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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后的野生动物管理

疫情后的野生动物管理

疫情后的野生动物管理

疫情后的野生动物管理

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物资源是人类社会的重要资源,无论如何提高对野生动物的认识,都是人类总结定义的,不可能超越人类之上,也不可能绝对平等。自古以来人类与野生动物就一直在博弈,在发现与改造。那些 对野生动物绝对保护主义是超出了人性范畴的思想理念,不可能真正处理好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

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既关系生态文明建设,又关系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和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探索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包括法律上的问题,使管理出现漏洞。加之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职责不清,人才缺乏,使有些问题难以落地,给人以管理混乱的感觉。如何真正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做到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向好发展。面对中国目前的具体情况,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正确认识野生动物。

关于什么是野生动物,绝大多数人的认识都认为野生动物应该是自由生活在自然界中的动物,不靠人工喂养可以生存和繁衍,是从来源来分辨。即所谓的“野生动物”应该是生活在自然状况下,不是靠人工喂养的,有自然种群的这些动物才称为野生动物。包括了鸟、兽、两栖、爬行、鱼,什么昆虫、蜘蛛,什么虾类、贝类等。从行为学上讲,这些动物对人有一种天性的“安全距离”。把一切因人工饲养才能存活的动物都称为“人工繁育的动物”。但目前中国的法律上对野生动物是按物种管理而不是来源管理。这就给野生动物管理带来了困难,给禁食野生动物的实施增加了难度。应从法律上明确“野生动物”的概念,将人工驯养繁殖动物与自然生长的野生动物从属性上区别开来,按照国际惯例、中国人的习惯和CITES公约标准,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根据国家评估并发布名单以后,遵照《畜牧法》来管理,可以用于交易和经营。而对自然生长的野生动物充分强调其生态功能,不得进入生产活动。如果依然不把“野生”和“人工繁育”这两个概念分清楚,就没有办法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没有办法实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二、正确认识野生动物的利用。

野生动物的利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生物多样性公约》也提倡合理利用生物多样性资源,只不过不同的时期对野生动物利用的形式和内容有所不同。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分为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直接利用包括狩猎、观赏、生物防治等,对一些种群数量过大、繁殖速度快的种群,适度的狩猎不但不会影响种群的发展,还对种群的保护具有进步意义。特别是一些生态系统中已经造成了食物链顶端的控制物种缺失的情况下,人工替代大型食肉动物对种群和群落结构进行调控是必要的,比如对野猪、麂子、野兔的调控。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系统稳定与更新的内生动力,利用生物群落结构实现生物防治是最科学最长效的手段。野生动物的间接利用包括

①人工繁育为市场提供产品(如梅花鹿、马鹿、果子狸、竹鼠、竹鸡、雉鸡、豪猪、蛇、甲鱼等,以及一些用于陪伴和观赏的动物,如鹦鹉、爬宠等);

②为已有的人工繁育种类引进和调整遗传基因,提高抗病能力和提升生物现状(如用于猪种改良的野猪杂交、雁鹅杂交、野鸭杂交等);

③对一些濒危物种通过人工繁育保存和扩大种群,用于野外种群复壮(如大熊猫、东北虎等)。

正确认识食物种类的多样化对人类健康的意义,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提高,对野生动物的直接利用逐渐以人工繁育种群替代了自然野生种群,变相地减轻了对自然野生种群的直接消耗,使野生种群得以更好的延续。

三、加强自然状态下野生动物的管理

野生动物管理的职责在林草部门,要做好野生动物管理,就包括了对野生动物的资源动态监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野生动物国际贸易管理、野生动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人工繁育试验、放归与放生管理等常规工作。还有一个内容是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栖息地的保护与生态修复。因为任何一种野生动物都离不开栖息地,栖息地的保护与修复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野生动物的生存涉及到水、食物和隐蔽等等方面的基础条件,而这些条件都是靠栖息地来完成。野生动物不是一个个体,而是一个种群,既要保证个体的自然存在,不是人工投食的,又要保证种群内有基因交流的空间。

第二是要认清猎捕是野生动物数量减少最简单、最直接的重要原因,而并不是物种濒危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栖息地的丧失。有人会说,非洲的犀牛就是人工捕猎造成濒危的。事实上是因为没有了足够的栖息地,不得不跟人类共有空间,受到人类不利的威胁所造成。当然,人为活动也是问题之一,人们破坏了植物,食草动物和杂食动物就会造成食物短缺。人们猎食食草动物,食肉动物就会没有食物,环环相扣。华南虎的问题就是如此,因为山上的食草动物被大量捕猎,林地被开荒,使华南虎无以生存,跑进村庄猎食家禽家畜,甚至咬人,最后成了人人喊打的“害兽”。

第三是环境污染问题导致栖息地破坏。环境污染主要是指人为带入的面源污染,一些激素、抗生素、农药、化肥造成栖息地的水、土壤和食物改变。栖息地的改变不是说树砍光了才叫改变,群落组成改变、微气候改变、水和土壤pH值的改变都是栖息地改变的内容。当然,大自然有很强的修复能力,但当破坏超过了极限,这种修复也无能为力。一个物种可以影响30个以上的物种的生存,栖息地的改变影响的可能首先是昆虫,而昆虫会影响鸟类,鸟类又会影响到其他的动物。穿山甲就是这样的例子,直接捕食穿山甲当然是穿山甲锐减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同时环境中大量的污染物,农药、化肥、除草剂等使得穿山甲的食物变得稀缺,即使有食物,也让这些食物多少带来一些有毒的物质,这些有毒物质在穿山甲的体内聚集,使得穿山甲的繁殖受到严重的影响、导致疾病产生。还有环境中的激素也是疾病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之一,因为病毒和细菌在激素的作用下很容易发生突变,而这种突变有可能就是致命的。

四是单一的人工植被造成了食物短缺。有些食物是季节性的丰富和季节性的短缺。因食物丰富而扩张,又因为食物的缺乏而灭亡。这样的例子是非常多的,黄石公园里狼的案例、湖鳟鱼的案例就是如此。有时候想象中的好事可能变成了坏事,想为环境提供更多的资源让野生动物有更多的食物,但恰恰这种做法可能影响了自然的群落构成,让这些丰富的食物变得不可取。就像许多的胖人实际上是营养不良。

第五是应该考虑人也是生态系统中的一员。不必将人与动物在地理分布上截然分开,应让他们保持着一种和谐的关系,保持一种安全的距离,这样才是真正的生态。建立生态的网络,将一个一个孤立的小的生态系统通过生态廊道的形式连接起来,形成生态网络,是解决空间不足的有效办法。这样的例子在国际上也有。尼泊尔的森林覆盖率也就不足57%,但是,网络状的生态环境给虎在全国活动提供了条件。

第六是要加强监测管理,监测能够知道物种的活动变化情况。制定管理计划,实时的调整保护管理措施,对野生动物资源量和发展趋势要进行科学评估,种群过大的要进行人工干预,也就是适度的猎捕。因为现在很多地方自然界中处于食物链顶端的大型的食肉动物已经缺乏,造成单一种泛滥。要靠人工干预来控制发展速度,人工干预也是现代野生动物管理的重要内容,就要补上这个缺。在搞清楚资源量和发展趋势的情况下,有计划的开展猎捕活动。合法的野生动物管理采取的猎捕的产品,是可以提供给市场的,但不能直接经营,所有收益除直接成本外,应全部上交国库。

四、规范人工繁育动物管理。

中国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工作具有悠久的历史,但真正的快速发展是从改革开放初期开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与各行各业的经济发展并驾齐驱,在经济建设中确实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对农村的脱贫致富,农村粮食生产废弃物的充分利用和农村轻劳动力的作用发挥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良莠不齐,也出现了一些打着人工繁育的幌子干着盗猎洗白的勾当的情况。用于人工繁育的种类达130余种,多数是用于食用或食药两用。有些完全属于人工饲养,有些属于利用环境半野生放养,不同的养殖目的,在饲养方法上也略有区别。要规范养殖管理,就必须组织科研力量进行科学评估,对养殖技术确实成熟的种类出台相关的饲养、检疫标准。对技术不成熟的但有需求的必要性且发展潜力巨大的开展科学研究,但不得进入市场。对确有疫病风险的养殖动物坚决取缔。对不得进入市场和需要取缔的合法养殖企业,做好清理评估和安置补偿。

一是要弄清楚人工繁育动物的目的。既然要管理,那就应该要弄清楚繁育的目的是什么。应分为科学研究的人工繁育与生产性人工繁育。对科学研究性的,只能是科研部门去开展,待繁育技术成熟后,由国家发布白名单,才能由其它企业或个人去开展生产性人工繁育。科研性人工繁育只能停留在科研和服务上,不能用于生产。对于生产性人工繁育,也要搞清楚是观赏?是食用?是药用?还是宠物?不同的利用目的管理手段应该有区别。把目的搞清楚了,才可能去制定相关的技术规程。

二是种源要合法。只有科研性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种源可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来自于野外,不得以经营为目的,是为了服务社会。就像大熊猫繁育中心一样的,那些种源有可能是通过救助得来,有可能是适度的野外捕捉。而生产性的人工繁育种源只能从科研单位繁育出来的子二代、子三代来。种源清楚、谱系清楚,什么时候来的?不可能追根溯源说种源来自于野外就不能生产性人工繁育,我们今天的猪牛羊马哪一个的种源最初不是来自于野外?但是它们已经通过成熟的人工繁育,变成了我们今天的家禽家畜。只有种源规定清楚了,源头管理才有希望。对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要制定相应的标准,包括了饲养的标准、检疫的标准。凡是要进入市场的人工繁育的动物必须要通过严格的检疫。

三是加强过程的监管。要有动态的管理信息,哪里有养殖场、养什么?多大的数量?它们的来源是什么?包括这些动物的谱系,包括他们的去向,这些都要有台账,有严格的管理痕迹,相互验证。建立动态的信息管理平台,实行户口管理。如果一旦有非法进入市场的来自于野外的野生动物,马上就可以暴露于天下。

四是要有固定的市场和经营场所。虽然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是一个经济行为,但是。它跟家禽家畜一样,也是有风险的。包括定点屠宰、定点销售。对家禽家畜都有严格的管理,更何况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只有固定了市场、固定了经营场所,检疫这个环节才更容易操作。去向管理是非常必要的,要与当初的养殖目的环环相扣。对待一些具有风险的动物要加强研究,评估风险的程度,规避风险。

五是按时发布相关的信息。科学研究要为社会发展服务,公开相关的数据,提供后续服务跟进。当然这社会发展不仅是经济发展,还有生态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要主动作为,在制定相关标准的同时,对动物有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发布。

五、完善现行法律。

现行的法律基础对野生动物保护是有用的,但现行的法律不完善,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对野生动物的定义上强调了珍稀濒危和保护物种,忽略了非国家保护物种,给执法管理留下真空区域,同时对管理的对象中的人工繁育种群又过度的强化了管控,该管的没管好,不该管的又管得过死。不能等待某一物种已经处于濒危了才管控,而应该充分考虑生态系统中不同种群、群落的结构和相互关系,动态管理各种生物。有些方面有法律,但是没有很好的实施,比如《动物检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牧法》等对于驯养繁殖的动物利用都有明确规定,在利用的各个环节管理中执行什么样的标准要明确。现实是监管和执法都不到位。没有明确的对政府的考核机制,是政府监管不完善出现漏洞和问题的主要原因。

六、分清条块责任。

对野生动物分类分级管理,而对可食用、药用、观赏等用途的种类采取不同的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野生动物管理部门管野生动物和种源、农业部门管养殖与检疫、交通部门管流通运输、市场监管负责经营、食药监部门管理食用药用、城市管理负责赏玩、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级政府负全责。应有更明确的责权利,对真正的野生动物应加强保护管理,做好监测、评估、调控、栖息地修复与保护;对受威胁或受伤动物开展救助,防止外来物种对生态系统造成伤害;对濒危物种开展救助与人工繁育,保护遗传资源,扩大自然种群;对可利用的物种或必须需要利用的物种,开展人工繁育技术的研究,由科学部门来进行,不得直接进入经营市场;对技术已经很成熟的物种进行充分评估,制定相应的标准,安全检疫,适用于《畜牧法》发展人工繁育利用。对利用动物加强从种源管理、饲养过程管理、运输管理、市场管理,用现代的大数据手段,强调各个环节的检疫与管理。

七、完善管理体系。

目前野生动物管理体系不健全,特别是基层缺乏野生动物管理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不能够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和野生动物保护的需求。以贵州为例,全省专门从事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人员不足60人,除省级管理机构较健全,有专门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保障外,9个市州仅有4个市州有管理机构,89个县市也仅有4个县有专门的野生动物管理人员。繁重的管理任务与单薄的管理力量形成鲜明对比。另外,管理的大量精力被分散在社会事务和养殖场管理中。而对于检疫管理和市场管理,因为缺乏协调机制和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对人工繁育动物的认知不足,基本处于缺位状态。应加强管理体系的建设,充分充实基层管理技术人员,将管理作为国家管理的一个部分。

八、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影响野生动物正常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生产、出售、使用野生动物捕猎工具的行为进行重处,严格管理合法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大幅提高针对野生动物的犯罪成本。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社会监督,让执法更有力,管理更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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