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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装修合同3篇 解除装修合同,突破困境!

解除装修合同3篇 解除装修合同,突破困境!

本文介绍如何解除装修合同,主要包括合同中的条款、合同解除的方式、可能出现的纠纷等内容。如需解除装修合同,必须仔细阅读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操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解除装修合同3篇 解除装修合同,突破困境!

第1篇

依照《民法典》,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后,订立本协议

1、甲乙双方均同意解除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其它相关协议。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除。

2、甲方支付首期款_____________,水电轻工辅料款_____________,两项合计_____________元。

3、乙方应收取该项目中水电款及水电工程管理费和运营费_____________元。

4、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究对方的违约等责任。

协议书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协议书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收执壹份。

解除装修合同3篇 解除装修合同,突破困境! 第2张

第2篇

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曾签订《某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揽本市三门路房屋的装饰工程,承包方式为全包,总价款5万元,工期自20xx年9月24日开工,至20xx年11月25日竣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支付合同款4万元,但被告在工程中大量使用不符合同约定的材料,隐蔽工程也未通知原告验收,原告曾提出异议,被告却在工程未完工的状态下于20xx年11月25日擅自撤离施工现场,导致原告无法如期入住,只得在外租房居住,故要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某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从20xx年11月26日起至20xx年4月7日止按每日50元计算;3、要求被告返还多收取的装潢款项6055元;4、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在外租房损失从20xx年11月26日起至20xx年5月7日按每月3000元计算。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9月25日签订《某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揽本市三门路房屋的装饰工程,承包方式为全包,总价款5万元,工期自20xx年9月24日开工,至20xx年11月25日竣工。因被告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被告应赔偿50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进行施工,原告则向被告支付工程款4万元。施工过程中,双方因被告未通知原告验收材料及验收隐蔽工程等问题产生矛盾,原告曾对被告使用的材料提出异议,被告却于20xx年11月20日擅自撤离施工现场,致成讼。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某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系争房屋内被告已施工的工程价格进行审价,该公司经审核后确认被告已施工工程造价为33945元。

审理中,原告称系争房屋经有关部门对施工工程进行审价后,原告为减少损失,于20xx年4月7日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已入住,由于被告逾期竣工,原告以每月3000元的价钱在外租房居住。期望法院在计算租金损失时考虑到原告另行装修需要一个合理期限,从而支持原告有关租金损失计算至20xx年5月7日的诉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院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且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擅自退场,造成逾期竣工及系争房屋长期空置,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给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被告已施工工程经审计价格为33945元,原告据此要求被告退还多收取的工程款6055元亦属合理,应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在外租房损失一节,本院认为被告逾期竣工导致原告无法按期入住,原告已提出证据证明其在外租房居住,该损失被告理应赔偿,至于赔偿的标准本院将根据本案案情并结合市场行情予以酌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曹某与被告某某室内装潢公司签订的《某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二、被告某某室内装潢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某逾期竣工违约金6700元;

三、被告某某室内装潢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曹某装修工程款6055元;

四、被告某某室内装潢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某租金损失(自20xx年11月26日起至20xx年5月7日止,按每月20xx元计算)。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审价费1500元,由被告某某室内装潢公司负担。

第3篇

根据贵我双方于年 月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贵方承租我方位于 处的 平方米房屋,贵方按月(季)向我方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租金为每月 元,物业服务费为每月元。截至20xx年 月日,贵方尚欠我公司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欠款共计 小写: 元(大写人民币 元)。贵方怠于支付上述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给我公司正常经营带来了不良影响。

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我公司于20xx年月日向贵方发出催款函,通知贵方自收到催款函之日起7日内全额支付上述款项,否则我公司将对贵方所经营的项目进行停业整顿;逾期15日仍未全额支付上述款项的,我公司有权与贵方解除《租赁合同》,并依法追缴以上欠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目前,贵方收到催款函已超过15日,且仍未缴清上述款项。因此,再次函告贵方:请于20xx年4月 日前缴清截至20xx年月 日前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欠款和滞纳金共计人民币元整,如逾期不缴,自20xx年月 日起,我公司正式解除与贵方签订的上述《租赁合同》,并依法追缴所有欠款及相应的滞纳金。请在解除合同5日内,办理清场,逾期未办理,将视同贵方授权我公司进行清场。我公司将对装修等设施进行拆除,且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拆除费用由贵方承担。同时,视同贵方放弃剩余货物的所有权,授权我方进行处置。我公司将对存放在专柜内的货物清点后,有权对货物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变卖等处理措施,货物处理所得价款优先抵交欠款,不足部分我公司将依法继续追缴。贵方已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将优先用于清偿贵方欠我公司的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款项,但出现的已售商品质量问题,仍由贵方负责;希望贵方认真对待,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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