究相关责任;甲方若发现卸料过程中掺有不合格品,乙方必须停止卸料,经抽检合格后方能卸货。

4、乙方在材料运输途中或中转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或其他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八、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因单位名称、产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更、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违约一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十万元的违约金。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用料计划生产材料,确保工程需要。若因乙方责任未能按用料计划生产或达不到质量要求,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未按甲方供货计划供应材料,致使工期延误,除承担相关损失外,每延期一天,向买方支付五仟元的违约金。同时,甲方保留另行选择供货商的权利。

3、其他违约责任按国家现行《合同法》有关条款解决。 十、争议解决方式

如果本合同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积极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如需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供货完毕并付清所有款项后即自动终止。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账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账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石材买卖合同4篇 石材交易合约 第2张

第2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的石材委托乙方供应,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3) 交货方式:乙方负责送到甲方施工现场,乙方负责卸货。

第二条: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价,见双方签字附表。

按乙方发货清单由甲方指定的人签字核准作为结算依据、货物到工地甲方验收后支付货款。安装完成后甲方按进度支付乙方施工费用。

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的《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gb/t18601-20xx)标准和《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jc/t79-20xx)标准以及《异型装饰石材》(jc/t847.1-jc/t847.3-1999)

4.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加工通知单进行加工,做到同一面无色差,相邻面色调基本一致。

6.1验收地点设在甲方施工现场,以甲方指派的人验收签字后作为收货依据。

6.2应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加工单的要求加工,验收标准按行业标准执行。

6.3乙方将石材加工好后,应在加工厂内进行大面积的预拼,并将合格品集中编号后发货,保证每张版面有编号,且包装完好后装箱运输到甲方施工现场。

6.4乙方供应的石材色泽、花纹、材质应与样板基本一致.

7.1货到工地,甲方即安排卸货,乙方负责卸货费用,卸货及安装过程中造成石材损坏的,责任由乙方负责,货到工地甲乙双方清点好数量,检查破损情况,验收时发现破损由乙方负责

8.1保证其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证复检资料齐全、完整、清晰、可靠

8.2在运输过程中石材损坏,乙方应无条件更换石材(甲方自提货除外)。

8.3积极配合甲方及业主、监理对石材的验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协助甲方对石材进行位置定位

(1)甲方不及时支付款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给乙方,违约金按合同总价*10%计算。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加工清单、大样图有错误,导致乙方错误的安排生产,属甲方责任,甲方应根据具体情况补偿乙方的重复加工及材料杂费等费用以及工期损耗补偿金额期双方协定。

乙方供货延误,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合同总价*10%计算。

(2)质量不合格,因乙方供货原因,致使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供货,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到货,总供货期不予顺延。

(3)除此之外本合同第五条5.4项外,乙方供货进度延误超过合同签订10天的,而又未书面征得甲方同意的,则视为乙方违约单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另定供货单位,同时乙方须向甲方赔偿相关损失。

10.1凡属有关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提交人民法院进行仲裁。

10.2本合同的有效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双方责任履行完毕后本合同条款自动终止。

10.3本合同任何内容的修改,须由甲乙方双方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或书面文件,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或相关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甲方任何双方未取得对方同意不得将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转给第三方。

10.5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3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的石材委托乙方供应,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3) 交货方式:乙方负责送到甲方施工现场,乙方负责卸货。

第二条: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价,见双方签字附表。

按乙方发货清单由甲方指定的人签字核准作为结算依据、货物到工地甲方验收后支付货款。安装完成后甲方按进度支付乙方施工费用。

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的《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

(gb/t18601-20xx)标准和《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jc/t79-20xx)标准以及《异型装饰石材》(jc/t847.1-jc/t847.3-1999)

4.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加工通知单进行加工,做到同一面无色差,相邻面色调基本一致。

6.1验收地点设在甲方施工现场,以甲方指派的人验收签字后作为收货依据。

6.2应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加工单的要求加工,验收标准按行业标准执行。

6.3乙方将石材加工好后,应在加工厂内进行大面积的预拼,并将合格品集中编号后发货,保证每张版面有编号,且包装完好后装箱运输到甲方施工现场。

6.4乙方供应的石材色泽、花纹、材质应与样板基本一致.

7.1货到工地,甲方即安排卸货,乙方负责卸货费用,卸货及安装过程中造成石材损坏的,责任由乙方负责,货到工地甲乙双方清点好数量,检查破损情况,验收时发现破损由乙方负责

8.1保证其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证复检资料齐全、完整、清晰、可靠

8.2在运输过程中石材损坏,乙方应无条件更换石材(甲方自提货除外)。

8.3积极配合甲方及业主、监理对石材的验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协助甲方对石材进行位置定位

(1)甲方不及时支付款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给乙方,违约金按合同总价*10%计算。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加工清单、大样图有错误,导致乙方错误的安排生产,属甲方责任,甲方应根据具体情况补偿乙方的重复加工及材料杂费等费用以及工期损耗补偿金额期双方协定。

乙方供货延误,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合同总价*10%计算。

(2)质量不合格,因乙方供货原因,致使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供货,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到货,总供货期不予顺延。

(3)除此之外本合同第五条5.4项外,乙方供货进度延误超过合同签订10天的,而又未书面征得甲方同意的,则视为乙方违约单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另定供货单位,同时乙方须向甲方赔偿相关损失。

10.1凡属有关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提交人民法院进行仲裁。

10.2本合同的有效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双方责任履行完毕后本合同条款自动终止。

10.3本合同任何内容的修改,须由甲乙方双方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或书面文件,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或相关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甲方任何双方未取得对方同意不得将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转给第三方。

10.5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4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石材供料达成如下协议:

因位于 装修需要,向乙方购买石材(石材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和暂定总价等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主材产品委托购买材料明细表》。

2、本合同产品为甲方选定板材、样式、花色等,依据客户签字认可的加工图、铺装图定制加工,非质量问题不可退换。

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石材系天然产品,纹路和走向不规则属于自然现象不属于质量问题,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石材若存在合理范围内的色差,甲方对此予以谅解。乙方应尽可能减少所供石材的色差,并将色差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如果石材色差超过合理范围,甲方有权要求调换。但是,如果各批次供应的石材色差可使用于不同立面或处所而不致影响建筑物整体视觉效果的,则甲方对此予以谅解。

4、乙方对石材粘结、安装提供一年的保修售后服务,超过保修期、人为的或不可抗力的损坏,甲方提出维修的,乙方适当收取合理费用。

5、因石材成品为大板切割而成,故出材损耗计入面积数量内。同时出材的结果及裂纹板材玻疵的损耗都是由客户承担。一般情况下大理石计损耗出材率70%,拼花出材率为50%。特殊情况,如客户要求板材规格较大,或精选板面过高,会出现出材率过低等情况下由客户承担。

本合同所涉石材乙方有义务按标的物约定的规格要求进行一般加工制作。如甲方对特定石材需要进行异形加工,需向乙方提供异形加工图样并附具体加工要求的书面说明。

1、自本合同签订后接到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的订货单,以最终复尺甲方签字确认之次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供货。

1、乙方送货至位于 工地。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在乙方营业地或乙方指定的位于 材料仓库自提。 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代办托运。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为甲方办妥托运手续后,视为货物已交付。

1、甲方委托乙方安装的。在乙方交货后,乙方接到实质性通知并具备复尺条件后 天,施工工期为乙方接到实质性通知后并具备施工条件后 天。

2、所有施工详细图纸、样块统一由甲、乙双方和设计师当场签字确认,并各存一份。乙方应严格按照图纸施工。

3、甲方在工地现场找完水平线后方可测量,若本合同商品在测量前签订,则以测量后甲方确认图纸的时间为合同时间,工期相应顺延。

4、若甲方购买的产品需乙方安装,而到期甲方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可顺延安装时间,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协调决定,因现场条件更改而造成乙方产品无法安装的,期间带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甲方指定 为验收人。但是,甲方或签订本合同的代理人视为当然的验收人。

2、石材的验收方法采用现场验收,当场处理的方式。如发现断裂明显不格的石材,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按本合同第五条第

(1)项即乙方送货方式交货的,甲方须在乙方将石材运至交货地点并通知甲方验收人后的6个小时内受领货物,并完成货物数量和质量的验收。按本合同第六条第(2)项即甲方自提方式交货的,甲方应在装车前完成货物数量和质量的验收。按本合同第六条第(3)项交货的,第一承运人对货物数量和质量的验收视为甲方的验收。

3、甲方不能及时受领货物的,乙方有权进行提存。有关提存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如对乙方交付的石材有质量异议,应当在验收当场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交付的石材数量和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5、甲方将石材使用于建筑物,视为甲方已完成对石材的安装验收。

1、合同价款。本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此合同价格均不含税,甲方如需开具发票,税费由甲方承担(税率为发票金额的18%)。

2、乙方委托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为货款的接收单位,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

1、合同的变更。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提出变更,需经另一方的书面认可。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对增加的供货数量的验收视为书面确认合同标的的变更。

2、合同的解除。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诚信履行,不得随意解除。如经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则双方应签订书面解除协议。但在下列情况下,一方享有解除权:(1)甲方迟延付款达30日以上或迟延付款的数额在应付货款的30%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供货迟延达30日以上或迟延履行数量达应供货数量的30%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迟延付款,每迟延一日,应按迟延支付的货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迟延供货一周以上,应按迟延供货的货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一方违约而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另一方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

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内容,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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