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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位置租赁合同5篇 「精准投放,双方共赢——广告位置租赁合同」

广告位置租赁合同5篇 「精准投放,双方共赢——广告位置租赁合同」

本文介绍广告位置租赁合同,是指广告主与推广平台之间达成的一份协议,规定广告主在推广平台上租赁广告位的方式、时间和费用等事宜。该合同是保障广告主和推广平台权益的重要文书,具有比较大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广告位置租赁合同5篇 「精准投放,双方共赢——广告位置租赁合同」

第1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所管理的 全部楼宇的电梯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安装广告机和装饰镜框,用于环境装饰及刊登播放商业广告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1、具体使用范围:乙方可以使用方城县 小区内全部楼宇电梯的内外部分区域(包括电梯口、轿厢、门),安装液晶广告机、装饰镜框及电梯门贴膜。

2、设备安装位置:a、电梯口一侧安装液晶广告机,用于视频播放;b、电梯轿厢内三面安装装饰镜框,用于刊登平面写真;c、电梯门外面粘贴贴膜,用于创意广告及保护电梯。

3、使用安装数量:每部电梯口安装液晶广告机1台,轿厢内安装镜框3块,共使用 部电梯。(由于部分楼宇未完工,入住率偏低及轿厢内护板未拆等原因,甲方暂时不能完整提供可利用资源,总共使用电梯数量将按乙方实际使用多少统计,此项如双方需要可另立协议说明。)

2、镜框规格:采用塑料材质,长宽比为450mmx600mm/570mmx770mm,厚度为2mm;

3、操作要求:广告机播放时音量及光线应控制在国家环保部门规定的范围之内;相框内刊登内容应健康清晰。

1、甲、乙双方确定使用费用为:每部电梯 元/年,共 部电梯,全部电梯每年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使用费人民币共计 元。该使用费用乙方应在每年 月 号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支付给甲方。(结合第一项第3条,由于部分楼宇未完工,入住率偏低及轿厢内护板未拆等原因,甲方暂时不能完整提供可利用资源,目前只能提供电梯口位置给乙方使用,因此,乙方按实际使用电梯数量和位置支付费用。)

2、广告机设备在使用中产生的电费由 方承担,每月 号前以现金形式支付。

3、自合同签定起 时间内为免费开发合作期,乙方无偿为甲方做公益性宣传。

2、本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则应另行签订协议。

3、本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的合作终止,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电梯区域相关资源,并应将所安装广告设备进行清除,恢复原貌。

1、乙方安装广告设备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保障电梯乘客安全的安装模式和符合健康要求的装饰材料。

2、在乙方安装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安装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安装方式违反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责成乙方修改安装方案。

3、乙方对广告设备进行更换或保养,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不符合人体健康要求的,甲方有权责成乙方限期改正。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承诺不与任何与乙方有竟争性的第三方在小区内进行相同或类似的合作,甲方授权乙方享有电梯口及轿厢独家广告发布权。

2、甲方在与乙方合作期间,如遇电梯改建、维修,长时间不能正常使用时,应提前通知乙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义务看护乙方所安装的广告设备,应尽量避免人为故意破坏,并对小区居民进行宣传指导,如遇到设备被损坏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处理。

1、乙方负责广告机和装饰镜框的安装制作,并按双方认定的安装方式及位置进行安装使用,安装设备的产权归乙方所有。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电梯相关区域内有独家视频和平面广告发布权,对广告机和装饰镜框内发布信息的客户数量、画面布置形式、内容享有决定权。

3、为保证广告机的播放质量和装饰镜框的装饰效果,乙方将定期派员工进入电梯区域更换画面内容,以及对装饰镜框和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甲方应对乙方人员出入小区和电梯提供便利。

4、本合同期满后,甲方如想继续和他方开展此项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1、乙方保证广告机和装饰镜框安装方式具备安全性,不对乘客或电梯轿厢本身构成不当损坏,否则,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保证设备和装饰材料符合人体健康要求,不对电梯用户构成不良影响。

2、乙方刊登播出的广告内容必须符合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乙方在广告机和装饰镜框内刊登播放的广告如有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3、乙方保证装饰材料及播出画面在视觉上具备合理的美观性。装饰镜框内没有刊登商业广告时,乙方应在装饰镜框内做公益宣传,以美化环境。

1、乙方如不能按时向甲方交纳本合同约定之款项,每延迟一天按拖欠总金额的1‰每天向甲方缴纳滞纳金。拖欠超过 天,即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除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外,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3、因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乙方须在合同解除后三十日内,完成广告机设备和装饰镜框的清除等工作,若逾期未清除的则须补交占用期间的费用,占用期间每日费用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月需缴纳总使用费用的百分之十计收,若超过三十日乙方仍未清除完毕,甲方有权强制清除而不作任何赔偿。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甲乙双方于本合同中所留地址及电话为联系(送达)地址及电话,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向上述地址之文件送达视为已送达到及/或通知到对方。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广告位置租赁合同5篇 「精准投放,双方共赢——广告位置租赁合同」 第2张

第2篇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公平、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本广告位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该广告位租赁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以实际发布时间为准)。

广告牌租赁费总金额共计人民币 200000 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人民币10000元(合同签订后两周内给付);第二次支付人民币50000元( );第三次支付人民币50000元(合同到期日给付)。

(2)对乙方发布的广告形式、内容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广告内容及形式进行改正。

(1)甲方免费提供广告位中平面塑料模具安装及制作,并对模具进行日常维护。对因模具质量引起的问题由甲方承担。

(2)甲方免费提供广告(不干胶)的安装,并进行相关的日常维护。

(2)在本合同租赁期内,乙方有权按照相关约定正常使用广告位发布广告。

(2)自行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负责,并办理工商行政审批手续。因广告内容造成的侵权或其他法律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与甲方无关。

(5)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私自改变广告位置。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擅自终止履行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

1.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应付租金总额 的滞纳金。

1、本合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3日内,乙方应拆除其在广告位安装的各种设施。

2、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续租,乙方须在本合同届满 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第3篇

为美化、亮化城市的举措,宣传企业形象,增强英德商业气氛,促进英德经济发展,提高英德广告品味,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路灯杆安装道旗、灯箱事谊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应信守执行。

建设路(浈阳路至光明路段)两边路灯杆96座; 英州大道南(浈阳路至膦肥厂)两边路灯杆124座; 观音山大道(监狱至防洪河堤)路灯杆246座。

二、租赁期限:三年(从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xx年11月14日止)。

三、租金:每座杆¥.00元/年,合计总租金人民币壹拾万整(¥.00元)。

签订本合同一周内一次性付清租金给甲方。在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续租给乙方继续使用。

1、乙方广告内容必须健康合法,同时须经规划和城市综合管理局等单位审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2、乙方在路灯杆上安装广告不能造成灯杆损坏,如因广告造成灯杆脱漆生绣等损坏,乙方必须修复灯杆或按修复造价赔偿。

3、租赁物在合同期内经营广告权和使用权属乙方所有,因租赁物所获的所有收益及广告牌安全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5、政府有其他需要或国庆春节等期间悬挂灯笼,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服从,且期限不作延长及费用补偿,如需拆除的广告牌乙方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拆除。在租用期间如甲方因建设需要更换灯柱,更换后新灯柱在合同期内由乙方作宣传广告使用。因租赁物所获的所有收益仍归乙方所有。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未尽事宜,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4篇

为美化xxxxx,增强xxxxx商业气氛,促进商丘市睢阳区经济发展,提高xxxxx广告品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xxxxx路灯灯杆安装路灯广告、灯箱等事谊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应信守执行。

1.甲方应提共xxxxx所有道路灯杆给乙方进行路灯广告的安装、发布和使用。

2. 乙方不得在路灯广告上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内容,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制止和清除广告内容。

2. xxxxx内所有道路的路灯灯杆,每根灯杆安装(以下简称“该设施”,乙方利用该设施进行商业广告发布);

1. (从日起至年___月___日止)。自合同签订后___年内,乙方可免费使用。

2. 自合同签订年后,乙方付给甲方该设施管理费用,每年元人民币,在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续签合同,乙方继续使用该设施。

1.甲方确保在本合同签署后,及时准许并配合乙方进场安装,并协助乙方进行安装、更换及日常的维修工作;

2.合同期内,如发现该设施出现破损等异常情况,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进行更换及维修;

3.合同期内,如遇设备(路灯)改建或维修等状况,需要改变和拆卸乙方的该设施,需提前通知乙方。更换后的新路灯在合同期内该设施使用权仍归乙方所有。

1.该设施在合同期内广告发布权和使用权属乙方所有。

3.乙方保证其发布的广告内容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及社会风俗,否则,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1.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应自觉履行规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中任何一方违约,应按其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的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合同共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篇

1.1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房产屋顶之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2甲方将位于区路号的房屋屋顶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作为广告位使用,年,按季付费,每年租赁费递增。租赁期起始日为房屋屋顶实际交付乙方使用之日的次日,租赁期6年。

2.1 甲方提供图纸画定的位置建设广告位,并保证本项目所使用的建筑物屋顶具备6年以上的产权。

2.2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政府许可文件、依照有关规定需以甲方为申请主体进行办理的,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后,甲方予以积极协助办理,为乙方建设提供水、电、临时场地等必要条件,据实统计和告知所发生费用交由乙方承担。

2.3甲方应为乙方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提供便利。如发现项目设备故障或丢失,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进行维修和监督。

2.4 甲方不得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项目设备、设施、

2.5乙方有需要时,甲方应保证屋顶广告牌位的供电事宜。具体收费标准由甲、乙方双方协商解决,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1乙方按时交纳租金,负责到城管等相关部门办理广告位全部相关审批、备案等手续,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3.2广告位的制作、安装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按照抗风抗震等标准设计、制作广告牌,确保广告牌的质量与使用安全,使用期间发生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确保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及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屋顶的现状和附着物,不得破坏建筑物屋顶结构层、防水层和保温隔热层及其他不可移除的构筑物。

3.3 乙方自行承担项目按批准的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甲方所有的建筑、电力设施等的改造、加固、维修、维护等相关费用。

3.4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建筑物损坏的,乙方应负责及时彻底修复,并承担所发生费用。如由此对甲方或本幢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及其雇员、代理人、访客造成影响或发生其它损失,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5 乙方承诺使用甲方建筑物屋顶仅用于建设广告位于广告大屏及附属设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抵押第三方。

3.6乙方在租赁期间因广告牌位所发生的事故及造成他人伤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但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地震、火灾等)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7广告内容,由乙方负责审查、制作、安装、发布,广告内容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如遇政府规划,甲方须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协调或者拆除广告牌,如广告牌重建本合同依然有效,甲方给予乙方三个月的免费租赁期。广告牌拆除后,乙方预交的租赁费,10日内甲方按剩余的天数退还乙方。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

5.1 乙方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45日以上,经甲方书面催告缴仍拒不补缴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2 甲方在乙方审批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出现无故阻碍乙方安装、使用、维修设备,或将建筑物屋顶挪作他用,或无正当理由安装影响项目运营的附着物等行为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期限整改,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3 甲方擅自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建筑物屋顶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5.4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6.1 因政府具体行政为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根本上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协议。如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协议解除

6.2 因甲乙双方中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乙方进入破产程序的,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6.3 本协议解除后,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项目资产在双方约定合同时间内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

6.4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任意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7.1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协商解决。

7.2 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甲乙双方均可就争议事项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1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协议涉及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 泄露于第三方。

8.2 甲乙双方均需设定专职联系人负责项目具体工作。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8.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租赁期满时终止。在实施过程中,经双方同意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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