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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合同3篇 职业暂别协议:情感休憩,职场再启新征程

停薪留职合同3篇 职业暂别协议:情感休憩,职场再启新征程

本文章介绍了“停薪留职合同”,即在特定情况下员工可自愿选择暂停薪资发放而保留职位的合同。分析了该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探讨了双方权益和责任的平衡,在保障员工稳定就业的同时,也满足了企业的需求。

停薪留职合同3篇 职业暂别协议:情感休憩,职场再启新征程

第1篇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相关文件精神,为合理安排企业过剩人员,准许部分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停薪留职期限: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共为年。

二,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营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

三,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四,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五,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费,粮食副食补贴等待遇。

六,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按基本工资的%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元,每月日前缴纳。逾期六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

七,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八,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九,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停薪留职合同3篇 职业暂别协议:情感休憩,职场再启新征程 第2张

第2篇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1983〕61号“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合理安排企业过剩人员,准许部分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 停薪留职期限:从一九年月日起到一九年月日止,共为年。

二, 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营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

二, 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三, 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四, 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费,粮食副食补贴等待遇。

五, 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按基本工资的%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元,每月日前缴纳。逾期六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

六, 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七, 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八, 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九,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本合同自停薪留职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主管部门,(如经公证,应交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第3篇

乙方原系甲方市场部助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停薪留职期限从x 年x 月x日起到x年x月x 日止,共为三个月。如因特殊情况而延期的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条 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

第三条 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第四条 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第五条 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社会保险等待遇。

第六条 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活动,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八条 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执行。

第十条 本合同自停薪留职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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