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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产生、特点、作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产生、特点、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邓小平理论体系中极具创新意义的组成部分,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发展。依据这一理论,党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进行了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前无古人的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商品化的商品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它是实现优化配置的一种有效形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产生、特点、作用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经济法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兴法律部门,在当前我国已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为改革目标模式的情况下,进一步探讨经济法在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中的作用及其与民法的关系,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产生,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从而出现了某种新的经济关系,而且这种经济关系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主要矛盾,采用原有的   法律方法无法调整的结果。

在建国初期,我国社会经济运行完全照搬苏联模式,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所有产品都统一实行计划管理,从采购、生产到销售,全部按照国家计划进行,市场在经济运行中起不到任何作用。

在1979年实行改革开发方政策以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不再束缚经济的运行,而是积极的鼓励和发展市场经济。市场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发挥的作用与日俱增,原有的社会经济模式被打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证市场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又要克服市场本身的不足,国家要在宏观上对市场进行调整和干预,这样,我国的经济法就顺应时代的发展,产生并迅速的发展起来了。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核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特别是关于经济法的核心问题的研究相当活跃。一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法的核心问题进行了阐述,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其中,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经济合同法说、计划法说、企业法说、宏观调控法说和竞争法说。

(1)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和核心,建立充分而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有效竞争是能够实现的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应是一种有效竞争,它以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企业自由为条件,以平等、公平和有序为标志[17].任何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对市场主体自由意志的过度压制和经济优势以及竞争自由的滥用,均会造成对有效竞争的破坏。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的基础、方式虽然各不相同,但其功能、作用和目的却是一致的,均是为了促进有效的市场竞争,使稀缺的经济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使社会资源效用最大化和社会成本最低化。在市场机制条件下,市场主体以意思自治为基础,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展开公平有效的竞争。然而由于市场交易过程中机会主义的存在和竞争导致垄断的极大可能性,致使完全的市场调节对自由竞争形成扼制而导致市场机制的失败。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其目的是为弥补市场的缺陷,恢复经济主体间的有效竞争。

  (3)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就其范围和力度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干预不足,指国家对社会经济干预的力度不够,不能有效克服和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无法管制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经济优势和竞争自由的滥用;
第二、干预过度,这种干预限制了市场主体充分发展的合理空间,国家权力过度干预市场,形成对市场主体自由意志的限制,从而最终导致了对公平竞争的扼制;
第三、干预适度,指国家干预既能充分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又能保证市场主体的自由发展和有效竞争,即真正实现了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有机结合。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干预既不是越少越好,也不是越多越好,而应有其合理性与正当性。

判断国家干预的合理性即其适度性,我们不能从国家干预本身得出结论,而应从其作用的对象和目的进行分析。如前所述,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目的均是为了促进有效的市场竞争,使稀缺的社会经济资源得到最优配置,因此,国家干预的适度性,应以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和有效竞争为标准。在市场调节下的公平有效竞争的理性范围内,主要由市场进行调节,通过公平有效的竞争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企业的优胜劣汰;
而一旦超出公平竞争的范围,出现不公平竞争或垄断的后果或可能时,市场自身对此已经无能为力,必须由国家进行干预,以恢复有效竞争。只有充分保证公平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国家干预,才是适度的国家干预。因此,国家干预的范围应仅限于市场缺陷领域,并以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恢复经济主体间的有效竞争为度。

  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形式即是以经济法为主体的法律规范。上述关于国家干预的目标、范围、力度的分析,也即是对经济法的目标、范围、力度的分析。因此,经济法的核心即为建立和维护规范的市场体系,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

确立经济法中竞争法的核心地位,对我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经济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确立经济法的竞争法核心,有利于将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行为和企业的微观经济运行行为有机结合起来。实际上,社会经济运行是一个包括宏观和微观的有机的、不可分割的统一的整体。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都离不开政府,政府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的宏观经济行为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且其中的一些经济指标已成了社会经济运行的晴雨表。但宏观经济的运行依赖于微观经济,作为宏观经济指导的宏观经济政策来源于微观经济领域,宏观经济行为的承受者是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和个人,其效果也只有通过微观经济领域才能体现出来。因此,以确认和规范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为任务的经济法,必须立足于微观经济领域,通过对经济主体意志和行为的考察和对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维护,实现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经济法恰能体现经济法的此种特点与要求,它通过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意志和行为的描述和公平、公正、有效竞争状态的追求,构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和发展的宏观经济环境,将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克服了企业法论和宏观调控法论所导致的“两张皮”现象。

  其次,确立经济法的竞争法核心,有利于构建科学的经济法框架体系。当前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经济法的框架被设计得过于庞杂,不仅包括了环境法、劳动法、经济合同法和工业产权法,还包括了商事法的许多内容,如企业法、票据法、保险法等,认为应在净化中把握经济法,将经济合同法和工业产权法归于民法,商事法、环境法、劳动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如前所述,经济法的本质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之法,经济法的核心是竞争法,以此为标准,我们可以建立以竞争法为核心的经济法律体系。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作用

  (一)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的多种经济成分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其他经济成分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

我国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对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宪法没有结合各个部门、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形式的具体情况作具体规定,也没有规定对侵犯权利行为的具体处罚内容。经济法把宪法的有关原则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例如明确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和个体生产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确定各经济主体对社会主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限和职责,规定他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建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怎样做好以责任为中心的权、责、利相结合,实行有奖有罚、赏罚分明的奖惩制度。对于各种违反经济法规,损害国家、集体财产的违法活动,经济法规定了明确的经济制裁办法,刑法及某些经济法则规定了打击那些严重经济犯罪行为的具体条款,从而有力地保护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促进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

  (二)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经济活力

  企业管理是搞好微观经济活动的根本措施,是我国国民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经济法规定的经济核算制是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基本制度。它要求企业必须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以尽可能少的劳动消耗,取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同时,规定了必须合理安排和科学地组织生产,掌握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方法,在生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使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对于企业不计成本、不计消耗、浪费严重,造成损失的现象,以及在履行经济合同中的违法情况,还规定了经济制裁。总之,经济法要求企业一切经济工作都要把经济效益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和健全各种生产经营责任制和一整套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认真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三)促进对外经济联系,发展国际经济合作

  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同时,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是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战略方针。当代科学的进步,生产专业化和协作的日益发展,促使各国在经济上的联系不断加强,任何一国,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内,在考虑发展本国经济时,都必须着眼于国际关系的总体。我国经济法是正确体现对外开放政策的具体法律规范,它调整我国利用外资和外国技术过程中与外国政府、外商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我国已经公布了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在维护国家主权,坚持平等互利与外国政府、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交流科学技术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今后随着对外经济往来的扩大和需要,还要逐步制定更多的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使其成龙配套,不断健全。将合理利用外资,吸收先进科技成果,以及发展商品出口业务,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等涉外工作,进一步引向社会主义法制轨道。

总之,经济法与民法一样,也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原因在于,当代发达的市场经济、以及我国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是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经济法的存在就是要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秩序,它对于实现经济体制调整,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发展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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